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常用政治、经济、文化分类社会现象,但这三个类别并非分量相等。文化作为经由历史形成的观念形态,可以包含道德信念、象征系统、认知模式、身份认同、生活习惯、非正式规则等等,内容相当广。文化能够为行动提供意义框架——对自身的理解、对价值的评价、对正当性的理据来源——所以常被视为更为基本的影响要素。因此,社会学多将文化看成是各种活动的环境,强调其对行为包括经济活动方式的影响。例如,文化社会学研究发现,不同民族衡量事物的重心倾向不同,“美国占据着中心位置的是市场论据,而法国则是国民一体性论据”。这种排序差异——将一些原则置于前列,使其重要性高于其他标准,可以在社会现象比较中发现。另一项经典研究指出:集体主义文化观念使个体限于分隔的社会团体,经济活动依赖小团体的内部交流及处罚能力;而个体主义文化观念削弱了个体对特定团体的依赖,于是其他的社会政治协调形式,比如第三方法律组织,实施制裁和限制的能力广泛提升。这些研究揭示,文化观念不仅支配着主流的社会评价标准,而且对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不同组织的角色及能力产生影响。它们代表了社会学对文化观念的主导性看法:行动者的实际选择是文化观念影响的结果。文化如同与生俱来的工具箱,其中的工具来自历史特定,人们会选择文化工具处理问题,就好比吃饭用筷子而不是叉子,办事找人而不是规章,权利认定根据关系而不是法律。文化内嵌于生命历史,区别了他者,表达了我们是谁,它难以(也不应)变更,更没有对错,这种认知在社会学中不仅经典,而且已经相当模式化了:各种社会活动,如果它们显示出不同,没有其他的解释可以比文化差异更具无可辩驳性。
但我始终有一个问题索绕心头:文化观念不会变化吗?上述认知模式的假定是文化内核不变,所以行为才有差异。但这一认知模式如果成为唯一,将产生两个缺陷——使观察焦点短程化,对历史变动失去敏感;使现象分析局部化,缺少系统比较的参照。这表现在,总是力图说明文化观念的不同,把它用于解释当前的局部行为,即,用当前局部的文化观念正当化当前局部的行为差异。这样做当然展示了丰富性,但由于对大量新出现的社会现象,缺少长程的(历史性的)、整体而系统的(相互支撑的)新认识,使社会学分析限于碎片化。文化解释模式的基本问题是将熟悉等同于知识,站在一个道德制高点上,用自己熟悉的标准判断新现象,只将符合标准的事物正当化,将不符合标准的新生事物污名化,认为任何改变社会的力量,如果与原有的文化观念对立,都势必遭遇失败。这种论证模式支配着社会学的常规思维,不然就担心“不够社会学”。
问题是,这种模式和事实有多接近?看看周边的经验世界就会清楚。我们能够在社会中观察到大量文化观念的改变,比如,抑制公权力谋私利受到人们的广泛肯定,这显然不同于传统当官发财的文化观念;又比如,年轻人愿意应父辈要求承担生育责任的渐少,他们对彩礼、亲属关系义务的评价日渐负面,这些都冲击着从前正当的忠孝观念。这些变化并非属于代际分歧需要磨合那么简单,因为它们包含着一系列基本信念的不同。辈分等级、孝敬、祖荫和亲属庇护——这些文化观念存在多年,它们曾经用于识别我们从哪里来、传承了什么,但如今很多无法兼容的冲突——用旧模式看属于文化背叛——在社会中频频出现。怎样解释这些文化观念变化呢?它是外来文化还是本地实践的影响结果?回答这些现象提出的挑战,需要跳出先前的思维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看到触发改变的力量究竟是什么。以乡村社会为例,社会学对乡村变化有很多描述:产业疲弱,安全及人际关系凋零,年轻人流出,留守儿童和老年问题出现,土地闲置或者流失,外来资本盘剥,缺乏人才,组织治理无力,等等。这些观察倾注了大量情感、同情和关怀,希望再建理想的乡村共同体。这是否能够如愿以偿,取决于社会学对乡村共同体内聚的本质,及其变化动因的认识。乡村共同体事实上是通过一系列关系、声誉、伦理和身份等级的系统化作用得到维系的,这些维系社会秩序的“东西”有很多成为文化信念。它们的真实情况如何?过去几年,我调研了一些地方,印象很深的有两个事实。
