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企业年金须构建风险监管制度
2007-9-14 11:48:00
 

  20058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昭示着市场关注的企业年金基金入市正式启动。

  如同任何一个金融市场一样,目前的中国企业年金市场无疑还处于市场的培育期。对于市场各个参与方来说,在这一阶段最为关键的职责和任务,还应当是共同构建整个市场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市场条件,建立良好的年金治理结构,赢得公众和企业的信任,进而为下一阶段更多资金的流入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目前,对于未来中国年金市场的扩张速度有许多不同的测算。首先需要肯定的一点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而且从目前的人口趋势看有未富先老特征来说,年金的增长空间毫无疑问是巨大的。未来的增长前景如何,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年金在市场培育期所构建的制度基础和市场基础。有测算认为,即使在相对保守的发展速度假设下(即假定年金的较慢的参与率增长速度,较低的投资收益率),预计到2010年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资产最低可能为5000亿元。如果培育期的基础条件较好,年金的参与率增长速度较快,2010年达到的规模可能接近20000亿元。

  我国企业年金运营模式较为复杂,由于采取企业员工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等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运行模式,导致相互制衡机制变得复杂。风险控制链加长,其中就有更多潜在的风险点,如当事机构之间的合谋共同损害年金资产,风险控制需要贯穿企业年金的各个环节。

  目前年金市场涉及金融机构类型众多,涵盖了养老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在内的几乎所有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与体制良莠不齐。

  相比较而言,基金公司监管较为严格,信息披露要求较高,运作透明度比较好,容易控制过程风险,而且基金资产管理和保管分离,符合企业年金运作独立性的要求。但不同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差异化日益明显,需要进行审慎的选择。证券公司经营的差异化更日益明显,需要进一步建立相对独立的资产管理业务组织构架和科学的管理机制,控制企业年金运作的内部风险,妥善解决和减轻过去不规范的资产委托管理业务所带来的包袱。信托公司则需要进一步加强独立性,减少与原控股公司的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避在年金投资管理和自有资金投资业务等发生冲突时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

  这些机构不同的特征使得对市场的风险监控和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无法施行规范化的风险控制模式,这增加了企业年金风险控制的难度。另外,企业年金市场运营处于发展初期,不管是建立计划的企业,还是参与运营的机构,亦或是监管部门,都是在摸索和实践中成长,没有可以完全参照的模式。因此,风险控制存在一定的探索难度,有时候可能还需要承担一定程度容错成本。

  在取得准入资格的前提下,能否真正分得年金的市场蛋糕需要金融机构的竞争与合作,凭借的是在各自领域内的突出优势。如在账户管理方面,商业银行就要接受来自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的挑战,而在托管方面,商业银行又是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选择和合作的对象。

  从企业年金的治理角度看,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角色分离,在制度上保证了基金资产的运作安全。投资管理人只能负责对基金的投资决策,在实体上和法律上消除了对资金挪用的可能。托管人对资金进行管理,按照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投资指令和账户管理人的账户系统设置来进行资金处理。这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在设计中相互制衡的主导思想,均衡了各参与角色在运行链条中的权利和责任。此外,参照OECD关于企业年金的治理准则要求,建立三层次的监管机制对于促进制衡关系也很重要。第一层次的监管是管理实体内部的治理结构,第二层次是第三方的外部机构,包括审计、会计、律师等,第三层次则是有关当局和管理部门。

  在多方金融机构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情况下,需要发挥协同监管机制作用,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长效信息共享机制和沟通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时间:20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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