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商务部提出将“减顺差”作为本部门工作的“头等大事”之后,海内外舆论关注中国贸易数据的热度进一步升高。或许是寻求实现我国经济外部平衡的心情太过急切吧,今年,特别是近几个月来我们在宣布贸易数据时往往强调出口增速减缓、顺差增长减缓等,比如说这次发布的10月份贸易数据,通稿中的表述就是:“国家在外贸领域的宏观调控措施的成效进一步体现,10月份我国外贸出口增速比上月放慢了0.5个百分点,而进口增速则加快9.4个百分点,从而使1—10月的出口、进口增速分别比前9个月放缓、增长了0.6个百分点,贸易顺差扩大势头持续放缓。”
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这种做法未必恰当,甚至可以说是失策,因为我们需要对宏观经济不平衡的艰巨性和持久性给予足够的认识,不宜对这一个月的出口增速环比减少赋予过高的意义。10月份有个黄金周,9月份没有,这对于10月份的生产和出口肯定是有减少作用的。另外,10月份抢关出口因素消失,对出口也是有影响的。我们需要引导国内外对减顺差政策效果的期望,不能造成减顺差可以立竿见影的错觉,不能过早地声称顺差增长势头减缓,甚至已经开始绝对减少。今年3月份我们的一些舆论过早宣称减顺差政策开始收效,顺差增长势头已经走到拐点,就是失策。
自从2005年中国货物贸易顺差首破千亿美元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顺差已经作为全球经济失衡的一极而成为世界性的经济话题。对此,我们需要明确:中国对外贸易顺差是中国经济内部的某些特点或问题在全球经济体系中产生的,因此,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要“解决”中国外贸顺差问题,都需要明确责任,并合理分担调整外贸顺差的成本。
之所以要提出中国调整贸易顺差的明确责任与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既是为了确保贸易顺差调整措施的可行性,也是为了给我国、给商务部门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国际上,奉行这一原则首先就是要明确中国和主要贸易伙伴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鉴于稳定的国际经济环境、平衡而可持续增长的经济产出是国际社会的“公共产品”,各国为此承担的调整成本类似税收,因此分担调整成本时也应当符合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即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前者要求受益多者多承受负担,后者要求实力强者多承受负担。
为了提高措施的可行性,在要求贸易伙伴(特别是美欧两大贸易伙伴)承担相应责任的时候,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合适的途径,使得他们能够通过承担责任而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他们获得的这种利益也符合我国的利益。例如我国可以考虑将对欧盟贸易顺差与提高欧元国际货币地位、降低我国储备资产中美元资产的比例结合起来。
在国内,奉行这一原则首先就是要明确外经贸部门与国内经济部门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合理分担调整成本。因为中国贸易顺差虽然表现在对外部门,但根源在于国内部门,如果不能对症下药,明确责任,就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我们要向国内外说明,不能将顺差视为万恶之源,而要引导国内外公正看待出口增长和贸易顺差;我们的顺差削减政策见效也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更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不厌其烦地向国内外各界说明,中国贸易顺差调整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还要取决于贸易伙伴的行为。盲目声称10月份出口环比减少体现了国家在外贸领域的宏观调控措施的成效,会给人一种印象,即中国贸易顺差是中国自己造成的,只需要中国自己调整就可以,这个看法大错特错,因为中国顺差和美欧逆差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需要我们的主要贸易伙伴也采取相应措施才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贸易伙伴想把调整负担都推卸给中国,这不足为奇,相信我们的对外谈判部门也会尽职尽责,努力打破他们的企图,但我们国内各界不要错误地给自己施加压力。毕竟,调整贸易顺差在相当程度上还是一场舆论战。不知国内各界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