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发展方兴未艾,大家都在探讨如何抓住这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关于数字经济,总书记在一系列论述中指出,中国数字经济关系发展大局,事关中国未来竞争力,为数字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
我认为,现在有必要进一步加深对数字经济的理解。一直以来我都有一个观点,那就是数字化不是工业化的简单延续。我们不能把当前的数字革命,看成是第四次工业革命,或当成是工业革命的一个余波。如果这样看待数字化和数字革命,可能会贬低数字革命长期而深远的全局性影响。我曾在一次会议上这样讲“数字革命要引领人类进入数字文明”,这意味着数字革命是与过去发生的农业革命、工业革命相并列的一次大型经济社会革命,引领人类进入新的文明形态。
当然,经济社会的数字革命是建立在工业革命基础之上的,整体来说就是工业化这个基础。我们过去大力发展工业,其实就是工业化,那么现在与之相并列的概念,放在文明革命的背景下来看,应当是数字革命,数字化将引领人类进入数字文明。我觉得只有从工业化的框架中跳将出来,将数字化摘出来,才能将数字经济或数字革命的内在逻辑看得更加清楚,不至于被工业化的逻辑所遮蔽、所束缚。我们一旦陷入工业化、工业经济的逻辑当中,就无法真正理解数字经济、数字革命和数字化等一系列新生事物和新生业态。比如,全国政协组织研究关于数据确权问题时做了很多调研,发现沿着过去工业化时期的确权思路根本走不通。目前国外如欧盟的《数据法案》,也改变了过去的老思路,不再强调所有权,放弃工业化时代的知识产权思维,而是强调数据的使用权和流通、分享。
从所有权入手解决确权问题是传统的工业市场经济思维,因为过去的经济交易,实际上就是所有权之间的交易。只有确定了所有权才能进行交易,这是过去工业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那么在数字经济下的数据交易,是不是也要按照传统在确定所有权基础上才能进行呢?我认为,再用过去的逻辑去理解是行不通的,数据交易中所有权已经不重要了,而且也很难从所有权来确权,最重要的是使用权。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过去的实体产品和服务只能卖一次,只能让一个人使用,但数据可以使用无数次,既可以卖给张三也可以卖给李四,这并不影响数据的使用权。从这点来看,数据交易中最重要的,不在于数据所有权的司法明确,而在于数据使用权如何明确。因为采集的无论是公共数据还是行为数据,都不是专门去采集的,譬如公共数据是在公共管理当中、行为数据是在交易当中形成的。这些数据只有经过加工处理并与特定的场景相结合,才能体现其应有价值。如果数据不与特定的场景关联在一起,那它是没有价值的。所以从这点来讲,我们现在要摆脱工业市场经济的传统逻辑,从另一个角度,甚至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去理解数字市场经济。物品交易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能分离的,而数据交易却突破这种限制,如通过隐私计算实现数据交易“可用不可见”。只要连接,就可以供不同的需求者购买、加工并用于特定商业场景,或将加工提取的信息作为数据产品转让其使用权,从而获取收益,无须借助于其他载体或媒介来获得所有权。
我认为数字经济代表着未来的一种经济形态,以后可能呈现“以数字经济为主导,以工业经济为基础”的状态,类似于我们过去搞工业化的时候,以工业为主导,以农业为基础的状态。数字经济作为未来的主导经济形态,改变了过去的就业形态和资源配置方式。现在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形态,已经不是工业化时期典型的雇佣关系了,更多是一种劳务合作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最多的雇佣关系,在数字革命的推动下正在不断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越来越多的劳务合作关系。
特别重要的是,从传统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看,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是泾渭分明的,但在数字化条件下,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边界是模糊的。例如网约车,网约车司机所开的私家车,按照过去的定义属于消费资料,是不能运营载客的,否则就是黑车。但在数字化条件下,以往的消费资料可以市场化,居民财富也有更多途径资产化,进而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私家车既可以视为家庭消费,同时也可以加入网约车平台成为获取收入的工具,即资产,此时就很难区分清这辆私家车到底是生产资料还是消费资料。所以从过去讲的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以及所有权角度出发去理解数字经济是行不通的,我们应当调整这种思维。
