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互联网垄断平台变成全民所有,我来提几种方案
2020/12/31 13:09:00
 

一、围绕互联网公司的争议

互联网公司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首先在于其超高的估值。以香港股市为例,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Price Earnings Ratio,简称P/E或PER)为18,如以传统金融业务为主的金控集团中信股份的P/E为4.2,招商局集团的P/E为3.8。资讯科技类企业的平均市盈率为24.8,其中阿里的P/E为33.7,腾讯的P/E为51.8,而蚂蚁集团的预计发行价格为68.8元/股,对应的动态市盈率高达96.48!即使根据原计划的发行价和2020年6月30日前12个月的每股收益测算,蚂蚁集团的市盈率也高达43倍。

实际上,不仅蚂蚁集团,世界上与之类似的数字金融公司,也都具有超高的市场估值。比如,MasterCard的市盈率为43,Visa为52,Paypal为85,Square为227;保险科技类公司,如SelectQuote,其市盈率为39。理财科技类公司,普信的市盈率为34,东方财富为53。微贷科技类公司,以消费者信用评级公司作为标杆,其中TransUnion的市盈率为47,益白利为49,艾可菲为38,费哲金服高达71,此类企业的平均市盈率约为52。

人们对于基于数据的平台公司的超高估值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一种观点认为,蚂蚁集团之所以估值这么高,不是因为它的业务本身,而是因为它借道“科技公司”逃避金融监管。传统的金融公司,都要接受巴塞尔协议的限制,可是蚂蚁集团通过将自己“包装”成科技公司绕过了监管,把风险转嫁给传统金融公司,一旦蚂蚁金融出现金融风险而国家出手救助,就意味着让全体居民一起帮其分担和承受风险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蚂蚁集团的技术优势来自于垄断。不是其他企业做不了,而是因为互联网公司通过数据垄断,跨界“剿灭”了其它商业模式和竞争对手,并获得由垄断带来的定价权,进而获得不公平的利益。

在本文看来,这两方面的批评都是基于过时的经济学框架而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的表层讨论。

首先来看第一种观点,为什么蚂蚁集团可以不受巴塞尔协议的限制?不是因为它将自己包装成“科技公司”,蚂蚁集团和传统金融企业最大差异,在于它的风控能力与传统金融机构完全不一样。在传统金融下,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存在强烈的资金需求,却由于银行对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评估的成本很高,会在资金成本中增加相应的风险溢价,最终因资金价格过高而导致交易无法达成。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现代的科技和互联网公司通过机器学习和大数据能够以非常低的成本进行风险控制,通过将小微企业的信用“提纯”,给以前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取融资的中小企业征信,使这些企业获取融资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扩展了金融服务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提高了社会整体的产出水平和福利水平,这能被认为是有错吗?

而就认为蚂蚁集团向传统金融公司转嫁风险这一观点,事实上,尽管蚂蚁集团的贷款规模巨大,但相对于传统的金融公司,它的坏账率反而更低。在这个问题上,马云说的没错,“不能用马车时代的交通规则管理汽车时代的交通”。

二、“企业群落”及其结构

其次,来看第二种观点。现有的对蚂蚁集团的高估值来自于垄断的批评,主要是基于对平台企业性质的错误理解。在传统的经济学看来,所有的企业都是同质、无差异的,但在现实中,企业是由平台企业和依附于其上的普通企业共同构成的“群落”,其内部是存在结构的。所谓的普通企业是直接从事私人产品生产的,而平台企业则是通过为这些企业提供服务进而获取盈利的一类企业,我们可以称为“企业+”,这两类企业分别在不同的“维度”参与市场竞争。