首先,从广东、浙江到宁夏的南部,我们看到的所有乡村再建,都是来自外部的动力——包括行政推动和资金来源:社会工作站正在基层普遍建立,但它们依赖政府购买服务。各种产业开发——民居文旅、采摘度假等等,设施都是按照外部市场的需求、消费者审美,以不同于农民习惯的标准建设的。乡村产品的主要消费者也不是本地农民,而是来自外部市场。在不少地方,农民不断迁出,将房子转为产业开发商用,自己成为收租者。亦有很多新的组织——资本运营或咨询公司——应运而生,专门为投资方筹划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包装,包括“搞定”政府和农民的策略路径、雇佣本地人进入管理层(掮客)、设定合约、进行入户签字等,以避免投资方和农民一对一谈判的高成本和不确定性。显然,大部分乡村建设依赖政府资金的投入,构建和外部市场的联系。这个过程,使得过往家庭(族)或村社经济的形态出现了再组织化:从内向型经济向外向型经济、从乡村共同体向农企组织过渡。
其次,随着在村农民数量的大大减少,对于乡村建设,农民自身的被动性明显。他们自发且具有主动性的,主要还是寻找经济机会。在没有土地限制的地方,农民会集资建庙,不少人到庙里求安问事、娱乐社交。用社会学视角看,这和上面提到的情况不同,如果说产业的再组织化瓦解了旧有的村社共同体,建庙宇实际上是农民在用自己的方法恢复乡村共同体的生活方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再建共同体的传统效力远不及产业化的影响,毕竟对于农民而言,就业和生存是更重要的。比如,在甘肃加入种植“高原夏菜”、在云南加入种植反季水果的农户越来越多,他们放弃传统的玉米、土豆和粮食种植,是因为蔬菜和水果可以在淡季上市,有市场所以收益更大。
这些现象,如果用前述模式看,很容易被定性为外在资本(或行政)力量侵入,试图“改造”传统习惯和共同体社会,其行动逻辑不符合农民本身的文化信念。但实际上,农民的文化观念与想象的恒定不同,它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活动及资源分配的影响。如果我们不是理想和价值先行,而是面对实际,就可以发现,人们更常见的反应是调整自己的观念适应新的生存环境,而不是用固有观念对抗生存所需。
一、经济活动及资源分配的变化
在农村的调研过程中,我观察到三个经济活动现象——土地资源分配、财产货币化、人口代际迁移,不断对农民的文化观念产生影响。
第一个现象是土地资源分配,此处具体指农民宅基地的分配,正在发生变化。现在有几种情况不再批复宅基地:非农村户口——如果某人已经落户到城市,就不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如果父母是农村户口,子女受教育后留在城镇工作,那么父母去世后子女就不能继承宅基地。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等到房屋老化无法使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收回该宅基地。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会随着居住变化而消失。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多地开始整治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问题,已有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正在逐步开展。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年均收入水平来定,补偿年限为30年,一般是一次性补偿完整费用,就此该农户对宅基地的使用关系彻底终止。
