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监督假外资——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之一
2007-3-29 14:29:00
 

毫无疑问,从帐面数字来看,中国是全世界招商引资竞赛中的大赢家,迄今已连续10多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截至2006年底,中国内地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9.4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19亿美元。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假外资”给中国吸引新投资的帐面成绩打了个大大的折扣。

 

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蹒跚学步之时,有关“假外资”的报道就已经屡有所闻,当时的“假外资”行为主体多数还是内地政府在香港和海外其它地区设立的“窗口企业”。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内地企业主动转换为“外资”身份,然后回流境内。正是在中国利用外资帐面统计数额直线上升的20世纪90年代,中国资本外逃规模空前扩大,目前每年动辄上百亿美元,以至于世界银行早在1995年就将中国列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对外投资国、世界第八对外投资国。由于政府部门迄今没有就此开展过全面的专题统计,所以对中国“假外资”的规模估算差别甚大,从曾万达和哈姆·厄布鲁格斯提出的占帐面外商直接投资的7%(见他们2002年提交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讨论论文《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来自其他国家的教训》),到世界银行1996年估计的占帐面外商直接投资的25%不等。根据作者本人所见,我认为,至少就最近几年而言,在一些主要省、直辖市,“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帐面统计数字中有1/3左右实际上是回流的“假外资”,应该不算夸张。

 

回流资本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利用外资的结构特点。因为真正的外资需要有足够的资本实力才能承受海外投资的高额固定成本,而且需要较强的研发能力、无形资产才能在海外市场成功,所以真正的外资投资项目本来应当规模相对较大。而回流资本无需承担上述巨额成本,要在实际上的母国市场取得成功也无需较强的研发能力、无形资产。中国利用外资项目平均规模多年来都比较小,与此不无关系。

 

更重要的是,这种资本回流过程干扰了中国正常的市场秩序;导致国家税源流失;让规模巨大的跨境资本流动游离于政府的监管和统计之外,让外国政府至少在目前名义上取得了对这些中国资本的管辖权,中国政府要执行管辖权力却缺乏“依据”,不仅潜藏着投资争议风险(如仰融案,也可参见霍多尔科夫斯基案件),而且未必没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毕竟,人类文明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战争史,而国家之间争夺的无非是人民、国土和财富。单个假外资变身的初衷往往并没有如此“邪恶”,但众多“无辜者”集体行为造成可怕的后果,这种情况从来就不鲜见。而且,在高度不透明的内资“外流—回流”过程中,又有太多的漏洞可供意欲侵吞公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资产的心怀叵测者上下其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需将假外资纳入监督。就短期而言,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是登记最终所有者,中国政府去年已经为此采取了两个重要步骤。无论是去年4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还是去年8月商务部等部委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都有条款要求帐面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文件材料证明其最终所有者身份,不管他们是从事新建企业的“绿地投资”,还是并购中国境内企业。

 

如果说上述两项措施是直接的堵截,而且其效力在相当程度上还需要未来与离岸金融中心签署相关协议才能得到保证,那么,新《企业所得税法》则是从根本上削弱内资变身“外资”的动机,因为在财税、土地等方面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是大部分——即使不是全部——假外资的主要制造者。

 

由于削弱了内资变身“外资”然后回流的动机,新《企业所得税法》也许会导致中国利用外资帐面统计减少,但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牺牲的只是几个数字,得到的是更大的经济安全和更好的市场秩序。

 
 
  • 标签:假外资 回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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