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后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从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的角度看,理解这一举措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首先,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是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制度完善。实际上,现有的对个人股票转让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制度框架确立于1997年,当时的股票市场还处于典型的股权分置条件下。而当前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迅速推进,预计到2010年底,沪深股市上限售股份市值大约只占到A股总市值的10%左右,这标志着A股市场到2010年将基本上进入全流通状态。在这个巨大的制度转换过程中,才出现了限售股及其税收征收的问题。
从具体的征收范围看,限售股目前设定的征收范围较之通常所划定的限售股稍小。
从具体的数据看,限售股大约涉及14万左右的投资者,而这一制度的推出则实际上可以说是14万限售股投资者与二级市场上的一亿多投资者的一个利益平衡措施。
其次,股改限售股的规模接近峰值,新股限售股正成为限售股的主要增长点。
大致划分,限售股可以分为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对限售股征税的直接导火索在于股改限售股。应当说,这一政策也经历了一段政策的研究期和观察期,选择目前的时间窗口推出有其必然性。
从股改限售股的减持进度看,2009年是股改以来减持规模最大的一年,2009年减持的限售股市值占到股改以来减持限售股市值的65%以上,显示限售股减持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开始成为一个日益引人关注的新情况。特别是从2010年的趋势看,2010年的解禁限售股的规模预计可能会在2009年的基础上继续增长,可能达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至2014年股改10年中的最大解禁规模。此时推出限售股征收所得税的措施,有着显著的针对性,有利于市场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取得平衡。
从增长趋势看,随着股改限售股规模的见顶并逐步回落,新股限售股开始成为限售股的主要增长点,例如,2010年A股市场的新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规模占到全年总规模的比例达到78%,新股限售股已经显著高于股改限售股。此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相应覆盖到新股限售股,也显示政策关注到了这个趋势。
最后,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所得税的重点在于构建相对均衡的税收环境。
在目前股票转让的税收体系中,对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无论是转让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份都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只不过对企业是综合纳税制,企业转让股份的收益可以冲抵其他方面的亏损,而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则一直属于一个没有明确的灰色地带。此次三部委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只是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出现的一个灰色地带的制度完善而已。
从总体的税收规模测算,如果现有的限售股全部减持,以目前价格估算,可以征收的个人转让限售股可以征收的最大规模的个人所得税约170亿元,但是实际上不可能所有个人限售股东都会全部减持所持股份,从特定角度看,相关政策的推出还可以鼓励个人投资者长期持有股份。
从技术操作看,因为现有的证券登记和交易系统等短期内并不支持及时的税收征管,因此有关部门在较长的时期内可能会采取预先征收和即时征收并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