为什么企业会有结构,内部会存在不同“维度”?这是因为随着分工深化和市场规模扩张,不同的企业(包括家庭)逐渐衍生出对一些共同的生产和消费要素的需求。比如,所有企业都需要电力,但如果让每个企业都自己挖煤、运输、发电和送电……,由于这种分工模式的成本太高,世界上就不会有几个企业了。家庭可以视为从事人口再生产的小微企业,对大部分家庭而言都有获取教育的需求,但如果让每个家庭都自己去建一所学校,因为成本太高,将很少有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为降低交易成本,这时社会分工具有演化出一类新的经济组织,出现一个平台企业,专门来提供所有普通企业都需求的这些产品——若平台企业建设了电厂,则普通企业要使用电,只要安装一个“插座”就可以了;若平台企业建设了学校,则家庭将孩子送去读书就可以了。除了电力和学校,还有道路、机场、港口等其他的公共产品都是依循相同的逻辑产生的。

“企业群落”中,专门为普通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就是所谓的平台企业。有了这种企业,原来的普通企业就能从重资产变成轻资产——从要建电厂,到安装接线板即可;从需要修路,到买车就行;从需要打井,到只要安装一个水龙头……市场竞争从表面上看是普通企业之间在展开竞争,但其背后却是不同“企业群落”之间在竞争。由于平台企业的重资产可以降低每个搭载于其上的普通企业的固定成本,因此如果一个“企业群落”的平台企业相对于另一个“企业群落”的平台企业效率低下,依附于这个平台企业的“企业群落”中的所有普通企业都效率都会随之下降。

显然,为“群落”中的普通企业提供公共产品的平台企业一定是重资产的,由于必须依靠巨大的规模才能分摊固定成本,因此,这类企业的规模越大,效益越好,普通企业的负担才会越低。规模经济和垄断是平台企业最显著的特征,若对平台企业实施拆分和反垄断,导致这类企业的规模变小,所有依附其上的普通企业的成本都会随之上升。

平台可以显著降低企业盈利所需的固定成本

显然,政府在本质上就是一个平台企业,其通过空间收费,为所有依附于其上的普通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没有一个经济体能在“无为”政府的领导下获得成功。当互联网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像政府一样具有平台性质,也一定需要垄断。

因此,反垄断绝不应当是缩小平台企业的规模,更不是降低平台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而是要求平台企业自身不能“降维打击”介入普通企业从事的业务。一旦提供路网的企业自己也开始生产汽车,其他的汽车公司的汽车就一定无法与平台企业的汽车展开竞争,电网、水网、通讯网领域的逻辑同上。如果将足球职业联赛视为一个平台,那么中国足协作为联赛的组织者,就不能自己也办一个足球俱乐部,否则规则都是足协制定的,其他俱乐部如何与足协的球队竞争?

同样的道理,无论微软的市场占有率多高,都不能构成将其拆分的理由,真正应当被拆分的是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应用之间的捆绑关系。因为Windows是平台,而Office是其自己开发的应用,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的应用(比如WPS)就很难在Windows平台下与其展开公平竞争,事实上也的确是如此。同理,一旦作为平台企业的谷歌也开发应用(比如安卓),他就会具备相对其他普通企业不对称的竞争优势,现实中,谷歌正是利用安卓来威胁华为的。

所以,反垄断不是反对平台企业的水平整合,而是要反对其垂直整合。这当然并不是说平台公司就无需市场竞争。事实上,所有平台公司都在参与另一个“维度”的竞争。比如,政府具有高度的垄断性,但政府之间同样存在激烈的竞争;高速公路网也具有垄断性,但它要同高铁网,甚至航空网开展竞争,互联网公司也是如此。如果由于采用了错误的反垄断政策导致平台企业的效率下降,则整个“企业群落”的竞争力都会随之受到影响。

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是简单等于国内每一个公司规模的加总,而是取决于这些企业所依托的平台的竞争力。各国最后比拼的不是国内某个公司的竞争力,而是“企业群落”所依赖的平台。拥有强大平台企业的国家,依附其上的所有普通企业都只需轻资产,就会有更高的效率。因此,若阿里巴巴不如亚马逊,那么所有依托亚马逊的企业相对依托阿里巴巴的企业就会拥有不对称的竞争优势。在这个意义上,像马云、马化腾这些能创造出平台企业的企业家,都是其“企业群落”的“英雄”,他们创造的平台企业,都是该“企业群落”的核心资产。真正导致垄断的不是平台企业,而是不完善的监管规则,允许平台企业“混业经营”,这才是导致平台企业垄断的真正原因。

