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2007年12月中旬,我国财政部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国企利润上缴比例和方式的变动引起社会多方的热烈讨论。由天则经济研究所与百度财经主办的“国企利润、产权制度与公共利益高层论坛” 2月24日在百度公司举行。会议齐聚二十多位经济学界,法学界专家和社会活动家,从多个角度深度探讨剖析国企利润问题。以下是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盛洪在论坛上做的主题发言。
盛洪:我在大家讨论和建议的基础上,总结出这样一个制度解决方案,再加上“构想”两个字。
一、明确和强化国有产权制度的宪政原则
首先这是非常重要的宪政原则问题。从观念上来讲,有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要以宪法为基础。宪法规定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含义是说要由市场来定价,是竞争性的,要有现代的产权制度,还要维护和执行合同秩序。“市场经济”包含这几个含义。
宪法还规定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其含义是说国有企业归全民所有,它是一种特定的产权制度。
第二,国有企业也是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也是公司,国有产权也是产权,要遵循企业、公司和产权制度的一般原则。一般原则在所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通行的,包括产权收益归产权所有者所有,企业上交利润是一种绝对义务,不是应该讨价还价的事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利润如何分配使用,包括怎样分红是由产权所有者决定的。这是一个原则,是针对现在我们所谓的利润分配和利润上交的比例。这其实是政治经济学过程,是讨价还价的结果,这在宪政上是错的。
第三,产权所有者本来既享有红利又承担亏损,原则上不应再根据国企盈利水平规定上交利润比例。原来有这个规定,利润很少就规定了低的比例,其实逻辑上不通。本来产权所有者所获得的利润就是剩余,它不是固定的数额。本来就是剩多少拿多少,不存在不同的上交比例问题。企业亏了所有者还承担亏损呢。这种按盈利水平规定上交比例的作法是很多余的东西。即使没有什么比例要求,如果企业只有一块钱也只能上交一块钱,所有者不可能要100块钱或更多的钱。无论是什么样的盈利水平都不影响上交比例,上交比例规定是有问题的。
第四,国有产权是一种特别值得重视的产权,我仍然认为它是非常特殊的。特殊之处它的收益归全体人民,但由于存在着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和高昂的委托代理成本,要特殊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就是要解决这类问题。它在解决分散的广大股东和较少的管理层之间的不对称方面,相对来讲比较成功,国有企业的问题更严重,现在股份公司可能有上万个股东,但我们的国有企业有13亿股东,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第五,国有企业不应仅因获取利润和提供就业的目的而设立,假如这些国有企业就是为了提供利润和提供就业,这个目的完全可以由民营企业替代,国有企业不应该因此而设立,它应该是为公共目的而设立。
第六,严格区分租、税、利。在国有企业利润的讨论中,租、税、利是没有区分开来。包括自然资源的租,如地租和矿产资源的租,这些实际都混在了利润里。还有利税不分的问题一直存在,80年代到90年代的改革以税代利或者利改税导致了很多混乱,实际应该严格区分。租是要素的报酬,尤其是自然资源要素的报酬,税是公共物品对应的费用,利是产权的权益,三者区分开来可能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二、明确国企利润分配的合法程序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我们的治理结构出了毛病,有缺陷。缺陷是什么呢?严格来讲国资委是我们的代理人,如果它出现毛病怎么办?在我们看来它不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它可能存在巨大问题。
这时候我们要明确决定国企利润分配法定程序的方案,可能有两种方案:
一种是修法。修改《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部分,明确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合法程序,关键要避免相关部门的失职和企业管理层的操纵,在出现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时候应该有一种补救的法律程序,因为我们的《公司法》其实已经规定了,我们的代理人是国资委,但却没有规定如果它出现毛病怎么办。
第二个方案是释法。由最高法院对《公司法》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部分进行解释。并没有讲清楚国资委代表的是具体的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人,还是把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代表,这是可以做出比较明确的解释的。
三、建议国资委直接隶属人大
现在是国务院的国资委,我们应该考虑把它改为直接隶属于人大,理由是什么?