这些变化意味着宅基地只减不增,可以在乡村再获宅基地或继承宅基地的人越来越少。由于地权属于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者不能买卖,变现的可能性几乎是零。随着代际更替和人口迁移,大部分人未来主要依靠工资收入生活,而不是宅基地以及其上的房产。这将大大改变传统的乡村资源使用状况,祖宅作为个人资产的效用会不断降低。而共同体的社会关系,必须以局部共享的资源和财产支配形态为基础,社会关系(及其观念)因使用和保护资源而生,二者是共存的,而非无关的。
第二个现象是财产货币化。这加速了部分财产的可转移性,使之可以具有新用途。比如上述宅基地退回,退回者拿到资金,可以去城里购置其他资产,这些资产又能变卖成资金,发展其他产业,使拥有的资源内容和所有者发生变化。再比如农民上楼,选择置换成几套小房产,以便在家人之间分割分配,对于不需在此房居住的家人来说,房子的居住价值可以转变成资产价值。这就在“资产传儿”的传统做法之外,产生了其他的选择机会,交易、赠与甚至“资产传女”纷纷出现,这可以解释为何有关老人财产继承的诉讼大量涌现。它们实质上体现的是不同财产观念的冲突,而其前提,一定是财产支配的方式出现了变化,财产货币化造就了新机会,人们力图捕捉并利用它们。量化历史研究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金融机构较弱的省份,宗族文化的影响更为明显,因为家族资金对企业发展很关键。这说明宗族文化和财产利用有关,如果人们有其他方式获得并利用资金,比如金融和法律环境的有效改善,宗族文化的资金借贷作用就会弱化。
第三个现象是农民人口的代际迁移,年轻的一代多数进入城镇就业并居住。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乡村人口迁出比预想情况实际上快很多,平均每年都有一千多万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大量村庄因人口原因而撤并。2000年时全国尚有自然村数目360万个,到2010年,90万个自然村就在中国版图上消失,平均每天约有近250个自然村在消失。农民为了娶亲成家、下一代教育和就业机会,选择到城镇购房安家。由农村进城的第二代还可能认识老家亲朋,保持部分社会关系来往,在父辈的要求下回老家烧香上坟。但第三代子女这么做的已经越来越少,他们和老家社会关系的联系,多为礼节、象征、做客或帮忙,而非实际需要和依赖。
这些变化在中国历史上实际早已出现,只不过过程缓慢使人们视而不见。有研究指出,中国经济在18世纪就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变化:农业专业化和商业化发展、米价上涨、财政改革、耕地面积扩大、土地集约化、大规模移民,以及史无前例的人口增长。从那时起乡村共同体实际上就处于缓慢的动荡之中。作为一种组织方式,乡村共同体需要局部的财产共有和家系人际共享条件,人们依赖这些基础共居,产生共生关联。但是土地作为“资本”的价值上升之后,逐渐改变了农村经济的面貌,共同体式的合作互惠原则被侵蚀,“本地实施的超经济控制受到严重削弱,契约关系取代了此前住户和地主间的伦理道德关系”,“土地作为一种可转让商品”的观念逐步取代了“土地是不可剥夺的祖上家产”思想。显然,是经济活动的变化,减弱了“超经济”的本地共同体支配资源的方式,而基于它出现的若干文化观念,处于缓慢的历史瓦解中,不过在今天大大加速了而已。
二、共同体秩序及其观念变化
