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过渡期在华外资金融业面临的最大挑战
2007-2-12 14:07:00
 

自从日本输出入银行1979年在北京设立办事处以来,经过27年发展,外资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已经不可忽视。仅就银行业而言,到2006年末,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数目已达312家,资产总额9279亿元。[1]与此同时,外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参股我国商业银行。截至2006年末,共有包括中行、工行、建行、交行、民生银行、上海银行在内的21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了29家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190亿美元。倘若只看资产份额,单纯的外资银行在中国银行业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似乎不高。据中国银监会统计,200611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资产总额中,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邮政储蓄、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占52%16%8%10%6%4%2%,外资银行仅占2%。但上述份额没有考虑到外资已经参股了许多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将上述因素纳入考虑,外资实际资产份额应当显著提升。而且,外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较高,这一方面体现为外资金融机构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某些利润丰厚的高端业务领域占有明显的优势,另一方面体现为外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例较低。就前者而言,如外汇业务,无论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批发业务领域,还是在个人外汇理财的零售业务领域,外资银行都占有突出地位。在批发业务领域,截至20068月末,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共有72家,其中外资银行就有55家;截至20061218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做市商会员总数21家,其中外资银行8家。在个人外汇理财的零售业务领域,根据上海银监局20072月发布的《上海市商业银行个人外汇理财市场发展报告》,2006年末,外资银行外汇理财产品余额占上海市总余额的24.67%[2]就后者而言,据中国银监会统计,2006年第3季度末,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额为12736.3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为7.33%,其中外资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为0.81%

 

外资在中国金融服务业市场已经站住了脚,而且面临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环境。2006年末,中国金融服务业市场入世之后的过渡期结束,按照入世议定书,中国政府向外资广泛、大幅度开放了国内金融服务业市场,外资在中国金融市场上面临大发展机遇。在外资银行驻华总部云集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的增长潜力在2006年末中国大幅度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之后短短半个月里就表现得相当充分。根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2006年上海市货币信贷运行情况,20061112月,驻沪外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超过100亿元,占同期全市新增贷款的58%之多;20061211日中国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后,12月下旬5家驻沪外资银行新增人民币大额(100万元以上)定期储蓄存款2.98亿元。

 

然而,正如人有贤愚不肖之分,外资金融机构可能给东道国带来的同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如果说在市场开放度不高时其潜在负面影响表现得并不充分,那么,广泛、大幅度的市场开放将使其潜在冲击暴露无遗。因此,东道国监管部门在放松直接的市场准入管制时必须同步强化间接的业务监管;而对于外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权利从来必须与义务相平衡,在享受更多市场开放机遇的同时,外资金融机构必须针对东道国因此面临的潜在冲击而接受更多的行为约束。

 

对于东道国而言,扩大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潜在挑战主要有:

 

①外资金融机构强烈的“挑奶皮”(cream skimming)倾向,即逃避社会普遍服务责任,单纯集中于高收益业务。

 

②金融特许权价值下降,削弱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

 

③竞争激化,导致金融机构有更强烈的内在动机去铤而走险,从事高风险业务。

 

④金融机构外资化导致决策权迁移,金融机构行为要依据海外决策而定。

 

⑤跨国监管难度较大。尽管中国银监会迄今已与23个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双边监管合作协议,其中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韩国、新加坡等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要母国当局,但跨国监管从来就是重大挑战,即使不考虑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双边监管合作协议涵盖面是否足够广泛,要不打折扣地落实已达成的协议条款,难度也不可低估。

 

⑥外资化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削弱,潜在风险上升。

 

⑦外资股东与中国股东/银行之间的利益争端激化。在中国,这种利益冲突激化的典型案例就是2006年新桥资本控制下的深发展股权分置改革“零对价”方案之争。深发展董事长法兰克·纽曼代表大股东新桥资本提出股权分置改革“零对价”方案,遭到其他股东一致反对和中国几乎全国舆论的一致抨击,但在面对中国公众媒体时,法兰克·纽曼竟然只语不谈遵循中国政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原则的法规,而是大谈应该遵循美国法律,并声称“3个月后还是这个方案”,结果导致深发展(000001)这个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只股票未能如期完成股改,从而于20071月初被打入特殊的交易板块S板,其价格涨跌幅度待遇与ST相同。这个结果使深发展在一定时间里不能再融资,届时其资本充足率如不能达标,将导致银监会采取一些严厉监管措施。同时,退市的压力陡然出现。法兰克·纽曼固然有能力“摆平”中央电视台而为自己谋得“中国经济年度人物”提名奖,但他不可能蒙蔽全体中国公众的眼睛。

 

