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治理须树立风险整体观
2022/7/19 10:11:00
 
  当前,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时代大势。从风险视角来观察,安全、发展实际上都是风险问题。
  需要明晰的是,这两种风险处于不同层次。安全风险是当前的、某个领域和环节的风险,如网络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等,有具体指向;而发展风险则是长期的、综合的和全局的风险,如国际竞争力下降的风险、现代化进程被中断的风险,从局部、在短期内难以直接观测,有很强的隐匿性。发展风险往往要等到聚集、累积到严重程度,甚至出现危机时才能被发现。
  党中央多次强调,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要一以贯之。要落实好这个要求,必须树立风险整体观。比如在数字经济治理方面,要把短期风险和长期风险、局部风险和整体风险统筹嵌入数字经济治理当中。
  从风险整体观来看,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一是安全与发展不能割裂。虽然市场化推动了经济治理转型,但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条块分割现象依然隐性存在,在数字安全问题上,条块分割的体制特征逐步显现,纵横交错的规范要求、监管约谈等,很可能产生“合成谬误”,使得数字经济被“捆住”了。从局部的部门职责看,通过出台各种出发点良好的规范和强监管政策,短期的数字安全风险小了;从国际竞争力来看,我国数字发展风险却在上升。
  在现行体制下,安全风险是“分散”的形态,有相关的责任主体去实施行为监管;而发展风险是“公地”的形态,没有对应的责任主体,只有承受其后果的主体,即国家和人民。由于缺乏整体风险观和相应制度安排,人们往往不由自主地关注安全风险,无意之中忽略了发展风险。
  辩证地看,安全寓于发展之中。比如,只有当数字技术快速迭代升级,安全风险防控中的难题才能得以解决,在数字领域中的国家安全博弈才能“技高一筹”,安全风险才能得到持续有效地防控。
  二是数字平台企业和实体企业不能对立。从本质上看,数字技术是虚拟化技术,能让受到物理时空限制的经济活动在虚拟时空中实现,经济效率由此得以提高。数字化在我国是从商业、服务业起步,逐步走向数字生活的。接下来,我国在走向数字制造的进程中,同样需要实现虚拟化、无人化和智能化。可以说,数字化与工业化一样,有其自发生成的发展顺序,应顺势而为。
  要正确理解平台企业与实体企业、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程中,所谓的“实体企业”“实体经济”都会趋向数字化,数字革命的对象恰恰就是工业革命形成的各类“实体企业”“实体经济”,让实体要素融入“数字要素”之中、实体企业置入“数据中台”之中、实体经济嵌入“数字经济”之中,而不是相反,让新的经济形态去适应旧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的量子化特征,决定了未来经济形态只会越来越“虚”,如虚拟制造、虚拟训练、虚拟现实、虚拟空间、虚拟人等等,而不是越来越“实”。如果颠倒了这个关系,数字经济、数字平台企业的发展将受限,意味着我们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三是资本和研发创新不能孤立看待。资本和研发创新可以说是一体两面,没有资本的跟进,就不会有研发创新。种子基金、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产业基金等不同资本形态,对应着研发创新的不同阶段,资本是研发创新的孵化器和产业生态形成的助推器。
  当前,要警惕“资本无序扩张”在各种舆论中被泛化、被误读,从而导致创新预期不稳。作为生产要素和研发创新的催化剂,资本的“红绿灯”应是法“制”的,法无禁止即可为,负面清单是“红灯”,行政许可是“绿灯”。先有路,后有灯。在符合科技伦理的条件下,进入无人区的研发创新资本,是不需要设置红绿灯的。只有创新成果产品化、市场化、产业化之后,出于对限制竞争的资本收购行为,才需要做出风险评估。只有不断进行研发创新,安全风险防控才更有保障。要把安全风险防范寓于数字经济发展之中,寓于更快的技术迭代升级之中。
  这些数字经济治理中的难题,都涉及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权衡。要进一步提升我国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强化风险整体观,把发展放在优先地位来全面权衡不同的风险和监管模式。既要防范安全风险,也要防范发展受阻的风险,把监管权力纳入到法治框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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