共同体的特点是局部公共性:所属者共享高密度的信息沟通和互惠来往、高强度的社会约束,以及有价值的财产和关系互赖。这种局部社会关系有自己的生态系统,表现为内向型的、共认的关系规则、伦理道德、声誉评价和身份等级,它们通过社会化过程延续,形成局部共约信念和秩序。共同体对违规者实施组织处罚相对容易,违规者的行动成本很高。共同体的边界一般清晰,内外有别,成员身份所属跟随出生带来,不可由个人选择而变更,共同体内人际交往有很高的辨识度,以人格化交易为特征。出于信任控制的本能,共同体展开经济活动的范围,限于熟人圈或者间接(介绍)的熟人圈,通过礼尚往来构筑人际历史信任,基于亏欠和还礼时差的社会关系持久且可重复,总体的互惠平衡十分坚固。这保护了内部人的生存和安全,加强了农民抵御生活风险、防范外来盘剥和不确定性的能力。保持乡村共同体的方式,在于维持它的内向性,以共同体生存为优先原则,斯考特称之为集体生存伦理。这通常表现在——限制内部差异和内部竞争(比如红利共享),保持内部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等级秩序(比如认干亲、送礼、孝敬),实施非正式控制(比如教化、批评、诋毁、孤立),强制共同分担自然灾害和物资匮乏风险(比如红白喜事打点)。共同体秩序依赖以下要素获得巩固,它们作为一种观念体系和评判标准,为共同体社会所熟悉并特有:
声誉评价:好人而非坏人,对内和对外有不同尺度
规则控制:互惠,扶弱,内外有别
伦理道德:相互照顾、谦让而非竞争
身份识别:嫁娶区分,历史资源共享
等级辈分:长幼有序,长者权威
信息流通:内部快速多通道,对外则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封锁信息
然而,如果诚实地面对事实,就不得不承认,随着财产和经济组织形态的变化,上述要素(观念体系)正处于衰落中,维系乡村共同体关系的深层规则——关系、声誉、伦理、身份和等级的约束性力量日渐弱化,它们运用的范围有限,不再是实践选择的单一原则。衰落的原因在于内向型经济的转变。除了交通极其不便的地方,多数乡村正在以各种方式,主动或被动地加入外部经济市场,进入过去视为外人支配的、有风险的、更大的竞争关系中。在这些新关系中,共同体观念对农民的保护作用非常有限。因为在降低风险增强确定性方面,外向型经济的组织原则和通用伦理与共同体有别:
态度:照顾与竞争(能够产生更大价值的新竞争)
差序:等级与对等(服从既有权威与合约同意)
依靠:依赖关系保护与自立,或依赖法律保护
标准:特殊主义(辨别对象是谁)与普遍主义(辨别行为如何)
信任:关系优先与行为优先
评价:地位关系与个人效能
信息:封锁与共享
资产:使用价值与经营价值
这些差异转化成大量的冲突,多种舆论评价出现,社会进入到伦理标准多元,或者说道德重建的时期。表现在对“什么是必要公正,怎样做是公正”,“什么是必要责任,怎样做算是负责”,“什么是必要义务,怎样做算是尽义务”等问题的回答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分歧。社会流动和经济的一体化,促进了陌生人一起生活和工作,他们的处世规则无法再由所属的共同体说了算,而是必须和不同的人、以多方接受的标准构建同意。这样,旧的内向型权威——比如村中长老,由于缺少外部经验很难再起作用,相反,可以一言九鼎的“乡贤”,多是经济成功者组成,他们有外部经验,懂得外部的规则,善于和陌生人合作,能够在内外资源之间搭建桥梁。
经济活动的复杂化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异质化,人们要和来自不同共同体的成员发生关联并合作。应对这一改变,他们创设新的规则来协调冲突与合作,运用新的原则展开活动。这些新原则不是对单一共同体关系的复制,调节也不是来自任何共同体内的等级权威,而是更大范围的公共体系。共同体关系虽然没有完全消失,但缩小了发挥作用的领域。在我们的调研中,很多人试图“摆脱”共同体羁绊,他们认为旧的关系不仅适用场合减少,而且风险和维护成本很高。比如在浙江民企,私人关系或亲属愿意承担贷款担保的越来越少。而亲邻共担曾经在共同体伦理中有极高价值,可现在为何熟人回避相互担责?因为外向型经济的不确定性增高了,人们根据新的经济环境而不是旧有观念做出反应,他们的责任伦理(观念)变化了。