三、互联网平台的价值之源

回到前面的问题,蚂蚁集团为什么会有如此高的估值?这一点可以从“蚂蚁金服”改名“蚂蚁科技集团”这一举动中看出端倪——蚂蚁集团的高估值不是因为“金融”,而是因为“科技”,它上市要卖的是一种全新的东西——数据。

资源是人类活动产生的权益,按照这一概念,数据是由现代经济活动创造的一种全新的资源。数据就像是无线通讯时代的无线电频谱,无线电是原本就存在于自然界的,由于麦克斯韦和马可尼等科学家发现了无线电的用途,使得无线电频谱突然变得非常有价值。这与由于瓦特发明了蒸汽机,从而使得煤炭的价值倍增是一个道理。想像一下,如果马可尼的公司拥有了无线电频谱的所有权,瓦特的公司拥有了煤炭的所有权,这些企业的市值会有多高?互联网平台公司的高估值也是同样的道理,都因为它们在把一种公共资源——数据据为己有。

也许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所有个人在无偿使用互联网提供的服务时,通常会签署一个协议,向互联网公司让渡了数据的使用权。在数据平台公司看而言,数据是一种基础的生产要素。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渠道积累和使用数据,这与传统企业积累资本、人才等要素并投入生产一样,是正常商业竞争的一部分。

要回答这一问题,就要对数据公司和数据平台公司的差异加以区分。前者使用的是“数据”,后者使用的是“大数据”;“数据”在被单独使用时,往往没有多少价值,因此其所有者通常会在单独一对一交易时,无偿让渡“数据”的所有权;而一旦海量的“数据”被平台公司汇聚成“大数据”时,量的积累会导致质的变化,此时的“数据”就会变成一种价值无比巨大的另外一种资源。

包括蚂蚁科技在内的互联网公司的能有如此高的估值,乃是因为市场将中国庞大的用户群体所创造的海量数据价值一并计算在了这些公司的资产之中。没有这些海量用户,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价值就会一落千丈。这也就进一步解释了为何互联网公司的市场估值往往与其业绩无关,而与其用户数量高度相关的特殊现象。

2011年以后,腾讯的营业额增速和利润开始跌落,此前是60%-80%的增长,之后的相关数据基本是在50%以下,且利润增速掉落到20%-30%之间。但腾讯的市盈率却从原来的23倍上浮到其后的47倍。为何企业的营业额和利润下降,但其市场估值却反而增加了呢?针对这一现象,本文所能给出的唯一的解释就是,是腾讯用户数量的增加导致了其数据财富的增加。

不仅是腾讯,其他的互联网公司也都具有类似的特征,即低利润、低分红、低纳税,但却高估值。典型的就是亚马逊,2020年12月亚马逊的市盈率高达89.98!如果此次蚂蚁集团上市,按照68.8元/股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动态市盈率也高达96.48倍。这些都说明互联网公司上市买的不是其创造的价值,而是其使用的资源——大数据。

现在我们还应该可以明白,谷歌、推特和脸书之类的互联网企业不在中国市场内,对于中国经济而言的非政治意义是什么了。即使这些公司在中国不赚一分钱,中国的数据财富也会反映在他们的股价上,从而帮助这些企业从资本市场获取巨额财富!

四、初始资源的权属

明白了互联网平台公司价值的来源,那么接下来需要回答的问题就是,发明了无线电的公司应该自动拥有其所使用的无线电频谱吗?在互联网平台上产生的大数据究竟是应当属于个人,还是平台,抑或是社会?

