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贷不是短期行为
2007-9-17 14:28:00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从8个省份向全国的推广,农村金融体系正在经历显著的变化。

  从目前看来,简单地将所有农村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更多适应于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而对于落后地区来说,可能出现金融服务空白。小额信贷是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的较好选择,但前提是必须对现有的小额信贷模式进行改进。

  比较不同国家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一般都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为大量低收入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从小额信贷的不同发展模式看,主要可分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t)和福利主义(Welfarist)两大类型。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BRI)、村庄信贷机构(BKD)和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意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

  应该说,迄今为止各种小额信贷形式的目标差异主要是程度上的,而不是性质上的,如强调机构可持续性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类型,同样也关心扩大贫困人口的存款和贷款;反之亦然。据世界银行估计,目前在发展中国家有7000多家小额信贷机构,为1600万贫困人口提供信贷服务。全球小额信贷周转金估计达25亿美元。

  为解决我国落后地区人口的贫困问题和弥补扶贫政策的缺陷,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引进并推行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模式。

  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借鉴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银行+扶贫合作社三线一体的运作模式,政府直接、主动的参与是一个突出特征。同农村金融市场和信贷扶贫政策相比,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坚持采用小组信贷、整贷零还、小额连续放款和提供技术服务等基本制度。但由于我国目前推行的小额信贷追求单一的扶贫目标,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条件,因此,在严格意义上并不能算作完整的小额信贷模式,相当程度上仍属短期扶贫行为。

  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面临一系列问题,如金融政策限制、小额贷款运作的市场载体不完善等;同时小额信贷自身也存在许多阻碍因素,如单一的扶贫目标、低利率、缺少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人才缺乏、缺乏可持续性等。

  国际经验已经表明,对扶贫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是小额信贷制度能否存在并真正起到扶贫作用的关键。从具体的操作层面考察,小额信贷强调的是自动瞄准机制和小组还款动力机制。这实际上强调的是小额信贷的实施是否使贫困农户真正受益。而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是指在没有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补贴和优惠条件下,小额信贷机构能否独立生存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小额信贷业务,我国应借鉴严格意义上的小额信贷运作机制,对现有的中国小额信贷模式进行改进。这些改进可以概述为,圈定受益目标人群,保持可持续发展。大致包括:重点针对贫困农户提供贷款;给予小额信贷充分的利率浮动权限,这不仅可以逐步减轻国家财政贴息的负担,也可以使小额信贷专职机构逐步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时间:2005-2-2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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