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是单一规则还是相机抉择?
2007-1-5 11:16:00
 

几经波折,10年酝酿,中国举国瞩目、国际商界高度关注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终于摆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会委员们的案头,提请审议了。根据这项法律草案,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已成定局。

 

两税合一对于规范中国市场秩序、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极为重要,无论是笔者本人,还是其他作者,对此叙述甚多,在此无需赘言。这次引起我注意的是税法中的一个细节。

 

就我所见,无论是目前内资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发布),还是外资企业适用的《中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发布),抑或《中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税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所得额30%征税,另征3%的地方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中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则对个人不同类别收入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在这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也规定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然而,包括税收在内的财政政策是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经济景气时可提高税率,遏制经济过热;经济不景气时可以减税,促使经济恢复景气。为了便于相机抉择发挥上述功能,税率调整程序应当力求简便。然而,在目前的税法下,税率在税法条款中加以规定;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国法规划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4类,其制订权限分别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然大及其常委会、中央部委。在税率由税法规定的情况下,由于全国人大立法程序较为复杂,要想通过调整税率来调控经济景气,几乎注定是不可能的,因为完成法律修订调整税率之后,宏观经济形势很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亦即我们由此丧失了一件有用的宏观调控工具。而且,法律频频修订,也有损其权威。要想让税率能够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的作用,就需要将税率条款从税法中剔除,转移到税法实施细则之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其中又以纳入行政规章最为合适,因为国务院、而不是某个中央部委才是宏观调控的决策者。

 

就近期需要而言,之所以有必要考虑这一点,是因为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本身就有可以商榷之处。无论是从经济效率出发,还是从促进社会公正出发,税制改革的方向都应该是“宽税基、低税率”,也正因为如此,两税合一进程要在较低的税率上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此前,普遍预期统一税率应在20%25%之间,结果是选择了预期区间的上限。之所以如此,系担心财政收入减少过多所致。然而,目前中国国民税负已经颇为沉重,去年有海外机构将中国税负列为世界第二,并非全无根据。而且,中国国民税负还有进一步加重之势,因为“宽税基”方针正在逐步落实,物业税等拟议中的新税种可望相继投入征收;税收征收率也日益改善,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从1994年实行现行税制至今,税收实际征收率已经从50%强提高到了70%;税率降低幅度却还不够显著。现实是目前我国已连续数年税收增长快于GDP增长,20002005年税收总收入(国税、地税合计)增幅分别为22.8%19.7%12.1%20.4%25.7%20.0%,今年前3季度税收总收入(国税、地税合计)已达28420亿元,国家财力充裕,加上税收实际征收率可望继续改善,即使考虑到重建、完善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体系等项需求,政府也有能力承担一定的税收减少效应。如果实施25%的企业所得税率之后证明国家财力仍然非常充裕,那么就有必要考虑实施减税,降低国民税负,避免过多的财政收入增量投入奢侈浪费的工程项目之类用途,并因向下刚性而难以减少支出,让国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考虑一下调整税率条款的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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