在现实中,资源的初始产权往往历史上由不同的制度武断给定,既有私有,也有公有。所有的平台企业发展起来之后也都会面临类似的问题——平台产生的资源的最初始的产权应该界定给谁?实践表明,不同的资源初始产权界定会使资源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成本大不相同,由此产生的经济绩效也大相径庭。选择什么样的制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平台的创立和运行成本。

关于资源初始产权的界定,一个可以用来参照的例子就是土地。对于城市政府这一提供重资产的平台企业而言,土地是其最主要的初始资源,而有没有城市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土地的价值完全不同。不同的国家,土地制度存在差异,历史和实践表明,那些将土地界定给私人的原住民国家,无不面临着土地征用的巨大成本。可以说,初始土地的获取成本,决定了一个经济能否跨越城市化的初始门槛。

这一点可以从欧洲及其殖民地国家不同的发展绩效中可以得到印证。老牌的欧洲国家虽然是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原住民国家,但由于可以通过殖民、贸易和战争从外部获得初始资本来赎买城市化所需的土地,所以成功地跨越了启动城市化的资本门槛;而像印度这样的没有实行过“土改”的原住民国家,土地私有导致城市政府很难获得足够的土地,城市化发育不足又导致想要工业化的企业必须自己重资产,这类国家在摆脱宗主国的统治获得独立后,无一跨入发达国家门槛;而那些直接公有化土地的非原住民殖民地,比如北美、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和香港,都成为了发达经济体。

中国的城市化很大程度得益于1982年宪法将城市土地的初始产权界定给了城市这一平台的提供者——地方政府。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中国才得以参考香港的土地制度开启了中国城市化的伟大历史进程,也使得中国成为全球少数能完成城市化的原住民国家。对比印度的土地私有制,就可以发现,如果土地的初始产权是界定给原住民的,那么城市政府开发这块土地带来的各种好处,原住民就都有权力分享,如果达不到分享诉求,原住民就可以拒绝转让土地。但在中国,由于土地的初始产权一开始就已经明确界定给了地方政府,那么政府在征用土地的时候,只需要赔偿使用者原本的农业价值,今后土地的升值全归政府。正是这一制度,使得土地金融在中国成为可能。

通过对四十年经济发展成就的对比可以发现,实行初始土地私有制的印度与实行土地公有制的中国,在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显著地拉开了距离。尽管有很多人批评说,中国的农民在政府征地时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但因为城市平台服务效率的提高,城市居民(大多就是原来的农民)经济活动的效率也随之显著提升,这其实是另外的一种间接和隐性补偿。从中印两国由土地初始产权界定导致的经济增长绩效差异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平台所需资源的初始产权应当界定给平台的提供者而不是原始的所有者。从土地推演到数据,其产权应当界定给提供平台的互联网公司而不是私人。任何以私人隐私为理由的数据私有制,最终都会制约平台的创立和运营,并最终危害“企业群落”的整体竞争力。

五、平台企业的制度演进

综上可见,将数据产权界定给平台企业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但大数据却是全民创造的,平台企业作为数据价值的发现者虽拥有数据,却并不意味着这些数据给平台企业带来的价值也应当归平台企业的私人所有者所有。平台企业所拥有的超高市场估值,其核心来源就是全民创造的大数据资源的价值。具体到蚂蚁集团,那些在事后被曝光的投资者,是否是平台企业巨大价值的合法所有者?这由于涉及到巨大的财富分配,因此也将决定数字社会是否会产生巨大的贫富分化。

与土地资源开发采用的国有化制度设计相反,中国针对矿产,特别是煤炭资源的开发走了另外一条完全相反的私有化道路。其结果就是暴发了一堆正巧“家里有矿”的原住民。在煤矿私有化中暴富的人,几乎没有人将自己获取的财富再反馈给社会。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上市致富的那些股东们,和地下正好有矿的原住民没有本质差别,只不过他们卖的不是矿产,而是公众的另一种财富——大数据。正是由于大数据往往是互联网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所以就被想当然地当作公司财富的一部分计入了该上市公司的市值。

严格上讲,“大数据”是平台公司与大众在交易“数据”时共同创造的。这一资源的初始产权既可以界定给平台公司,也可以界定给大众,或者由双方共享。那么为什么现在无论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中国,都将“大数据”的产权武断地界定给了平台公司了呢?