冲击共同体观念的经济活动到处都在发生,它本质上是人和资源的支配关系和机会捕捉的变化。比如,资源变得可以流动、转包,通过租用改变用途,土地从不动产的唯一价值,变为多种价值——作为合伙投资股份、可交易货币资产。这些转变使土地的流动价值提升,农民从直接的劳动者变成持租者或受雇人,他们利用土地或房产获得收益,不一定仅仅靠占有性劳动或自己居住。多元的农业产业价值的出现,带来农民不同的选择机会。由于土地的规模使用效益高于分散使用,取得同意的内部协调成本上升,传统支配资源的方式很难再发挥协调作用,人们必须寻找新的方式达成合作,一些地方为此建立了议事会,其活动原则与内向型共同体秩序完全不同。
再比如,乡村组织生产的人变成企业家,企业要盈利才能生存,根本无法维持长期的照顾,所以他们运用的管理原则(比如计件制、岗位竞争),同样基于劳动表现的标准。辨认关系的作用越来越成为辅助工具,而非主导原则,因为仅仅靠关系无法帮助他们在竞争中取得持续优势。随着农民和外部市场的联系逐步扩展,淘宝村、物流村、编织村、袜子村、箱包村等纷纷涌现,农民的产品通过网络销向更大的外部市场,村庄本质上不再是一个内向性共同体,而是受到更大市场体系约束的一个新的生产单位。其信用指标和结算模式也必须适应——从不计较短期、基于长期“欠还关系”的互惠平衡,变成及时结算及交易约定,它们和共同体中的原有文化习惯并不相符。乡村共同体的道义控制力减弱了,其传统价值——提供资源分配和风险保护的角色越发不重要,因为通过内部规则和人际关系约束实施处罚、解决信用问题的必要性降低了。逐渐地,人们认识到共同体约束的成本十分高昂,新的处事原则程度不同地被接受、采用和普及。
我认为,这是过去四十年乡村社会最值得注意的变迁现象。
三、经济活动和社会规则的抽象化
上述变迁推动了社会规则的抽象化发展,一种重新标准化的进程出现了。抽象化发展,指规则的非人格化,不再针对特定对象的一般规则大量出现,并成为指导行动的广泛原则;重新标准化,指新设定的行为标准出现,社会处罚依靠行为评估而非关系认定。这一切为何发生?
当经济活动变得越来越复杂,范围越来越扩展,成本比较开始发生,人们依据更具效率的选择作出反应。抽象化和标准化是这一反应的结果。在复杂经济中整合分散知识、控制交易信用方面,它比共同体伦理更有效率,成本更低。原来的人格化交易运用共同体伦理就可以解决,并不需要发展这些制度。共同体社会是围绕亲密的地方及个人关系而构建的,而陌生人必须在彼此的交往中发展出律例、约束和道德规范,这是旧世界的熟人社会无法提供的,因为规则根本不同。曾一度围绕地方与面对面交流的市场,被重新构建为抽象的空间,其中商品交换模式不再具有个人性,这样,“与陌生人交易”,以及在流动中的生活秩序建立,才会成为可能。与陌生人共处被称为现代社会的“决定性特征”,它与共同体社会依靠的秩序原则存在根本不同,属于性质不同的社会关系。比如,从等级(单向)控制的服从秩序,到对等(双向)合约控制的同意秩序,面临的问题和处理方案完全是不同的。这是面对新的经济形态,为了更有效地解决问题,社会自然选择的结果,并非是某种政策或“主义”的有意推动。在过去,很多村庙都拆了,也没有破除共同体的社会观念。共同体是一种基于村社经济和财产形态的社会关系秩序。村社财产的共有支配,以及限制流动,客观上巩固着共同体社会秩序。而当流动社会出现,村社财产的共有及共享性降低,无论在情感上多么难以割舍,家乡在年轻人生命历程中都变得越来越不重要,因为他们一生的多数时间(以及下一代)不在家乡生活,随着时间流逝,植根于个人和本地关系的旧关系模式势必难以为继。社会学研究早已经发现,流动性和城市化的兴起,创造了一个以匿名和失序为特征的陌生人社会。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生活,必须面对前所未有的差异性构建合作,一系列经济(比如交易信用)、政治(比如等级权威)和社会(比如依赖关系)生活的新问题出现,它们显然超越了地方共同体社会的控制能力,需要新的观念系统和规则支撑,需要差异性人群共同接受的标准,以及多元的客观评价。这助长了以抽象化、标准化行为为中心的,亦即形式化的社会关系形成。这一发展并不由我们是否习惯、是否喜欢所决定。
