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激励相容的监管,前任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作过一个简要的界定,那就是:激励相容监管应当是符合,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监管。
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仅仅根据监管目标、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是激励不相容的监管的基本特征。激励不相容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从而丧失开拓新市场的盈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机构因为不能对金融市场的需求变化作出及时的反应,从而成为金融机构创新的抑制因素。因此,全球金融监管框架的发展,已经越来越注重激励相容,强调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与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的一致和协调。
所谓激励相容的监管,实际上就是在金融监管中更多地引入市场化机制。从国际范围内来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的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要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只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
激励相容监管的理念,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要配置的资本金一般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与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
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三者共同形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金融机构在选择内部风险管理框架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监管机构也可以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复杂程度、管理水平、经营业绩等来确定不同的监管要求,从而为提高监管的效率创造了条件。
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看,激励相容的监管,应当是从总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应当是通过给金融机构施加一定的外部监管压力,这个监管的压力同时还应当有利于激发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管理、进行风险控制和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
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缺乏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和机制,而且往往还可能出现抽肥补瘦、鞭打快牛的现象,政府在给金融机构注资、补贴、收购兼并的过程中,以及监管机构在进行日常业务的审批、新增机构、开辟新业务等过程中,往往没有充分发挥激励作用,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鼓励好的金融机构更快地扩张,往往还在客观上促进了差的金融机构的扩张。这不仅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运行效率的提高,对于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这种监管机制还是相当不公平的。(时间:2007-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