作者:张静 董彦峰
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项重要不同,是社会成员的同质性降低,这意味着社会类别(群间差异)的多样性增加。中国的情况也不例外。准确辨别这些类别的表现形态,认识它们的特征,对于我们理解当前中国社会的基本问题极为重要。因为,稳定的社会政治秩序,依赖于国家体制整合多种社会类别的制度化能力。
认识这一问题需要合乎实际的标尺——即社会类别的划分框架。目前学界采用的主要划分形式,是“阶级”(如工人阶级、资产阶级),或者更温和的细分形式“阶层”(如中产阶层、新社会阶层),政界多用的是“党派”与“社会团体”。“阶级”框架关注团体力量的政治对抗现象,“阶层”则强调地位声望、生活方式、资源分配的社会等级现象,而“党派与社会团体”以党团作为派别之分,重视的是党内和党外的“团结”关系。这些分类框架对于认识中国状况,包括改革开放后的若干新变化,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对于理解一些关键问题,仍缺乏准确对焦的敏感性。
阶级和阶层区分社会差异的基础标准,是经济指标,假定的是经济地位决定利益和价值信念。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完全符合中国现实。中国社会利益的组织化结构有异,和我们的历史和制度有关。党内和党外分类,是1949年初期“政治协商”的传统延续。但“政治协商”的前提,是不同党派确实要代表不同派别。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组织同化,如今八个民主党派虽然分别具有职业特点,但是作为“派别”的差异已经大大降低。
因此,如何认识那些尚未被整合的系统分歧,需要采用基于现实、贯通过去与未来的动态体察,寻找能够敏感反映差异线索的新框架,以便认识一些关键区别,帮助我们精准定位新时代的社会治理需要重视的社会成分。
一、寻找新框架:体制内外
过去四十年是中国发展最快的时期,社会组织的基本成分发生了不少变化,大量的人从定居职业变化为频繁流动人员,各种新型职场从业者出现:自雇业主及合伙创业者、网商和独立零售户、房地产开发及租赁组织、场经纪人、物流业主及雇工、金融股市、证券分析、第三方认证、商业智库、电子游戏业、旅行健身业、电子传媒平台等,他们广泛分布于民商企业和服务业,涉及商业金融、法律服务、社会教育领域。这些在原有社会中很少、甚至基本不存在的行业组织,如今却正在吸纳越来越多的劳动人口。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定律,哪里出现需求和机会,人力资源和新职业就出现在哪里。在这些人中,大老板和决策者是少数,普通劳动者和一般管理或技术人员是多数,但他们的共性是:都必须自己养活自己,其事业更依赖市场竞争,其生存取决于是否存在社会需要,或者是否能够为公司带来效益。可以说,这些人生活在新出现的、与从前有所不同的组织关系和制度环境中。我们常用“体制内外”说明这种差别,意指转型社会的两大基本体系并存——资源分配的市场体系和行政再分配体系。
(一)体制内外的差异
体制内外的差异并不仅仅是经济性的。体制外新的职场工作机会多,财富增长较快,但竞争激烈,行业风险高,缺少稳定保障。虽然不是全部,但多数人的地位获得,源于自致因素(行业性质和个人能力),而不是组织依赖和地位继承(和行政组织的关系及身份)。当前,由于非农、户口、公积金、公务员、子女上学、医疗和劳动保险等和体制内身份有很大关系,很多公共制度资源,必须进入体制才能使用。“要身份在体制内,要挣钱到体制外”,这样的认识广泛存在于城乡劳动者中间,很多城市家庭选择“一家两制”就业,来尽可能多地获得体制内外的不同优势。
体制内外虽有部分融合——个人和组织层面的规则渗透和资源交易时有发生,但整体上,两个体系的资源分割仍属常态.一个有较多等级分配、垄断和保护特点,另一个则有较多的交易灵活性回避制度障碍,前者可以依靠资源继承、组织保护和再分配控制权的庇护,后者主要得依靠自己寻找资源、市场和发展机会。从社会学角度看,两个体系中劳动者的“地位上升机制”不同:继承机制和自致机制。[2]这可以解释,中国为何相继出现下海潮、进外企潮、考公务员潮,以及进国企潮,它们分别反映了人们对资源分布和利用制度机会的行为。