为什么内向型共同体发展出的观念会发生变化?因为经济活动推动了关联性扩展,使得人可以并非依赖一种组织(地方共同体),以及一种社会资本(共同体内社会关系)生存。借用一对有力的理论概念——资产的专用性与通用性,转用于指称社会规则和观念,可以发现,共同体社会基于专用性资产形态,共享的范围有边界,其中的利益关联者、信息共享者、评价者、处罚者仅限于共同体社会内部,它可以内外有别,针对不同的关系使用不同的规则。但当经济规模和层次日益复杂化之后,人们处于分散的关联网络中,这和原来边界清楚、结构集中的内向型网络完全不同。当经济活动朝外向开展,社会关联的边界改变,专用资产在更大范围的通用价值降低了。当农民作为主体进入更大的经济网络时,他所依赖的社会规则,包括背后的一系列观念,比如评价体系,很大程度上是通用的,而非专用于本共同体的。市场作为系统力量推动了规则的同质化过程,即通用性规则的普及,在此发生之前,经济活动处于若干差异性的地方体中,但现代经济活动的广泛开展已经使得情况大为不同。
经济活动跃出原来的组织关系、范围拓展及相互依赖的复杂性增加,是降低观念异质性、推动规则同质化的重要力量。在这一过程中,原有的时空经验不得不改变:人们和远端市场的距离拉近了,所属的组织绝不限于原生的、无可选择的共同体一个了,他们的选择丰富了,身份关联和组织归属多元了,规范其活动的规矩越来越难以个人化了。比如,不能再靠村中长老调停商业纠纷,无法再依赖原生共同体施加保护,而必须依赖第三方的法律、银行、税务系统等保障经济活动的确定性。一系列组织结构的发展不可或缺,而不是仅仅依靠个人有限的人脉或者共同体关系解决问题。在这些情况下,“权力和权威的性质——传统上应由地方和个人关系斡旋——不得不被重新定义,……个人或权威对某一对象的认知都已不再足够”,很多旧有的文化习惯随之作出应变。
四、具体的组织环境构造文化观念
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是,如果经济活动推动了文化从差异走向同质化,为何有些文化信念瓦解了,有些还在保留?我认为,答案在人们所处的具体组织(制度)环境,这些环境能够维持(或者重构)人们的利益关切,这是观念存在的效用基础。
文化这个概念本身,所指的是内在同质性及其外在的区分性。在多数研究的假定中,文化凸显的是差异性,可以比较不同,但不能使用一个标准尺度衡量,因为不同的文化完全是不同的东西。文化可以当成区分性的单元,所以是复数的。极端的文化相对主义所设想的世界,由各自具有内部同质性的诸多“文化”组成,人们普遍无法克服文化对自身的制约性,产生同质化的文化信念根本不可能。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在同一文化环境下的行动者就不会在基本信念上产生分歧。可实际情况是,人们常常可以发现,在不同文化体系中生活的人可能具有相似的观念,或者在一个文化体系中生活的人可能具有不同的观念。当他们的职业环境(并非文化环境)改变时,他们的文化观念也随之改变。比如在中国东北的一个传统村庄,村民感叹“妇女上了天”,“敢打老婆的越来越少”,祭祖仪式和宗族意识减少,祖上和父母的权威下降。显然,在这个村子里,辈分和性别的等级观念发生了变化,村民的行为和其他文化的表现形态更接近了——同质化了,而不是差异更大了,但是村民并没有离开自己的大文化环境。同时,也有一些观念保留着,比如,对中国西南山区的民族志研究发现,农村社会关系对其行为保持着影响。经济学理论一般认为,小额信贷可以通过经济激励施加监督和处罚,促进集体合作。人们会谴责借钱不还的人,因为他们信用缺失,使村里其他人的贷款机会减少。但实际情况是,注重关系的村民很少处罚失信者,他们给出的理由是: “我们都住在这里很久了。这些贷款是小事,不值得为了它破坏村里的关系。关系比我们错过贷款更重要。”