第一,国企产权属全体人民,资产和利润数额巨大,国务院相当于管理层,在一个特大的资产分配问题上它的权限可能已经不够了,数额巨大的事情,如上千亿、上万亿,可能要更高层的权力机构决定。
第二,这样做其实是在减少委托层次。全国人民委托人大,人大委托国务院,国务院委托国资委,层次或环节过多。国资委直接隶属人大会使行使产权的效率可以得到提高。广义来讲,实际上国务院只是管理层,而不是董事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国资委隶属于人大可能是更好的改变。
四、强制性信息披露
我同意刘所长和几个人提的建议,把国有企业看作是一个公共企业,而且是比上市公司公共性质更强的企业,有义务向公众披露财务和其它重大信息,而且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披露不行。
五、对未上交利润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如此巨大的未上交利润使用情况公众是要有知情权的,比如说6万亿元利润没有上交,可能很多都花了,可能再投资了,也可能发奖金了。关键在于这么大数额我们要知道是怎么花的。所以这里要强调审计,不仅是信息披露的问题。信息披露是企业自己披露,审计是外部中立机构进行审计。对以往十三年未上交的6万亿利润是怎么花的,公众是有知情权的,是要进行审计的。按照目前国资委的规定,5%上交或者10%上交,90%没上交或者95%没上交要有附带条件,就是怎么花的是需要审计的。还有以后未分配利润授权管理层使用的话也要进行审计。这是比信息披露更强的要求。
六、改进国企的治理结构
改进国企的治理结构,核心是避免内部人控制。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在国有企业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我看国资委现在努力做这样的事情,在重建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董事会要增加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现在在做这个试点。关键在于要比较快地实现这一点,而且使得外部董事名额达到多数,减少管理层的名额,至少不能让管理层操控董事会。在这样的董事会的条件下可以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上面改进了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利润分配方案。在控股公司中可由董事会提出方案,但国有股东决定方案的时候要回避。如果所有者的代表,全国人大和国资委对国有利润分配方案有疑义可以进行复审,这是补救的制度安排,也是非常重要的。
七、建立专家委员会
涉及到企业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经营业绩评价涉及到相当专门的知识,一般老百姓想监督也没有条件。可以由全国人大、国资委或者是国企的董事会设立专家委员会或外聘专家,对国企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八、对侵害国有产权所有者权益的人予以司法惩罚
对侵害国有产权所有者权益的人予以司法惩罚,可以根据《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非法侵占国有产权权益的人进行诉讼。
九、打破竞争领域的国企垄断
打破竞争领域的国企垄断,像金融、石油、电信、电力等等领域要向民间企业开放,资源型国企要上交资源租金,足额上交资源租金,这种情况下增加国企改革,提高效率,裁减员工的动力。
十、控制国企内部的工资奖金分配
对改革历程回顾的时候,我就发现相关部门在逐渐放松国企内部工资奖金分配的控制力度,因为国有公司工资奖金的增长和利润之间是冲突的,作为国有产权所有者是要对这部分进行控制的。
在这一原则下,我们要重新检讨薪酬与利润挂钩制度和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度,为什么?因为我们现在的利润不是真正的利润,有资源租金的上升,尤其是油价近些年增长得这么快,中石油、中石化管理层的收入跟这种所谓利润挂钩,其实跟石油稀缺性的价值上升在挂钩,和管理层的贡献完全没有关系。这部分要从利润中剔除。
剔除资源稀缺性价值上升因素和垄断因素,剩下的才是管理层努力的结果。如果没有剔除这些因素就简单笼统地讲挂钩制度,是有巨大问题的。
明确超额利润奖励的上限,我觉得这些年的改革从对企业设上限变成了对国家设上限,这并不是历史必然。过去一直有上限,到后来没有上限,结果对国家要利润设上限,这是有问题的。所以我们要明确对超额利润的奖金设上限。国企工资、奖金和物质福利总额,收入总额和平均水平向人大和公众汇报,要透明。
十一、非公共物品生产领域的国企要逐步退出
国有企业要逐步退出。这主要指非公共物品生产领域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如果生产的是私人物品,我觉得这样的国企没有存在价值,因为私人物品民间企业也能提供,而且更有效率。不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没有公益性,国有企业就没有存在的依据和道理。
当然公共物品还有很多具体划分,纯公共物品是完全政府的事情,不需要企业。国企应该针对的是准公共物品和有一定公共物品性质的行业,我觉得这么说可能更准确。
其实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国有产权的行使是很困难的事情,效率很低,处于两难境地。真正细管理,管理不起;如果一刀切又带来了今天看到的更严重的问题。所以比较好的方法就是减少不必要的国企数量,也就是国企要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