“体制内外”现象使很多问题呈现变异。比如,研究者发现,中国社会的收入差异状况,与所有制类型和行业部门显著相关。[3]人们的家庭收入不一定仅仅来自劳动工资,“美国的穷人没有任何财产,而中国的穷人没钱却可能有房产”。[4]这意味着,人们的财产拥有及变化情况,不完全取决于个人劳动能力,部分甚至很大程度上,与其从前具有的组织身份有关。这是转型社会特有的现象。曾在单位分配有房、村庄分配有土地的人,通过市场交易和用途转换,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概率大增。随着临近城市或铁道公路的房产价值不断提升,人们的收益差异拉大,而这些财产状况,来自于他们原先与体制内组织的历史关系。
利用2010年至2012年的追踪调查数据,可以看到,是否在体制内工作,对家庭财富存量和增量积累有作用。“全国有64.8%的家庭拥有的财产都有增长,而在体制内工作的家庭,财产发生增长的比例为71%,高出在体制外工作的家庭5个百分点。同时,在体制内工作的家庭财产增长幅度达到36%,高于在体制外工作的家庭的增长幅度(30%)”。[5]
显然,改革前后的“新旧”身份和组织状况,共同创造了社会群体的分类差异。其中特别关键的是社会身份“新”等级的再造。“新”等级在中国之“新”,除了经济收入之外,更有资源利用资格和组织关联的方面。比如体制内外职工养老金体系的差异,是一种结构变迁和政策运行的宏观结果,并非完全可以经由个人或机构努力,或者单纯的收入提升来改善。[6]
利用资源的资格优势不是单纯的经济现象,它和社会的组织结构特征有关。比如,对于公共(国家)资源的利用资格,体制内的普通劳动者,可以比体制外的高级管理人员优势更多。这种情况很难用单一的经济指标来概括。中国人民大学新近公布的CGSS2015数据显示,分别处于高中低三类不同收入水平的群体,定位自己在“中间阶层”的人都是最多的,而且,他们的诉求排序同质性也很高:排在前三位的都是提高收入、稳定保障、受人尊敬。这说明,仅根据收入差别,无法预测人们的诉求差异。
此外,体制内外的组织身份,也显示在人们对“社会公正”的评估差异上。社会学统计表明,此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相关。认为“社会不公平”的受访人,存在明显的行业特点:体制外的就业人群比体制内的就业者,有更高的不公平感。虽然人们普遍的印象是体制外组织的收入高于体制内,但对社会公正评估最低的,正是体制外就业人员。这些事实提示我们,经济指标不一定代表真正的社会地位,对于制度资源占有的身份资格差别,往往不能够仅仅通过经济标准得到准确反映。
(二)异质内聚
因而,我们在观察中国社会结构时,引入两个指标可能会使上述问题更清晰:其一,观察具有共同利益、共享价值的群体,看其成员是否存在同质性的社会结构属性,看这些属性的共性是什么;其二,观察社会价值观冲突和利益竞争,主要沿着什么样的类别边界展开,冲突的主要议题是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CGSS2015数据显示,对于“公职人员是否清廉”问题,肯定最高的是国有控股企业受访人(45.3%),最低的是私有、民营企业受访人,后者比前者低10个百分点以上(34.9%)。对于“违法干部是否能够获得问责处理”问题,国有企业受访人有27.87%给出肯定回答,而私有/民营受访人的肯定回答也是最低的(16.O2%)。认为“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难”的受访人当中,自由创业、民营或民营控股企业受访人,比国有控股受访人高约11个百分点。认为“政府征地补偿太低”的受访人当中,来自民营机构就业者比国有企业就业者高约13%。认为“法律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突出”的受访人当中,私有及民营组织雇员,也明显高于国有或集体企业雇员。
事实上,不同于阶级阶层分类的“同质性内聚”现象,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有现实是,社会利益和价值的趋同呈现“非同质性内聚”特点。人们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较少来自阶级出身或经济收入,较多来自他们的工作性质、教育和组织身份,特别是体制内外的不同身份。价值标准趋近和他们的生存环境有关。阶级分类虽然可以区分财富占有和生活方式,但无法区分其意识形态、规则信念和生存环境。正是生存面临的制度环境,不断“再生产着”利益和价值诉求。即使在美国社会,阶级和阶层说也很难解释来自资产阶级的川普,为何会受到工人阶级的广泛支持。为何来自不同阶级的人会产生相同的价值观?正是因为生存环境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重新型构了他们的利益和价值观。