提出这个问题,要回答它,就必须触及到一个目前已经被学界反复妖魔化进而几乎成为禁忌的话题——公有制。特别是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从破除具有“大锅饭”性质的公有制开始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中国目前还是实行公有制,根本就不会有以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代表的这些伟大的平台企业。而国外那些具有平台性质的互联网公司,也无一例外,都是由私人创造的。如果一切从新开始,像中国移动这样的国有公司能创造出阿里巴巴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虽然平台企业是由私人创造的,并不一定意味着同时必须由私人拥有。一旦从公司发展为平台公司,也就开始了从私有公司逐渐向公有公司(public company)演化的进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公司——政府。政府的诞生源于财产私有后,为所有人提供财产安全的需求——居民只要给政府交税,就无需自己去供养一支军队。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使附着于平台的普通企业可以轻资产。政府从创立伊始就是垄断的,它控制的纳税范围越大,提供安全保护的成本就可以被更多的被保护者分摊,公共产品的成本就越低,这就是规模效益。

历史上,政府这类平台企业,最早都是私人创造和运营的,都是归国王个人所有的。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增加,政府就逐渐成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运行的平台——从公司变成平台公司。所以大家看到在现代国家体制中,纯粹由私人拥有的政府已经非常少见了,哪怕是采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国王也都是虚设的,真正的权力是通过议会代表全民来拥有的。政府的领导人不论在任时权力多大,到离任时也不能把任期内政府创造的财富带回家。

平台企业被私人创造出来后,其公共的属性,决定了它也一定会逐渐演变为一个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这是其内在逻辑决定的,否则就一定会导致贫富分化,结果就是朝代更替,而如果政权不稳定,远期的信用就很难被贴现,资本就会短缺。互联网平台在一开始发展的最原始阶段,私人“跑马圈地”是正常现象,就像最初连政府都是私人的一样。但是历史的大趋势显示,一旦一个互联网公司平台化,就会逐渐被公众化。政府平台化后的制度演进方向,有助于我们理解今天基于数据的平台公司未来的演进方向。

六、平台企业公众化

所谓的公众化,不是简单地没收互联网公司,然后宣布将其国有化。关键是要将平台公司使用公共资源创造的价值“萃取”出来返还给公众。在实践中,有很多制度路径和产权组合,可以在不影响平台企业运作的前提下,帮助我们实现这一目标。

首先,应当通过反垄断政策,将互联网公司的平台部门和应用部门(如淘宝和天猫、京东和京东自营)分开。这有点像政府从非公共产品领域退出一样,将两类国有企业分开,确保普通的国有企业不能依托政府平台,获得额外的竞争优势,在非平台业务上,要“国退民进”确保市场的更公平竞争。

而就那些数据资源创造和使用无法拆分的互联网商业模式而言,可以退而求其次,对数据使用收税,然后把税收返还给公众。长期以来,像谷歌这样的年利润超过1600亿美元的公司,其非美利润一直在享受个位数的有效税率,仅约为其海外市场平均税率的四分之一。例如,市值接近7900亿美元(一度曾突破过万亿)、2018年净利润高达112亿美元的亚马逊,不仅未缴纳任何联邦税,反而获得了1.29亿美元的退税。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对比之下,阿里巴巴2018年的缴税总额达到了516亿元人民币。

针对这一问题,各国开始研究对互联网巨头征收数字税。从2020年4月开始英国带头对Facebook、谷歌和亚马逊等企业征收2%的数字税。其实,税收的本质就是政府这个平台企业强制性参与依附与之上的普通企业的分红,然后利用这笔收入去提供公共服务,从而令使用各种数字资源的平台公司体现公众利益。

更加有效的做法,是政府通过PPP代表公众参与互联网公司的投资,代表公众持有数据资源部分的公共利益。现在一提到PPP,很多人就以为是单方面的“国退民进”。事实上,PPP正确的作法是政府在退出非平台领域的同时,在平台领域“国进民退”。所谓“国进民退”不一定是政府亲自“下场”做平台,而是在平台企业初创时入股,去做风投,扮演类似当初淘宝创立时孙正义那样的角色。