⑧变相资本流动、避税和非法业务风险上升。外资金融机构避税、地下保单等问题已为社会所熟知,外资金融机构与变相资本流动及其对宏观经济稳定性的潜在冲击更值得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外债流动的重要渠道,在华外资银行资金来源的突出特点就是高度依赖于境外融资,笔者根据人民银行统计数据计算,外资银行国外负债(主要是拆借)占总负债比例20046月为61.8%20059月为49.0%;国外负债占剔除实收资本后的净负债比例20046月为67.1%20059月为54.1%;而从布雷顿森林体系动摇到索罗斯等人在1997年借助债务融资打垮预期贬值的泰铢,外债从来就是国际游资发起投机性货币攻击的重要渠道。在人民币汇率安排遭受的历次压力中,国际游资通过外债渠道的流动也发挥了显著作用。尽管我国已从2004626日开始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对境内外资银行举借外债的管理由此大大加强,但外资银行借用外债仍然有较多便利,而且《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也无法限制外资银行在境外向国内泡沫横飞的房地产市场发放贷款。实际上,如果外资银行与境外基金(独立基金或银行自己下属的基金)、内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回购协议”方式规避对借用外债的管制。

 

⑨不平等竞争。突出表现为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包括较低的税收、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不对称、以及监管部门一度执行的强制性外资战略投资者条款等问题。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内资企业形成了逆向歧视,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通常是外资同行的两倍左右,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强烈不满。在宏观调控中,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可以比较直接地左右中资银行的经营,但不能直接干涉外资银行,所以2003年末以来,在宏观紧缩政策下,中资银行业务收缩,外资银行则抓住机会实现了跨越性增长,宏观调控产生了针对中资银行的挤出效应。更有甚者,在中国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进程中,中国监管部门一度强制要求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在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东道国,外资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可行途径就是以符合东道国利益的方式去追求自身利益,让自己的获利与东道国经济社会共同成长;因此,对东道国的上述挑战也是从另一个角度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为此,外资金融机构固然要在商言商,依靠丰富金融产品、提高效率等方式去赢得市场,但也需要更尊重中国法律,更多地考虑中国能够承受的市场开放步伐,考虑母国监管当局是否为满足东道国放松业务管制后将要强化的跨境监管信息合作作出了足够努力,并据此制订自己的业务发展战略,而不是一味游说母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

 

不错,在处理对华经贸关系中,美欧等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中国扩大金融服务业市场准入,他们认为通过这条途径有助于扩大中国内需,缓解对外经济失衡,美国尤甚。与通过贸易保护和压迫人民币升值来解决贸易不平衡的思路相比,上述路径要相对合理一些,但仍然未尽正确,而且存在较大潜在风险。上述路径源于以下思路:中国居民和企业之所以需要表现出较高的储蓄倾向,原因是金融部门欠发达且自由化程度不足,他们难以为自己的消费和投资融资,不得不更多地依赖自身的储蓄。倘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容许效率更高的西方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提供更广泛的服务,便利中国企业和居民的融资,他们将无需积累过高的储蓄以备不时之需。然而,即使不考虑某些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国金融机构不过是为了获取几乎无风险的较高投资收益,并无强烈动机改进其参股机构内部治理,只考虑美国金融机构以分支机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这一思路也忽略了以下3个问题:

 

①中国居民高储蓄倾向的最主要根源并非消费融资不便,而是收入分配极度失衡和社会保障缺位,金融自由化非但对解决上述问题无能为力,相反,从既往经验来看,与其它行业的外资企业一样,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存在强烈的“挑奶皮”(cream skimming)倾向,即逃避社会普遍服务责任,单纯集中于高收益业务,具体到个人金融业务,就是集中于服务高收入阶层而忽视中低收入群体,这种倾向反而会加剧上述收入分配失衡问题。

 

②上述思路企图通过便利企业融资来降低中国公司部门(corporate sector)储蓄率,但事实是中国与其他东亚经济体一样,公司部门负债率远远高于美欧同行,而且这一特点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曾被指责为东亚经济体金融脆弱性的根源。其它条件不变,如果进一步便利企业融资,可能更加恶化中国公司部门的资本结构。

 

③过快、过大幅度地开放金融服务业市场可能导致中国受到短期内还无力有效应对的资本流动冲击。在理论上,金融服务业市场准入≠资本项目开放,但开放金融服务业意味着变相资本流动渠道大大拓宽,因此,无论资本项目管制是否同步大幅度放松,开放金融服务业市场也必然导致跨境资本流动易变性上升。

 

在这种情况下,既然中国政府在进入入世后过渡期时已经广泛、大幅度开放了市场,外资金融机构在短期内就不宜过分要求进一步的市场准入,更不宜为此而游说母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压,而是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得到的市场准入待遇,并根据中国市场的特点开发适用新金融商品,推动母国监管部门深化、扩大与东道国的跨境监管合作,用事实向东道国监管当局表明能够防范、化解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的潜在风险。至于某些外资机构、某些外资机构管理人员所偏好的超国民待遇,更不宜追求,因为中国社会公众对此积怨已久,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不可能坐视这种情况而无动于衷,也只有一个拥有负责任政府的国家才是外资可以持续发展的地方。

 

[1] 《我国银行业科学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金融时报》,2007123,第6版。

[2] 转引自《国际金融报》,200727,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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