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数实融合的认知、技术和制度基础
2024/9/18 14:01:00
 
  我主要讲三个基本观点:第一,认清本质,夯实数实融合的认知基础;第二,把握发展趋势,夯实数实融合的技术基础;第三,遵循市场逻辑,夯实数实融合的制度基础。
  认清本质 夯实数实融合的认知基础
  对于数字经济的认识,正在经历一个不断深化、不断拓展的过程。其中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
  在传统的语境下,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是相对应的。我们强调实体经济,就意味着实体经济比虚拟经济更重要。但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泾渭分明的产业分类已经越来越与现实状况不相吻合,产业融合成为新的趋势,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实际上也在融合。那么,正确认识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其实也就意味着,实体经济要不断向数字化转型。
  早在2014年,总书记指出:“信息技术成为率先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先导技术,将促进以物质生产、物质服务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向以信息生产、信息服务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新经济发展时期。”由此来看,总书记早在十年前就预计到了,我们的实体经济在向信息经济也就是现在的数字经济这个方向发生转变。
  所以,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不是对立的。从战略上来看,数字经济更重要,从现实经济大盘来看,实体经济更重要,所以二者是一种辩证关系。而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所有实体经济都需要向数字经济转变,换言之,所有的实体经济最终都将变成数字经济。
  所以,数字化转型是数实融合的方向,也是当前培育新动能、孕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发展新质生产力,就要建立在数字经济的基础之上,离开数字经济谈新质生产力,可能是“空中楼阁”。所以,数实融合的本质实际就是实现数智技术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与全面渗透,催生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把握发展趋势 夯实数实融合的技术基础
  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实力扩大的新基础,传统的国家综合实力更多是靠发展工业,现在国家的综合实力更多要靠发展数字经济。数字经济也是新一轮国际竞争的博弈焦点,人工智能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竞争的一个新兴领域。推动“人工智能+”赋能传统产业,是当前的一个基本趋势,也对我国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工智能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将会推动一个虚拟化的低成本时代的到来。现在的实体和虚拟,实际上呈现出一种量子的状态,叠加在一起——传统讲实体经济,讲的是物理时空,现在讲数字经济,讲的是一种超越物理时空的虚拟空间,所以虚拟化会带来一个新的低成本时代。在研发领域,人工智能的全面渗透,将会使得研发的过程缩短、时间缩短、风险降低、试错成本降低。在制造领域,也出现了“黑灯工厂”等新的模式。整体来看,数字经济表现出了与传统经济不一样的特点,那就是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收益递增。所以,数实融合预示着一个新的经济时代。
  数字经济的微观基础是平台经济,数实融合离不开平台经济的牵引。平台经济的发展也是国家竞争力的体现,而目前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进程还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一点,就是基于云计算的SaaS(Software-as-a-Service,软件即服务)市场发展不充分,市场规模只有美国的十分之一。这使得大量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面临困难。
  由此,一是产业政策应当转向重点培育一批SaaS市场的“独角兽”,尤其是适合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SaaS公司。如果没有这样一批SaaS公司,中小企业一个个单独地靠本地化部署去推进数字化转型,那是成本极高、风险极大、困难重重的。
  二是要引导企业积极上云,提升SaaS市场的渗透率。加快建立行业标准体系,推进云安全和风险检测、评定、认证以及备份管理机制建设,降低SaaS应用的合规性风险。目前上云存在一定风险,可能面临一定限制,怎样把风险降到最低,需要相关政策的引导。
  三是要鼓励各类头部企业,特别是平台企业,发挥技术和人才优势,助力SaaS市场生态的加快形成。鼓励数字科技、数字平台类头部企业主动开放创新平台和客户资源,通过低代码平台、开发者平台、技术开源等方式助力SaaS市场生态的形成。
  遵循市场逻辑 夯实数实融合的制度基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同时指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可以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怎样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实融合指明了方向。
  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快制度创新,明确改革预期,进一步提升生产关系与新质生产力的适配性,加快新旧动能的转换。这就需要我们有一个新的认识,比如垄断与竞争、新型就业形态、所有权革命、分配方式等,不能简单地套用工业化时代所形成的治理规则和制度体系。数字经济新时期已经不同于工业化时期,比如就业,现在新型的就业形态更多表现为一种劳务合作的关系,而不是过去的劳动合同的关系,我们现有的法律实际上存在着跟不上的地方。
  数字经济同时推动了所有权革命。我们对所有权、所有制的认识以及形成的制度,都是基于工业化时代形成的,那时的所有权强调的是排斥性、排他性;而数字经济最核心的生产要素就是数据,数据要素跟传统的生产要素都是不一样的,其带来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共享”。所以,所有权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有了新的内涵、新的分配方式,跟传统的工业经济时期有着很大区别。
  怎么来完善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数字治理制度。作为数字化过程中的关键性生产要素,数据能够使许多不可交易的资源变得可交易、可用的资源变得更多、存量财富的利用效率大大提高,所以,数据这个生产要素拓展了“生产可能性边界”,这在传统的工业经济条件下是无法做到的。
  由此,要完善数据产权保护、数据安全使用、数字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数字治理体系。包括进一步加强SaaS行业的规范与标准建设,确保服务质量和数据使用流通的便捷性、安全性。
  二是完善经济社会治理体系。数字经济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不同于工业经济条件下的关系。工业经济条件下只有实体空间、物理时空,而数字经济条件下既有物理时空又有虚拟时空,虚拟空间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很显然是一个新的课题。数字经济的微观基础、定价机制、竞争方式也明显地在发生变化,这也需要对数字经济的规则方式进行优化调整。所以,对数字平台的常态式监管是需要创新的,如果没有创新,按传统的监管工业的思路去监管数字经济,则很有可能“牛头不对马嘴”。
  三是构建数据的资产化及入表规则。传统的入表规则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数字经济带来所有权革命,意味着数据的渗透性、公共性、场景化特征以及多方主体参与,无法确认所有权。我们研究发现,“先要确认所有权,然后才能流通使用”这一流程,在工业经济条件下行得通,但在数字经济条件下行不通。所以,数据资源的资产化和数据资产入表,需要一套不同于以往的新的规则,包括数字资产的确认和数字资产的计量。
  例如,在公共数据授权运用中,授权运营主体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后形成的数据资产,如何确认其权属及收益分配;数据资源属于无形资产,但又区别于知识产权的属性,在流通使用中具有“自动扩展”的特点,也就是数据资源在使用中可自动增加,越使用越多。
  传统的生产要素是有稀缺性的,且具有排斥性、排他性,即一些人使用多了、另外一些人就使用得少了。但数据相反,大家共同使用,越用越多。二者的底层逻辑就是不一样的,这就意味着,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对于数据这一关键生产要素更需强调“流通”和“使用”,它的确权应当在使用中实现。
  四是发挥政府对数字化转型的牵引作用。政府主要聚焦于建设高速泛在、天地一体、集成互联、安全高效的信息基础设施以及标准、规则、公共平台的构建,发挥着基础性、牵引性作用。
  政府自身的数字化转型,对引导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实深度融合具有重要作用。具体来说,政府应率先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将公开信息、开放数据服务作为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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