另外,数字经济把原来不可交易的资源变成可交易的了。还是刚才的例子,私家车作为消费资料,在过去只能作为消费品去买卖,要作为生产资料资产化去获取收入是没有渠道的。但是现在有这种渠道了,说明原来不可交易的资源,现在可以资产化后进行交易,这就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再举一个例子,就是私人停车位。你可以说它是一种消费资料,因为它在过去的物理时空条件下无法交易,但是我们在广州调研的时候发现有一个公司,它为这些私家车位建立了一个平台,让大家将车位闲置时间传到网上,很好地实现了私家车位的供给,通过平台进行供需匹配。这样的话,私家车位不仅自己可以用,在自己开车出门车位闲置的时候,也可以按照时段进行出租,使私家车位得到了充分利用,大大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这种效率的提高如果不是在数字化的条件下,是无法做到的,也就是说数字化使不可交易的资源变得可交易了。再譬如一些偏僻的农村里有一些富有天赋的年轻人,我看到一个例子,一个会唱歌的年轻人,他初中毕业以后就不上学了,但他特别喜欢唱歌,唱的也特别好,很有音乐天赋。他通过现在的数字平台,将自己的音乐天赋转化成了一种资产,吸引了上百万个粉丝,一年获得了上百万的收入,这在以前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在过去,即使这位年轻人有音乐天赋,他也要上音乐学校,然后开演唱会,这个过程是漫长的,还不一定能出名。
我举这些例子,就是想说明在数字化条件下,过去很多不可交易的资源变得可交易了,但是这些在统计上,未必能统计进去,所以数字化实际上对国民经济核算等统计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总结而言,我觉得数字经济是未来一种主导的经济形态,它和工业经济的逻辑是不一样的,这是我想表达的第一个观点。
二、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的微观基础,要构建新的规则和新的综合管理方式
第二个观点就是,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的微观基础。过去的企业是虚拟法人,现在的平台企业也是虚拟法人,但是它的功能跟传统工厂、企业、公司等是完全不一样的,它实际上是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方式,改变了原有的工业化分工所构建的组织方式,成为数字经济的微观基础。那么对数字平台企业应该怎样进行认识、评价和监管?尤其对这些数字平台企业的行为,比如是不是在定价上有歧视、是不是有不正当竞争、是不是有垄断等这一类问题,恐怕也不能再沿用过去工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老黄历。如果将那些老黄历套用到这些平台经济上,可能就会遏制数字平台企业的发展。实际上,我国这一轮整顿——针对反垄断、反不当竞争等采取的很多措施,当中有很多都值得我们反思和进一步总结。之所以要总结,就是要看哪一些搞对了,哪一些搞错了。要实事求是,搞对了的就继续完善、坚持;如果发现搞错了,就坚决纠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让政府的监管以及相应的政策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的特性,从而更好地为数字平台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如果在理解上出现偏差、认识上不到位,那数字平台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若是数字经济的微观基础不健全,创新动力下滑,那么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就谈不上了。
当前对数字平台企业的监管越来越全方位,比如说算法要报备、进行监管,那算法到底要怎样去监管呢?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因为算法是和情景相联系的,而情景是依靠想象力设计出来的,情景的设计也是一个试错的过程。针对这种依据想象情景而形成的算法,要去判断它的对错,是不是安全,以及它对消费者、对社会是有利还是有害,很可能陷入一种困境当中。如果政府认为理解不了的就有风险,那很多创新可能就无法诞生。要在“规范中创新”,实际上就很难实现创新,因为创新意味着进入无人区,意味着没有参照系,何谈规范。就像路一样,路都还没修,怎么会有红绿灯呢?应当是先有路,再有红绿灯。“在规范中创新”,特别涉及到金融科技领域,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中好好探索并进行总结,这其中所谓的规范到底应规范什么。进入无人区以后连方向都没有,在不断的试错,在这方面具体要规范什么、防范什么,要具体化、法治化、可预期。要防范执法人员的个人偏好和相关监管机构追求责任风险最小化导致创新停滞。否则,可能会让创新者躺平、投资者止步、数字经济滑坡。当不知道怎么做才是对的,怎么做是错的,这种合规风险就会变成巨额风险成本,创新就会受到遏制。对数字平台应该怎样去认识,不要简单套用传统工业企业、工业市场经济组织方式下的监管方式,尤其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垄断这些问题,要有新的认识、新的规则和新的综合管理方式,这是我想说的第二点。
三、数字经济的特征决定了其发展“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