面对这些相反的事实,如何作出解释?我的回答是,有一个中介变量——局部组织环境,是巩固或者消解某种文化信念的环境因。社会学通过大量的比较研究,已经揭示了观念变化和组织环境的关系。同样是在经济活动广泛开展的传统地区,人们生存在什么样的组织中表现出的观念结果很不同。组织环境具有实施处罚的力量,也有分配利益的力量,如果村民愿意维系一种关系,是因为他们知道,这种关系消失必带来更大损失,而他们不愿意承受这样的损失,是生存必须依靠的组织结构,使他们产生这样的决定,而不是由于文化观念。人们的决定随着具体环境而改变,观察实际就会发现具体的生活经验与其观念的关系:乡村和城市的人具有不同的观念,正是他们所处环境的差异造成的。两个出生地一样的人,如果成年以后所处的环境有变化,他们在观念上的差异就会增大,他们早年形成的同类观念也没有力量抗拒这种改变。相反,“当农村出生的人获得了与城市出生的人同样的教育,他们的差距几乎消失了。如果这两群人在工厂的经验相似,差距就更难看到。生活经验越是趋同,城市出生者对农村出生者的优越之处,就越是显著降低。我们在阿根廷、智利和阿尔及利亚的调查结果,证实了这一点”。基于长期的调研数据,社会学者还发现,农民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置于某种组织制度的保护关系中,与传统生育观念的削弱,存在长期稳健的相关关系。
具体环境对于维持或者改变观念的作用常常被忽略,原因是这些“环境”藏在生活背后,不一定通过明晰、直接的法律条文呈现。在中国历史上,这类并非明确成条文的制度环境比比皆是。比如,虽然传统法典中并没有明示,产权所属的基本单位是家户,而不是个人,但是在财产的法律判决实践中,对家属近亲的继承或买卖的优先权,一直给予承认和重视:四川自贡的历史档案显示,合同上所列举的大批投资者,并非是个人而是宗堂,但很多时候未写堂字,从而使西方研究者以为是个人。尽管一些“家”已经在法律上解体,比如分家、离婚、过嗣等,但实际的“关联”并不会消失,这表现在有血缘或亲属关系者的诉求,仍会获得充分的考虑甚至照顾。越是依赖这种组织环境的生存者,越会重视这一点,相应的共同体观念就会得到保留。而那些并不依赖这种环境生存的人,对机会成本的预期完全不同。
具体所处的组织环境对于观念的影响可以在实际中得到大量佐证。比如,中国的生育观念,很大程度上和环境有关,在“小地方和大地方”工作的人,往往有不同的想法,尽管他们整体上共享一种文化观念。即便是在传统意义上的乡村,农民的生育观念也和他们实际的生活体验有关。比如山西农民侯永禄,在20世纪60年代的家用账目日记中,对于多生几个娃算了一笔账:
分自留地是大人小娃一样分,小娃挣不下劳动工分,却能分到和大人一样多的自留地,自留地产的和人家一样多,那口粮也就不会太低,而且毕竟小娃比大人饭量小。
侯永禄的计算让我们看到具体的制度——自留地分配——对于生娃决定的作用。这种具体的制度客观上巩固着农民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文化观念需以制度的形态存在才能保存下来,制度变化了,文化观念就失去土壤而不存。比如,如果福利制度普及了,子女作为养老保障的价值降低了,那么持续千年的传统生育观就会受到影响。历史上越是市场经济发达的东南地区,宗族观念就越发达,因为宗族是保护财产的一种特有社会组织方式。虽然这些文化观念的改变不一定不可逆,但是只要观念存在的基础——经济活动的样式及其制度继续,观念,或者更大范围的文化信念,必将作出相应的协调反应,以适应人们在新环境下生存。所以文化观念并非不变。
