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层级多,人口密度大,基层治理无疑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副主任丁元竹看来,基层治理体系完善程度和治理水平,体现了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丁元竹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前,加强社区建设亟需正确处理政府管理和社区自治的关系,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
根据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的要求,由当地政府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确定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凡是法律法规规定无明文要求的社区公共事务,须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社区。
与此相对应的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党和国家政策明文规定进入社区的工作等,则不纳入准入范围。
实际上,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
例如,2016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着力规范和清理社区公共服务事项,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社区管理职能不清的问题。
根据广西的地方政策,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应当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其目标是,到2020年,广西城乡社区负担明显减轻,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全面实施,政府和派出机关与基层自治组织权责关系更加明晰,基层民主自治活力明显增强。
丁元竹建议,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有助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同时还须理顺街道与社区的关系,建设简约高效的基层治理制度。建立街道、社区权责清单,明确职能划分,规范事权下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