第三个观点,数字经济的发展与工业经济不同,一旦落下了,可能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工业经济落下了我们还可以补课,还可以追赶,但是基于数字经济的特性,如果落下差距,未来再想补课、再想追赶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因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是平台企业,它会形成一种新的经济生态,这种新的经济生态一旦形成是难以撼动、难以改变的。以往在工业经济的条件下,只要我们有大量便宜的劳动力,依靠低成本我们可以去追赶,甚至可以把别的企业击垮,但是这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简单举个例子,就拿电脑使用的软件来说,我们普遍使用微软的操作系统,是不是我们做不出微软这样水平和质量的操作系统呢?不是,我们是能做出来的。十年前我参加过很多国家项目,其中有一个项目就是培育出一套自己的操作系统,但是我们无法突破现有的生态。这种生态我们在技术上可以突破,但在商业上却无法实现。我们曾经想过用国产的操作系统代替国外的,结果发现很多东西无法匹配,成本极高,没法去做。当然在军事领域,这种不商业化的领域是可以实现的,但这种数字产品一旦产业化、市场化了,它就形成了一种生态,一环套一环,像生态链条一样,难以改变。所以数字化带来了新的经济生态,导致我们一步赶不上,就可能步步赶不上,这与工业化时代是不同的。
还有一点不同,就是数字经济是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收益递增的。这种虚拟化带来的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收益递增跟工业化条件下边际成本递增、边际收益递减是完全相反的。现在的虚拟制造、虚拟验证、虚拟培训实际上大大节省了我们平时要在物理空间实施的过程。比如高铁在正式运行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验证,测试它的稳定性、可靠性,现在都可以通过虚拟过程实现,成本不断降低。还有现在的研发,虚拟化极大地缩短了研发过程,加快了研发进程,降低了研发试错成本。可以看出,数字经济在技术的升级迭代上呈现一种加速度,跑在前面的会越来越快,落在后面的落下一段距离以后,再想追赶上去几乎不可能,它自动会形成加速度。所以说数字经济的发展,如果我们同国外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一旦差距拉大,将来再想赶上去几乎没有可能。
数字经济的发展事关中国发展的未来,事关发展的大局和国际竞争力,在这方面我认为要重新理解,要反思现有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方式,同时对现有的一些法律也要回过头来进行反思和总结。我觉得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可以用这样两句话来描述: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前半句与后半句中“安全”的含义是不一样的。我们讲“安全是发展的前提”,这里的“安全”指的是具体的安全,比如生产事故会阻碍生产的进行,这类具体的、局部的、具象的安全。再说“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这里的“安全”实际上是整体的、全局的。比如我们说发展缓慢或者发展停滞,可能是最大的不安全,这是从整体意义上来说的,就像过去所说“落后就会挨打”,这里的安全是基于未来战略的一个整体的、全局的概念,因此这两句话中“安全”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我们现在可能更加关注的是前半句“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所以各个部门都在抓安全,这一抓安全就很可能对企业的创新,尤其是现在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形成抑制,导致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这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很大的风险。我觉得当前要形成更多的共识,特别是政府部门,要对数字经济有新的认识、新的观念,尤其在监管方面要实施包容性的审慎监管,尤其不能将传统工业经济的监管照搬到数字经济当中,包括数字金融也是如此。这方面需要有更多的研究成果,促使相关的政府部门改变传统认识。
现在看到一些可喜的变化,就是国务院就数字经济发展建立了一个部际联席机制,由发改委牵头,20个部门参加,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会商,我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变化,避免各个部门各行其是,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当前监管可能给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瓶颈。我觉得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希望数字经济发展的部际联席机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