二、中国组织关系的历史变迁
理解体制外人员的疏离感,需要进入组织关系的变迁历史。宏观地看,个人和组织关系的大规模改变,在中国现代历史中有一次,目前正经历着第二次。
(一)作为社会整合系统的“单位”角色
1949年新中国成立,重组了中国社会的组织结构。大量新的国家行政组织、企事业组织、农业生产集体组织,在城市和乡村建立起来,中国人称“行政单位”或“工作单位”。通过参加工作、户口登记所属的行政单位,社会成员大部分进入了某个组织中,成为其中的成员。在城市,这些单位主要是行政事业机构或企业组织,在乡村,它们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行政村。
这些单位的角色并非仅仅是组织生产,它们还是 “社会机构的生产者”,[10]负责管理职工或社员的行为,处理纠纷,提供社会福利。这些组织具有治理机构的涵义,它们“代表”组织内的不同群体,其组织级别和国家体系形成一体,可以影响职工的地位、权利和政治升迁,决定他们获得生存资源——晋职、机会和各种福利的途径。由单位组织起来的人群,形成了和国家体制联通的等级序列,广大社会成员以这种方式和公共制度发生关系,分享公共资源的组织化分配。
这意味着建立起了一种特有的个体与公共的组织关系:人们只要成为单位的成员,就在公共体制中获得了位置,并得到相应的权利——比如使用、分配,或占有公共资源的资格。[11]单位对其成员负有全面“责任”,它成了多数人生存必须依靠的组织。
与传统社会不同的是,单位虽然处于基层,但在组织上是官制体系的一部分,类似于公共组织在基层的代理机构。单位不是自发成立的“民主”机构,但对于普通人来说,有单位才意味着有制度渠道,通过“组织”关联上国家的资源分配和政府决策机构。在单位之间,存在等级分明、管辖区分包、跨阶级、宗族和民族的组织关系;而普通个人权益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隶属的单位,很简单,它才是组织承认的正式“办事”方。人们生存中的多数问题可以在单位得到解决,而政府工作则“对组织不对个人”。单位的社会覆盖广阔,位于关键的社会中介位置,结构上保证了普通人和国家的组织化关联。
对于社会整合而言,单位的作用重大。尽管单位组织自己并未意识到,但它们实际上具有几种角色:连接——负责社会成员诉求的“有组织上达”;协调——负责单位内部及单位之间的纠纷解决;应责——负责回应并解决单位成员的需求;代表——负责代表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向外争取政策,竞争权益;庇护——负责筛选上报信息和内部纠错,降低本单位人员面临的外部风险。这几个角色并非明文规定,但其政治作用非常关键:通过应责、代表、庇护和协调,单位在基层社会起到了纠错的功能,它实际上提供了最关键的公共品:通过解决局部问题供给社会公正,通过传递零碎的社会诉求,供给影响政策的代表通道。这些角色表面上似乎和生产活动无关,但却对社会利益的代表、传递和平衡至关重要。
从社会整体看,上述组织结构意味着,中国有一套特有的社会利益的组织化方式:它实际上并不是阶级性的组织,而是依靠工作组织来传递利益和解决问题。从政治社会学角度看,这等于重构了社会成员的利益组织化团体,阶级、民族、家族等原有组织的动员能力,也就大大弱化了。所以历史上,在重大的利益纷争和社会冲突事件中,我们较少看到阶级、民族和家族作用的痕迹,相反,基于行政单位边界的组织化利益争夺却是常态。[12]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这一组织结构是社会整合得到维系的基本原因。单位广泛的覆盖性及其在个体和国家之间的中介联结地位,是国家“整合能力”存在的结构性基础。这一结构,成功“消解”了社会冲突进入(单位以外)公共领域的动力。因而,即使在国家层面发生政治动荡时期,比如“文革”时期,正是由于上述组织结构的作用,基层秩序的治理机能也没有全面瓦解。也就是说,广泛的社会类别,实际上转化为单位组织的地位差别;广泛的社会代表职能,实际上由大量单位作为中介机构来承担了。
(二)组织分化与“单位社会”的解体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两项社会变迁推动上述组织关系发生了新变化。
