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 中国资本市场的“潜水者”
2007-9-17 11:28:00
 

  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

  有调查显示,目前私募基金占投资者交易资金的比重达到了30%左右,整体规模已经远远超过公募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已经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应该如何看待国内私募基金的生存状况、法律地位等问题,为此,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博士。

  深度参与资本市场

  《中国经营报》:你认为应该如何定义私募基金的概念?

  巴曙松:与公募基金相对,私募基金是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设立的基金,其发行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在定义私募基金时,一定要把握私募的特点,可以说是与公募的共同基金相对照而存在的:(1)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公开发行,而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私人联系的方式;(2)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面向广大的普通公众投资者,私募基金则针对少数特定的投资者;(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需要遵守非常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而私募基金则只需满足特定投资者的要求即可。

  《中国经营报》:目前国内私募基金的发展状况如何?

  巴曙松:私募基金有点儿像中国资本市场上的潜水者,事实上存在并且在发挥着越来越活跃的作用,但是因为游戏规则不清晰而不能浮出水面。

  目前大致的估计,中国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与公募基金的规模大致相当,规模较大的单一基金数额估计也在数亿元。

  在资本市场上,更值得关注的其实并不是私募基金的规模,而是其运作规律与特征已经表现出与公募基金迥异的特征。不少私募基金开始较早介入到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股权分置改革等等,较之公开市场上的公募基金,表现出更大的耐心、更为深入的参与,当然也包括更高的利润水平。

  《中国经营报》:目前,国内私募基金的投向包括哪些领域?

  巴曙松:目前国内私募基金的投资中,有不少参与到高科技公司的风险投资,也有不少参与到企业的重组并购,但是其中最为活跃、也最为引人注目的部分,就是投资于股票市场的部分。实际上,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不是固定不变的,经常会在不同市场间进行转换,大量敏感的资金在利润驱动下自由的在不同市场之间流动,客观上会加剧资本市场的连锁反应,同时也在事实上提高了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

  亟待立法规范

  《中国经营报》:目前,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私募基金隐含着哪些法律风险?

  巴曙松:实际上,不能完全就说私募基金是游离在监管之外,因为监管是多层次的,既有行政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也有来自市场力量的市场监管。在还缺乏清晰的游戏规则的时候,私募基金实际上更多地受到来自市场的约束,来自投资者严格挑选的约束。

  但是,因为私募基金的制度基础、游戏规则不清晰,也使得一些劣质的私募基金能够依靠欺骗生存,出现纠纷时投资者的利益无法保障;同时也使得优秀的基金经理难以脱颖而出,管理更大规模的资产。

  具体来说,因为对私募基金的游戏规则不清晰,使得目前处于地下状态的私募基金运营环节充满了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法律缺少对私募基金的规定,因而私募基金缺少合法的身份,大量的私募基金是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工作室等形式存在。由于这些设立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其行为缺少合法性,并不受法律保护,这导致了私募基金的最大法律风险。

  由于缺少合法身份,私募基金与投资者签订的契约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不少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一行为实际已成为一种变相的高息揽存,严格意义上可以归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即使有书面合同文本,委托人、受托人的利益仍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德隆、金信等定罪的主要罪责,实际上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违规委托理财。

  《中国经营报》:你认为应该如何从法律上规范私募基金,加强对私募基金风险的控制和适度监管?

  巴曙松:私募基金的灵活性是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也是私募基金的优势所在,如果出于市场稳定的监管目的,对私募基金的运作严加控制,则扼杀了私募基金的灵活性。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监管立法明确私募基金的最基本规则,更加具体的经营规则依赖基金的内部管理、行业组织、市场约束来制定和监督实施。

  未来监管的重点一是投资者的实力要求,二是信息传播的一定限制。

  具体的措施包括:一是应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二是应对私募基金设立机构的经济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进行明确界定;三是应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进行明确的资格限定,特别时要界定为私募性质的门槛;四是对私募基金的发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包括投资者人数、最低出资额、产品营销方式等;五是要求私募基金的契约应该向投资人充分揭示该基金的投资期限、投资范围及其各被投资品种的风险事项、对不同的风险品种所使用的最大资金比例等事宜,并且取缔收益保底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引导理性投资。 (时间:2006-9-30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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