当平台企业要上市时,可以强制要求其必须和代表公众利益的社会企业(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进行谈判,以发行价交出一部分(比如30%)的股份给这些公众公司,然后由这些公众公司保荐上市。未来该企业的分红也好,持续经营的利润也好,全体老百姓都能够分到一部分。具体到蚂蚁科技,就应该在其上市前,将那些企图通过私自占有数据财富获利的私人投资者(比如私募、投行和“赵薇”们)踢出原始股东,将原始股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划拨给养老基金等公众基金(相应地,政府可以给持有公众股份的平台公司一定的税收减免)。随着公众基金占股的比例逐步提高,平台公司会逐渐从初创时的私有过渡到公有(类似君主立宪制的政府过渡模式)。2016年,我和周颖刚教授在《财经智库》上发表的《中国资本市场再设计:基于公平效率、富民强国的思考》一文中曾提出通过保荐制由公共资本主导股票一级市场的建议,在现在看来并不过时。

以上还都是比较简单的办法,实际上还有一些更复杂的操作。比如央行现在的被动基础货币发行,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对贸易顺差结汇。外汇的实质是什么?是美元,而美元的本质是美国财政部的债务,所以我们的央行实际上是通过持有美国政府的股份来发行本国的货币,这一货币生成方式导致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基础货币仍无法自主内生。如果中国仿效美国通过购买国债发行货币,就需要巨大的财政赤字才能发行与自身市场规模相匹配的货币。这样的货币生成模式既与中国限制政府举债的法律相冲突,也不利于央行独立于财政执行货币政策。

平台公司的一大特点,就是具有稳定的收益。如果把能创造稳定现金流的平台企业的收益直接抵押给央行,央行就可以以这些具有高信用的固定收益资产为锚,独立自主地发行市场运行所需的货币。央行就不需要依靠外贸顺差或者发行国债来生成货币。按照博尔顿和黄海洲的研究,中央政府的债务本质就是国家的股权,使用货币的老百姓,实际上也相当于持有了国家的股份,由此,通过货币渠道,实现了平台财富的全民所有。

七、通向新的社会主义

首先,互联网平台企业是中国“企业群落”中的核心资产,对于中国普通企业降低成本、参与竞争具有系统性的作用。一个国家能不能在竞争中打败另一个国家,要看其国内的平台企业是否能打败另一个国家的平台企业。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必须培育和保护包括蚂蚁集团在内的所有关键性基础平台企业,并将之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

其次,数据企业演进为大数据平台是一个过程。若在大数据还没有被发现之前就对相关公司实施公有化改革,其结果就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平台公司根本就不会出现。此时,对平台公司的扶植是必须的,打压平台公司,就是打压其所在的“企业群落”。

最后,要防止平台企业私有化必然导致的不可逆的贫富分化,防止平台企业被私人资本所挟持。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不取决于你是否对资本征税,而取决于你是否对资本拥有所有权。在收入环节征税已经被皮凯蒂证明无助于缓解贫富分化,只有将资本公有,资本才能被社会所“驯服”。

为什么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无论是在财富分配的平均程度还是家庭的致富速度,无论是对冲市场波动还是应对经济危机的冲击,其表现都远远好于以股票为核心的其它国家的资本市场?就是因为一级土地市场的公有使得城市这个平台为财富分配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中国以土地财富为基础的城市平台,为管理以数字财富为基础的互联网平台提供了有益的参照。

怎样看待平台公司、看待垄断,怎样理解市场竞争导致的贫富分化,需要全新的经济学理论。现在的监管紧盯着平台公司的垄断,在方向上是错误的,垄断是由平台的本质所决定的。监管真正应该盯住的是平台的所有权,是背后那些将本应归公众所有的“大数据”据为己有的股东。一旦对于平台经济的讨论从垄断转向产权,我们就会辨识出新经济中隐藏着的通往社会主义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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