一是广泛的社会流动:在城市和乡村,离开典型“单位”的人数日增。1995年,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就业的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的60%左右;到2008年,在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就业人数,只是城镇就业人数的23.5%;而2013年,这一数字又降到18%。截至到2012年,在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就业的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的4.5%。[13]上述二者相加,也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城镇就业人口,还处在较为典型的单位体制中。在基层乡村,2000~2010十年间,全国自然村由363万个减至271万个,有90多万个自然村销声匿迹。与此相应,乡村组织的传统服务职能——比如协调纠纷的责任——大大降低,因而进入法院系统的乡村民事纠纷诉案量大幅度上升。[14]
二是职业组织的多元化发展。就业人数更多的市场型组织广泛出现,它们在角色上与传统的单位相去甚远。市场组织的特点在于,在利益和目标不同(甚至是竞争对抗的)、但地位(相对)自主、权利(相对)对等的行动体之间,通过合约同意与资源交换展开合作。这不同于原本具有行政等级的单位组织架构,后者是在利益和目标一致(至少是非对抗的)、权属级别分明、地位不自主、权力亦非对等的行动体之间,通过指示和分配展开合作。这两种组织形态的重要差别,在于组织间的权属(权力与隶属)关系差异。在责任和使命方面,市场组织各自分立,相互竞争,它们不是一个整体,更不具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标。除了付给劳动者报酬,它们基本不承担“政府代理”的义务,不再是劳动者身边的应责和代表组织。市场组织独立于行政体系,与行政组织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也不享有这种组织关联带来的资源分配特权。
这意味着,劳动者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在这些新的经济组织中和原来单位体制差别巨大。和处于单位中的体制内成员相比,大量在体制外工作的社会成员,身边不存在可以“应责、代表和传递利益”的组织依靠,他们联结国家体制的制度化通道不在。结果必然是体制外的大量劳动者,依赖组织解决社会问题的效能普遍降低,他们的很多诉求找不到解决渠道,他们的利益也缺乏传递和影响途径,对社会不公正的感受也就逐渐积累而成。
对比早先的数据,个人和组织关系的变化趋势更加明显。1987年的调查显示,单位在所有备选渠道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它是受访人表达和解决问题的主要渠道,有72%的城市社会诉求通过单位提出;1999年的同样调查中,受访人选择单位渠道的数量有所下降,但相对于其他渠道,单位还是第一位的,“工作单位”和“党政部门”渠道,共同高居人们选择的前列。但到2015年,这一项已经落到受访人选择的第六位,只有大约13%的选择找单位组织解决问题。如果对有单位者和无单位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巨大的差距:“那些在党政机关单位工作的人,比没有单位的人,解决个人问题的能力高8.5倍”。[16]没有责任组织可以依靠的人,更多的选择公共渠道——媒体、网络、上访或政府,来解决问题。
从政治整合的角度去看,在单位社会中,单位作为中介处于社会利益传递的中心,它是社会分类、多级代表和权益应责的实施组织。作为“政府代理”中介的角色,单位的关键作用有二:一是桥梁作用——负责将个体和更大的公共体制连接起来,个体的信息可能经由“组织化通道”得到顺利上达,从而通过有组织力量的博弈影响政策修订,增加本组织成员的收益;二是利益平衡作用——负责在基层零碎纠错、协调和解决利益冲突。这两个作用对于构建社会整体非常重要,它使个体有了自己的责任组织,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体制认可、方便可用的制度通道,使之能够间接得到公共制度的回应。对于社会成员而言,能否拥有并使用这一渠道,是一项重要利益,如果他的诉求事项,能够顺利进入常规处理的公共程序,其改善生存的能力就大为不同。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单位员工找领导解决问题,通常会要求单位“以组织名义”打报告,向上反映自己的问题,或者寻找“特批”的方式绕过壁垒解决问题。组织出面和个人出面,分量绝对不同。这是因为,在中国体制中,上级部门更接受组织名义上达的报告,通过“组织代理”上达诉求,能够受到较高程度的重视,较容易进入处理程序。
