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张维迎、盛洪、张曙光等一批知名经济学家就茂化实华停产事件专门召开研讨会,异口同声讨伐中石化停止向茂化实华供应原料导致其停产事件。专家们认为该事件反映了石化产业所存在的缺乏管制的行政垄断,必须尽快打破。
中石化茂名炼化和中石化总部的官员,则对经济学家们在没有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和我国石油石化工业的具体情况的背景下,就发表的关于茂化实华事件及我国石油工业体制改革的看法表示诧异。他们认为:该事件本身是双方经济行为,根本与垄断问题无关;而且,由于石油石化工业的特殊性,保持必要的国家控制,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而且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中石化的官员进一步表示,愿意配合经济学家们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对此经济学家盛洪特著文致新浪网对此表示回应。
一、我们的基本态度
我们的态度是对事不对人,对制度不对企业。我们不想站在哪一边,我们力求中立。如果有人认为我们是在“炮轰”中石化,那是因为从公正立场看,茂化实华确实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而中石化有垄断行为。即使如此,我们对中石化的批评还是充满善意的,即从根本上讲,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对垄断企业本身,尤其是垄断企业的管理层是没有好处的。
二、我们对事实的了解
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从传媒的报道中了解到的。我们当然应该了解更多的细节,这有助于我们的判断。我们会感谢中石化能提供更多的细节。不过,有一个“事实”我们了解得大概不错,即中石化不是一个一般的企业,而是一个垄断的企业;而其垄断力量不仅来源于其庞大无比的经济规模,而且来源于行政规定,因此是一个具有行政性垄断性质的企业。这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这是这一事件中最重要的“事实”。有了这一“事实”,我们就不能以为中石化与茂化实华的纠纷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中石化只是像一般的市场主体行事;有了这一“事实”,茂化实华就没有与中石化平起平坐的谈判地位,在政策和法律面前也无法真正平等。
三、关于中石化对本事件的认识
但是中石化方面的发言人对其特殊性质只字未提,甚至在为自己辩护时,也不经意地使用了垄断式的思维方法。例如:中石化茂名炼化发言人陈国兴说:“茂化实华原是我们的下属企业,当时双方的原料供应价格确实比较便宜,但那是一个企业内部的结算价格,不是正常的市场价格。在茂化实华不再属于我们以后,就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供应原料。在国际国内原料价格暴涨的情况下,茂名炼化适当提高原料价格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这句话至少有两个错误。
第一,市场价格的真正含义是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价格,不可能单方面说某一价格是“市场价格”。如果不同意对方的出价,一方可以退出交易。但这有一个前提,即存在着竞争。因此“市场价格”就是“市场竞争机制制定的价格”。但在这一事件中,其中一方具有垄断性质,就破坏了市场的定价机制,因为没有竞争。在这种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企业单方面改变价格就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价格只能由政府来监管。
第二,说原来的价格是对下属企业的内部结算价,而后来调高的价格是市场价格,正说明中石化对同属下游的下属企业和其它企业实行了歧视性价格,这使得它们不能平等竞争,使中石化系统外的下游企业处于不利境地。而市场规则要求一个供应商要对所有下游企业一视同仁,否则就不能保证这些下游企业能够公平竞争。经济学有两个理由认为这种行为是垄断行为,(1)能够实行歧视性价格可以反证中石化具有垄断性质;(2)中石化通过对属于自己的下游企业的有利价格,排挤其它企业,使自己的垄断力量延伸到下游。茂名炼化发言人认为这种安排是正常的,不能不说他们太习惯于垄断行为了。
四、我们愿意与中石化和其它企业一起探讨石油产业体制改革
我们注意到中石化集团企业管理部的一位负责人提出欢迎经济学家关注石油体制改革,我们也很高兴,愿意与中石化和其它企业共同探讨石油产业体制的改革。我们认为,改革的方向是引进竞争、打破垄断。只有在竞争中才能提高竞争力,行政保护下的垄断只能使企业养尊处优、不思进取,靠垄断而不是靠效率获得利润,也不可能是外国石油公司的对手。竞争也会给中石化等企业带来好处。有了外部竞争对手,就有了企业内部的改革动力。(时间:2005年03月07日 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