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年的磋商、调查、初裁、上诉,我国与欧盟、美国、加拿大就我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争端于15日迎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终审裁决,根据这项终裁,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在汽车成套/半成套散件(CKD/SKD)进口关税待遇等方面支持了中方的上诉请求,纠正了专家组此前的错误裁决,但维持了世贸专家组此前认为中国做法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的裁决。依照相关程序,此次裁决报告将于30天内由世贸争端解决机构批准并生效;中国须在裁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改正违规措施,该期限将通过当事方协商或由世贸仲裁决定。那么,在世贸组织第一次“单打独斗”的这场争端中,中国得失如何?
毫无疑问,从纸面的裁决结果看,我们的谈判团队虽然扳回了一局,但总体结果还是输了,这个结果并不理想;可是,从我们产业发展政策的最终目的来看,这场纸面上“败诉”的官司仍然打得值了。这样判断,依据何在?依据在于中国“玩弄”世贸组织规则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即发展国内尚属幼稚产业的先进制造业。
与美欧发达国家不同,在可预见的中期内,中国在多边贸易体系内还不足以扮演规则制定者的最有利角色,于是我们所能追求的目标就需要退而求其次,即玩弄世贸组织规则以实现自己的目的——提升产业结构和本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地位。为此,如果我们旨在发展国内先进制造业的产业发展政策包含部分保护性措施,为了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提升国内产业结构而对外资企业和进口商品实行限制,因此遭到贸易伙伴反弹,诉诸世贸组织,那么,尽管我们的最高纲领无疑应当是追求胜诉,但同时我们还应当确定最低纲领,即尽管最终纸面上败诉,却赢得了时间,至少部分实现了自己的本来目的。这项最低纲领之所以可行,是因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过程旷日持久,且败诉方无需向胜诉方赔偿,这样,即使在争端解决中最终败诉,也达到了保护本国市场足够时间的目的,国内生产在这段时间内可以成长起来,立足于国际化竞争了。
就此次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而言,在争端初起之际,我们面临的选择是双边渠道解决争端和诉诸世贸组织两途。如果我们担心在世贸组织败诉而竭力谋求双边渠道解决争端,那么反而会给对方创造讹诈我们的机会,从而不利于实现我们的实际利益。如果最终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我们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但即使我们最终由于对相关法律运用不够熟练而导致有道理却输官司,漫长的诉讼过程也已经足够不少内资汽车零部件厂商成长起来了。就这起汽车零部件争端而言,只要在争端年份中实现了汽车产品出口增长快于进口增长、汽车整车进口增长快于汽车零件进口增长的局面,而且汽车产品出口已经达到了相当规模而不可能锐减,那么我们的最终目的就已经实现。在这里,之所以要将“汽车整车进口增长快于汽车零件进口增长”作为目标,是因为我们当初制定“整车特征零部件”的概念,就是为了遏制进口商将几乎已经是整车的所谓“零部件”按通行的零部件进口低税率进口,逃避我国的关税调控措施,因此,如果汽车整车进口增长快于零部件进口增长,那么就表明进口商玩弄这种花招的少了。
那么,在这场争端中,我们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吗?从2005—2007年的汽车产品进出口数据来看,我们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即汽车产品出口增长快于进口增长,汽车整车进口增长快于汽车零件进口增长。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计算,2006年,我国汽车整车出口数量增长50.6%,金额增长87.4%,进口数量和金额分别增长41.0%和47.2%;底盘出口金额增长7%,进口额下降41.7%;汽车零件出口额增长34.9%,进口增长34.3%;无论哪一类汽车产品都是出口增长快于进口增长,而且整车进口金额增幅比零部件进口额增幅高12.9个百分点。
2007年,我国汽车整车出口数量和金额分别增长19.6%和113.2%,进口数量和金额分别增长37.4%和45.2%,出口额增长远远高于进口额增长;汽车底盘出口额增长91.5%,两年累计增长105.2%,进口额在头一年锐减的基础上恢复性增长274.8%,两年累计增长118.5%;汽车零部件出口额增长38.3%达到122.7721亿美元,进口额增长17.8%达到106.4249亿美元,不仅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而且实现了汽车零部件贸易的顺差;同时,整车进口金额增幅比零部件进口额增幅高27.4个百分点。
今年,我国汽车产品出口额继续快速增长,而美欧主要汽车厂商已经陷入困境,美国三大汽车公司更是嗷嗷待哺渴求政府救援,特别是通用和克莱斯勒两家已经濒临破产,其旗下某些品牌已经成为包括中国厂商在内的海外买家的猎物,世贸组织的这项裁决即使生效并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也无法挽救他们多少,他们也无法有效组织起大规模的生产冲击我国国内市场了。
既然如此,我们在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终裁纸面上的胜负又有多大必要过分看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