(三)组织关联与制度认同
如果我们承认,传统的“单位”职能在体制内保留较多,在体制外存在较少,就可以理解体制外组织,为何与国家中心体制的关联很弱。我们从当前不同所有制类别的就职比例可以发现,“缺少组织关联通道”的人群规模,实际上已经相当可观。
这些数据传递的信息是,经过40年的社会变迁,体制内职业覆盖的人群事实上已经大大减少。传统单位组织能够“应责”和“代表”的人群,自然就非常有限。而目前我们的人大和政协组织,仍然主要都是通过体制内行政渠道产生代表、成立联系机构,这些组织“覆盖”的社会成分,较为单一同质。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变化的社会现实:体制外的就业者及其组织,已经在人数上占据优势、但在“组织身份”上属于弱势类别,结构上因为没有“单位”可以依靠,他们缺少和国家体制的组织化通道对接。对这些人而言,体制内外出现了内外有别的关系。
作为一种环境,这一差别影响着他们的生存利益和资源利用。这也就是为什么前述对政治和社会事务的评价,差异看法的类聚和职业机构高度相关。民营、外企、自雇者、创业者、新型的经济机构——这些职业处于体制外的位置,缺少与行政体制的结构关联;而各种竞争机会、资源分配及财政政策的受益链,主要沿着公务系统,或是与其有关联的部门伸延。对整个社会而言,这推动并加剧了利益获得机会的结构不平衡。体制内的组织获益多,体制外少,其潜在的政治结果,就是损害了政府代表“公共利益”的声誉。[18]比如在我们的随机访谈中,民营企业和外资合资企业,普遍抱怨自己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民营企业创业者认为,自己陷入经济纠纷的概率最高,获得的法律保护最少。因而,他们不得不以更大的竞争,付出更多的费用,甚至是通过贿赂,建立非正式的政治关联(political connection),来争取机会和保护,缓解不安全焦虑。这推动了民营商业和行政权力之间的资源交易,但同时也造成了腐败的生态环境。同样,对于外资企业的调查数据也表明,他们对中国法律体系的“信心”,也普遍没有中国的同行那么高。[19]
从整个社会体系中看,上述情况预示着一种新出现的社会组织化结构:在体制内,经由单位的社会政治职能,把社会成员组织到国家公共体系中;在体制外,大量的社会个体没有组织渠道及连接国家体系的结构身份。比如,事业机关的人到体制外下海经商,挣钱更多,但还是感觉“失去了什么”,地位“掉价”了不少。这不是指级别高低,而是和公共组织的关系发生改变:他们失去的是方便使用组织通道增进利益、获得资源的社会身份。
社会组织化结构的变化,可以改变人们的生存能力,从而影响政治认同的再生产。根据社会学的研究,社会组织化结构通过三种方式,增强或者减弱个体的生存能力。构造成员身份(membership).1个体是否被纳入团体成为其中一员;组织囊括(organization includes).1个体是否拥有责任组织;结构可及性(structural access).1个体是否可以接近公共体制影响政策,并依靠其生存。
这三个方面都不涉收入差别,但却关系到实现权利的机会差别。相对于那些拥有组织途径较少(或根本没有)的社会成员,拥有组织途径的人之获益能力明显不同——因为他们有组织渠道可依赖,可以助其平衡利益,有效纠错;他们有制度化的责任机构,可以协调自己和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关系;他们不需要自己行动,因为有应责组织反映问题,上达他们的利益诉求。这些实现权益的途径由制度提供保障,可以不断“生产”对制度的认同,或者相反,削弱对制度的认同。
所以,个人与组织的结构关系,由于关涉实现权益的机会,可以测度人们的制度认同。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能够建立这一组织关系及途径者,整合社会能力强,在争取人们的认同方面具有优势。
三、组织吸纳与政治整合