五、结论及讨论
作为总结,我想讨论两个问题。
第一,在经济活动的冲击下,文化观念为何很难保持原样?文化观念是一种社会性现象,只在一个人的信念中保留不行,必须成为多人的信念才可以叫作文化。文化观念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习惯性的生活方式,比如吃什么、穿什么、用什么、如何交流等等,或者婚礼、祭拜、走访等,本质上都是在通过社会活动来交流、习得和传承文化习惯,形成共识性社会承认。文化观念的第二种表现形态,是精神层面上对意义和价值的理解,它解决行为的意义问题:为何这么做是有价值的。这种理解提供了保持该文化观念的正当性,并使得持某一文化信念的群体和其他群体区别开来。
保持文化观念,对于价值和意义的理解是关键。价值不是抽象的,它必须经由个人经历的检验,被证明有用、有益于自身的生存,人们才能够相信它有价值。对价值和意义的理解必须有效用基础的支撑。比如人们一直相信补酒可以强身,但是当发现它损坏了自己的肝肾,这一信念就会逐渐瓦解。经济是不断创造新经验的活动,而人类是从经验中学习的动物,当养儿防老、升官发财、依赖关系等等的实际效用降低,对其价值和意义的信念就会减弱。有学者已经证明,在中国,和权力机构有关联的企业组织更相信关系的权威,而无关联或关联较弱的企业组织更相信法律的权威。我们的各种调研数据也显示,比较而言,市场环境(比如企业)和非市场环境(比如公务系统)下的就职者,持有的观念有所不同。这些事实表明实践效用对于观念保持的重要意义:人类活动的实际经验可以改变某种已有观念的价值。
第二,与此相联系的一个更大问题是,中国有一个持久不变的、支配各种行为的、整体的文化观念吗?如果说过去曾经存在这样一种文化观念,那么在今天还遗留下来多少?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中国人现今及未来的行为?如果我们把文化观念作为客观现象的陈述,而非一种书本记载、想象,或期待的表达,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说有一种特有的文化观念控制着行为,这实际上更像是在谈论意识形态支配(它以对某种系统化主义的信仰为特点),而不是文化影响。不断论证一种文化观念的持续性,恰恰反映出对观念变化现实及其中心地位不稳的担忧。
但实际的情况是,无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在历史文献中多么真实,大量事实告诉我们,它在近百年的经济社会变迁中,都已经发生了一些关键改变。如果观察实际,尤其是千千万万中国年轻人的选择,就可以看到,他们依据的基本原则与中国传统的文化观念已经存在很多不同。不少东西名字依旧,但内容、依据和原则,实际上在经历革命性变化。我们必须意识到,人类所面对的基本社会环境——包括经济、政治、科技——和从前相比已经大大不同,面对这些基本环境的新挑战,人类总是和环境不断交换信息,创新观念乃至价值重构,以应对不确定性,解决从前不曾有过的新问题。如果对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事情没有足够的了解,为何可以确信历史中形成的一套文化观念能够帮助我们理解这个世界并展开行动?经济和文化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
是故,我对那些解释当前和今后中国人的行为时过分强调文化观念的模式,一直抱有怀疑态度。虽然可以理解这种守望,但毕竟它们不是事实,尤其是从历史长程的角度看。因为很多文化观念的存在,是由于它可以维护资源支配的某种形态,一旦这些资源形态在经济活动中发生改变,原有的支配方式失去效用,如同釜底抽薪,相应的文化观念也会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