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的竞争是场景的竞争
因为数字化实际上已经颠覆了传统理论知识为我们带来的诸多认知。传统知识理论带给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知是一个三维的世界,依赖于实验验证的自然科学再怎么发展我们也只能认识到三维世界,但是,数字化有可能使人类的认知超出三维世界,实现四维、五维,甚至更多维。数字革命推动人类文明形态走向数字文明,意味着人类有可能既生活在三维世界,也同时生活在超三维的世界之中。虽然人类的肉身无法进入超三维世界,但是人类的生存生活发展以后是靠超三维世界来支撑的,人类的未来财富增量都将来自于超三维世界当中。这意味着在三维世界中遵循的一种普遍逻辑,即真与假、是与非的二值逻辑在超三维世界中不再适用了。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其实已经出现了这样一些现象,比如竞争问题。工业经济中的竞争就是形成产能之后产品、服务的竞争,也是价格的竞争,但数字经济的竞争是基于场景的竞争,是在投产之前就开始了的竞争,竞争的规则和方式改变了。场景的构建,决定了企业的竞争力。新的场景,将是新的赛道。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这一要素是虚拟的,可无限次重复使用,在重复使用过程中其价值递增、成本递减,由此彻底改变了工业经济的生产函数,将成为财富价值的主要来源。实际上,数据就类似于数学中的虚数,看起来虚,实际上一点不虚,它跟其他的生产要素性质是不一样的,正因为是虚拟的、非实体的,所以它超越物理空间边界,通过数据构建的虚拟空间和场景是不受时空限制的。从这一点来看,由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构建的各种各样平台都在进行竞争,但这个竞争是场景竞争,在场景构建之前就已经产生了。不同的场景是靠不同代际之间的数字技术来支撑的,其算法和算力起着基础性作用。当然,同样的场景也是可以并存的,因为数据谁都可以使用,采集数据后进行加工,就可以构建出不同的空间和产品。
数字经济监管要审慎包容
数据确权的问题现在不得其解,好像进入了死胡同。工业时代的数据确权,是先确权后交易。数据恰恰相反,数据是在交易中确权,不是在确权之后交易,因为它只有在交易中才产生财产权利,故而才能确权,交易和确权是同时的,不是在三维时空里的先后关系。与知识产权也不同,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任意数据集,那怕是改动一个数据,整个数据集就是新的。同样的数据,在不同场景中的价值可能存在天壤之别。数据重在流通和使用,确权不是前置条件。至于隐私保护,则不属于确权的范畴,而是数据安全问题。数据安全问题不在于泄露,而在于它进入了不该进入的场景。所以,按照工业经济的逻辑来思考确权的问题当然就进入死胡同了。从这一点来看,实际上我们现在得出的很多结论和说法,甚至包括一些法律和规定,都是沿用工业化逻辑去观察和分析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对数字平台这种新业态、新模式——非线性的交易模式和财务模式,用传统的思维范式去思考,就可能产生错误的理解和认识,进而对其可能引致的风险也产生了误判,这就需要监管模式彻底转型,不断迭代升级。
误判风险相当于误判敌我
在三维的物理世界里,敌人是分得清楚的,但是随着经济的虚拟化、非线性特征越来越强,很难用工业化的线性实体化逻辑去判断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风险,如果再不调整思维方式,不采用新的适用于数字经济的思维范式和研究范式来观察分析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和风险,那很可能就是误判敌我、延误时机、浪费战略机遇,仗很可能打得一塌糊涂。所以,数字经济的监管事关国运、事关国命,在这个方面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我们一再强调这方面的监管要审慎、包容,要“让子弹先飞一会儿”。不要轻易用工业化的一套逻辑去分析判断数字经济发展的趋势,这是我们现在要迫切关注和高度警惕的。我们要采用新的思维范式和研究范式,对企业竞争模式、财产确权依据、垄断等问题加以重新认识,进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我们研究人员来讲更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形成研究范式这条路很长,因为数字经济的发展虽然很快,但是远还没到成熟的时候。我们只是一只脚跨进了数字文明,超三维的世界应该说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从这一点来说我们要追踪数字经济的发展。
促进我国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是必由之路,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必须要改变我们对数字革命的认识,改变对数字经济的认识,要用新的思维去观察认识判断问题,这是我们通过加快数字经济发展,促进高质量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我们自以为是的按照工业化的一套逻辑来判断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现象,把一些正常的现象误以为是问题,那可能带来巨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