通常人们认为,只有经济平等,才能提升执政合法性以及社会服从秩序。经济平等包含财产收入和经济地位平等,但竞争性的商业社会来临过后,经济上的结果平等欲求已经变得不切实际——人们因为职业不同,工作能力不同,行事方法不同,面临的风险及盈利率不同。正因为如此,经济差别似乎正变得越来越成为可接受的。
但组织通道平等属于制度平等。这一平等意味着,不同的人享有公共资源使用的平等,不同的人拥有解决问题的渠道平等,不同的人享有回应诉求的责任组织平等,不同的人享有的竞争规则平等。这类的不平等存在,具有系统化的效应,它使利益平衡机制失效,使每个人可依赖的制度机会产生差异,因而属于不可接受的差别。
所以,需要特别重视在体制外职业人群中,建立组织化通道对于构建社会平等的作用;需要特别重视这些通道发挥的连接、庇护、协调、应责和代表机能的重要性。因为这些社会类别和国家组织制度关联弱,拥有的影响政策及解决问题的制度通道较少,有“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的外围感,亟须将其整合进来。
但目前的组织分类架构,并不能准确辨认并包含他们。比如,全国和地方政协代表的组成,是以党派、工商联、台联、工青妇、文化文艺、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经济、教育、体育、医药卫生、新闻出版、农业、民族、港澳,特邀人士为界别提名。[20]这些代表虽然遍布各行各业,但成分的同质性高,异质性低,因为他们基本上对应的是体制内的机构,其本身就已经是国家体系的一部分。尽管其中的经济界别可能包含部分体制外人员,但整体看,这种构成还是极大地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社会成分:体制外职业组织。
目前官方文件和知识界常使用的“非公企业家”或者“新社会阶层”,[21]都无法反映体制外劳动者的整体面貌和多样性。比如,“非公企业家”只占体制外人群的少数(约1.19%),而体制外人员的大多数,是由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等普通职员(约11.21%),以及建筑、工矿、物流送货、保安保洁等普通劳动者(约87.6%)组成。 “新社会阶层”关注的对象,主要是高端服务业或第三产业——金融、证券、法律咨询、保险、互联网等领域的人员,他们处于体制外经济组织分化的高层。但体制外超过半数的人,“就业于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和中低端服务业”。[22]所以,非公企业家和新社会阶层,仅能覆盖体制外就业者中的少数——那些中上层精英(约12.4%),而大量的普通劳动者、中低端产业从业者,无法涵盖其中。
如果以“组织关联强弱”为标准,就会发现,目前政协组织汇聚的,主要是体制内的精英成分。但来自共青团的代表,难以涵盖大量尚未工作、还未进入体制的青年学生;来自官方组织三自教会的宗教界代表,难以涵盖大量无(公开)信仰,或具有不同(教义)信仰、特别是非正式(家庭、城市)教会的成员(这样的组织成员数目正在增长);来自经济界别的大中型国企或商业机构代表,难以涵盖大量体制外私营民企的就业人员,特别是广大自雇的创业者;来自工商界别的代表,难以涵盖服务于市场活动的新型专业群体——律师、会计师、经纪人、商品交易、市场数据分析、金融事务、认证评估、房地产等组织;来自文艺界别的代表,难以涵盖社会中广泛又活跃的商演中介组织和演员;来自社会组织的代表,难以涵盖大量社会自发的服务团体(社工、社团、行业协会和公会组织);来自各党派的代表,难以涵盖无党派人员(他们是人口中的多数)。
这些有界别却无差异、有党分却没类派的情况,虽然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但真正的社会整合度非常有限。原因是上述难以“涵盖”的成分,基本上在现有的组织架构之外,他们和国家组织的关联不同,而产生于体制内的职业代表,不仅无法代表他们,甚至和他们存在利益和价值的竞争关系。在当前的界别划分下,这一关系很难得到反映。
所以,提升社会的政治整合度,应当是新时期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这需要广泛吸纳组织关联较弱的体制外人群,建立他们和中心体制的结构关系。这是一项关涉长治久安的系统建设——“国家政权之所以建立、能力之所以增长,原因在于多个精英及非精英阶层,出于不同目的,被成功集合到了国家制度之内”。[24]
注释:
