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改革视角下的政府间事权划分
2007-11-13 10:25:00
 

  今年前三季度累计,全国财政收入数额达到3891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4%,增收额为9295亿元。预计全年财政收入增收额约在1.2万亿元左右。

 

  我国近几年财政运行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特征,是年度收入增幅高,连续保持在20%以上,约为GDP增幅的2倍。因此,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一路走高,已从1995年的最低点(10.3%),回升到2006年的18.5%

 

  为什么财政收入增长如此强劲?主要是改革开放后我们减税让利、“放水养鱼”等“解放生产力”的努力进入了“收获期”的表现,既属于财政收入/GDP比重落到过低状态后的一种恢复性增长,也得到了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这一基本面的支撑。具体分析,增收的主要原因不是由于增加税种和提高税率,而是如下一些因素:

 

  1.物价因素(如把GDP增速由不变价还原为现价,财政收入与GDP增幅间的差异会相应缩小)

 

  2.二、三产业的贡献(第一产业现已不提供财政收入,如只考虑对财政收入有贡献的二、三产业的GDP增速,财政收入与GDP的差异又会缩小一块)

 

  3.进口的贡献(进口环节有大量税收,而这些年进口增幅常保持在20%以上,相应构成财政增收的重要因素——比如,今年19月进口环节税收完成5619亿元,增幅为21.7%)

 

  4.经济效益和收入水平的提高(随企业效率水平上升,居民个人收入增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有强劲增长,也是财政增加收入的重要因素——如今年19月,所得税完成9934亿元,增幅为34.3%,其中企业所得税同比增长35.9%,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29.5%)

 

  5.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增收的潜力还在不断挖掘出来。

 

  此外,也不排除一部分GDP低估因素(主要是第三产业的GDP)和地方税收掺入水分的因素,但这不是主要的。

 

  近几年中国经济维持了高速增长的状态,估计2007年全年GDP增速将在11%以上,宏观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税收环境的改善提供了基础,但随着经济周期的运行,中国不可能永远保持这样的增速。那么在财政资源丰沛的时候,利用手中的富余资源积极推动财政体制改革,提高效率,将可以有效的促进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以及宏观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1. 政府事权应合理化

 

  关于财政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过去已有很多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过论述。笔者认为,中国未来的财政体制改革,应该放在中国经济的全局中去看,这也就是说不但需要改革财政制度本身,例如减少层级,也需要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市场制度、行政管理体制和财产制度。其中,笔者认为中国各级政府之间事权的划分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初始环节。

 

  事权划分在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必须要推进配套的改革——财政体制的改革是配套改革事项中的重要部分,而财政体制要安排好,就需要在各级政府之间关系方面,沿着事权、财权和财力的内在关联,做好制度设计。我理解,所谓事权合理化,就是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界定好各级政府自己的职能范围,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该做的事情要做好,不该做的事情一定不要做。这种比较合理的职能界定,需要在制度上有一个稳定的事权界定。这种事权合理化进程,其客观需求和基本背景是中国经济社会的转轨必然要促使政府的职能和财政的职能做一系列的调整和变化。在这一系列变化中,中国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在1998年,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即强调财政作为政府理财系统的公共性,强调这种公共性如要能够得到比较好的履行,必须要有规范的公共选择的一套决策程序和监督体系,必须要发展政府理财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必须要发展现代意义的规范的预算制度等等。

 

  在这里处理好这样一套转变的初始的环节,或者说它基础的安排,就是必须合理界定政府职责。如果政府的事权和职责相对清晰了以后,需要往下推导的重要环节就是所谓的财权了。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财权首先是广义税基的安排和配置。包括各级政府可以拿到什么样的税源,还有它可以有哪些收费,所以说是广义的。收税为主,加上收费,配合在一起,在各级应该以制度的形式做出配置。和广义税基相关的,有一个财权里面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就是税权或者是税费权,它涉及到在各个层级的政府上,可以通过立法确定税种和收费项目等方面的权利。现在不少研究者已意识到,远景上对中国的地方政府可能也需要给它一定的设税权,虽然现在所有的税种都是由中央政府掌握设税权的。还有现在回避不开的税种选择权和税率调整权的问题,这些合在一起,就是必须和事权呼应的财权的基本内容。

 

  事权和财权的呼应,是保证这样的体制安排能够正常运转的内在要求,但是哪怕我们把事权做了清晰的界定,把财权做了比较合理的安排之后,不同区域在财力上还是会有不小的差异,需要再附加另外的手段,即需要有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支持欠发达地区。按照比较规范的财权配置,欠发达地区由于所在地税收的丰度不足,不能满足政府职能的需要,那么有必要得到中央和省一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2. 政府间的投资权纠葛

 

  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要求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中央与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很显然这种要求的第一个环节,就是要把事权合理化、清晰化。事权有了相对合理的、清晰的界定之后,其他的制度安排和财力规模要和它匹配在一起,内在衔接,统筹协调,实现整个体制的正常运转。

 

  但财政改革中存在一个棘手和复杂的问题,就是投资权到底怎么配置。在传统的体制下,曾经提出过要发挥多个积极性,中央、地方两条腿走路。上世纪五十年代,毛泽东就在这样的表述下,探讨中央和地方怎样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在那个时候的认识里,是要解决中央集权过度的问题,但是1958年的实验和1970年的实验,两次大规模的分权,效果都不是很好,因为当时整个经济指导思想上出现了严重偏差,结果在具体财政体制上处理分权问题也不可能找到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当时的认识是不区别投资权的,如果分权,便是允许地方掌握更多的企业,地方做更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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