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制度并轨的思考
2007-1-5 13:41:00
 

  土地二元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化土地二元产权制度为一元产权制度。中国不能走土地私有化之路,这并不是意识形态的原因,也不是理论界的禁区,是基于基本国情和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分析,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因此,中国农村的土地应像城市土地一样,实行国有化,与此同时,将土地的长期使用权赋予耕种土地的农民。

  土地国有化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

  从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来看,农村集体的权利已剥夺殆尽。农村集体除按照《土地承包法》将土地如数承包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看不到集体所有权的任何权能。法律本身也出现了矛盾。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随着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全国有19000多个建制镇,已经或正在成为城市或城市的一部分,但他们用于城镇建设的土地基本上都属于集体土地,如果不转化为国有土地,将明显违反宪法。如果转化为国有土地,由谁来支付这笔数额巨大的变性资金?不仅如此,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如何变性为国有土地?现实一再使神圣的法律陷入困境。因此,土地制度并轨势在必行。土地制度并轨的方向理所当然是国有化而不是集体化,更不是私有化。因此,我们建议:改革土地二元所有制度为一元所有制度,即废除土地集体所有制,代之于土地国有制。在此基础上,根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等不同土地权能,在合适的时机修改宪法,并相应修改有关法律。

  土地使用权长期化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产权的一种权能。使用权是所有权派生的,是受到所有权制约的一种权利。但使用权也是一种物权,是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

  国家掌握土地所有权

  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或授权政府将土地使用权直接授予承包土地的农户。农户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具有使用、经营等权利,即可以转让、租赁、抵押和继承。既不受村委会的非法干预,也不受县乡政府的非法干预。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就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农业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才能够有效保护。当农民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时,必须得到政府的许可,当农民进行土地转让而又不符合国家对农地转让的条件时,村委会和乡县政府就可以依法进行干预。无论是公共利益或是一般城市建设用地,都应按照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价格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村委会或乡县政府无权对农民转让土地的资金进行分割,但对因转让土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强制缴纳各种社会保障资金,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集体土地统一并轨为国有土地

  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农民,国家不需支付也不应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以往的土地收益,仍然谁使用、谁出租,为谁所有。国家在道路交通设施、水利等建设、城市规划改造、国防用地等特别情况下,保留对所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的强制收回权力。但对收回的土地要根据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取得耕地使用权的农户如举家迁往城市和城镇(户口已迁入城市或在城市有住房、有固定工作,已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账户者)可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也可不转让土地使用权,但不得将土地撂荒(土地一年以上无人耕种)。国家对撂荒土地将无偿收回并对其拍卖。

  宅基地和耕地一样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使用权证书,享有和耕地同样的权利,但有遵守城市规划、城镇规划和新农村规划的义务。

  土地产权制度并轨的重大意义

   土地产权制度并轨,即农村土地国有化,赋予农户土地使用权,同时,也取消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对正在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工程中的我国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基础和条件

  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以均田作为施政纲领,但都有始无终,因没有抑制土地兼并的手段。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实现共同富裕是经济发展的目标,不允许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国家掌握了土地所有权,就能从根本上抑制对土地的兼并和垄断,制约个人或利益集团利用土地牟取暴利的情况发生。国家通过所有权可对土地利用、土地市场、土地收益进行掌控,使之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和手段。

  土地使用权长期化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

  土地具有天然性和不可转移性,因此,它不是一般的商品。但土地具有排他性和有用性,因此,又具有商品的特性。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使其优化合理地配置,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市场交易决定土地利用,较之于通过行政手段进行配置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选择。赋予利用者长期使用权,使得根据价值规律进行流转成为可能,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使单位土地有更大的产出。由于通过土地使用权对利用者的权益给予法律上的有效保护,可以鼓励利用者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从而改善土地的质量和环境。

  改革开放后,虽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但由于法律设定了最长70年的期限,致使土地的未来收益与成本的不确定性增加,不同程度地抑制了土地的流转和使用权价格的形成。实行土地使用权永久化,消除了未来土地成本的不确定性,土地市场就能够很快形成,其使用权价格将趋向合理化。

  赋予农户长期土地使用权将对农民利益起到根本的保护作用

  农户取得了长期土地使用权不仅使用地农民的用地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使土地使用权成为农户既可以使用、转让,又可以继承和抵押的资产。并可有效地制约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及村干部滥用权力。土地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只能依法对土地利用行使监督的权力,而不再有配置的权力。地方政府及村级组织再无资格参与对土地收益的分割,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也将全额归农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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