[1]数据来源:“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转引自刘志国、James Ma:《劳动力市场的部门分割与体制内就业优势研究》,载《中国人口科学》2016年第4期。
[2]李路路、边燕杰主编:《制度转型与社会分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王丰:《分割与分层:改革时期中国城市的不平等》,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4]谢宇:《中国社会的特色到底在哪里》,载http://www.aisixiang.com/data/99459.html。
[5]谢宇:《中国的不平等到底有多严重?》,载http://www.szhgh.com/Article/opinion/xuezhe/201604/112309.html。
[6]《两会共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载https://wenku.baidu.com/view/1205boc64028915f804dc241.html。
[7]数据来源:CGSS2015,数据处理中,将“完全不公平”与“比较不公平”合并为“不公平”,将“比较公平”与“完全公平”合并为“公平”,将“说不上公平但也不能说不公平”称之为“一般”。
[8]数据来源:CGSS2015,数据处理中,将某说法与现实情况“比较符合”和“完全符合”合并为“同意”某说法,将“完全不符合”和“比较不符合”合并为“不同意”某说法,以下同类问题处理方式相同。
[9]数据来源:CGSS2015。
[10]魏昂德:《共产主义新传统》,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1996年版。
[11]张静:《通道变迁:个体与公共组织的关联》,载《学海》2015年第1期。
[12]张静:《异质性内聚》,载张静:《社会冲突的结构性来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13]根据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统计。
[14]根据《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提供的统计数据。
[15]数据来源:唐文方:《个人意见的公共性:中国六城市居民调查》,载《北京大学社会学刊》2004年第一辑;全国社会心态调查,2015。
[16]唐文方:《个人意见的公共性:中国六城市居民调查》,载《北京大学社会学刊》2004年第1辑。
[17]数据来源:World Bank Survey,转引自Wang yuhua, Tying the Autocrat’s Hands:The Bise of the Zule of Law in Chin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5.
[18]张静:《政府财政与公共利益:国家政权建设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3年第1期。
[19]李春玲:《新社会阶层的规模和构成特征——基于体制内外新中产的比较》,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20]全国政协官网,政协委员人员组成名单,载http://www.cppcc.gov.cn/CMS/icms/projectl/cppcc/wylibary/weiYuanList.jsp。
[21]学界称之为“体制外新中产”.
[22]以上数字,根据李春玲的研究数据推算。李春玲:《新社会阶层的规模和构成特征——基于体制内外新中产的比较》,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23]数据来源:李丹丹:《全国人大代表结构变迁研究:1954~2013》,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22~23;27~28页。
[24]拉赫曼:《历史社会学概论》,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77页。
(来源:《文化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