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出资人职责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
2020/6/11 14:54:00
 

出台《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的重要举措。《暂行规定》在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有助于进一步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制,实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能力的提升,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治理现代化,对更好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明晰出资人职责,完善现代化治理机制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201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国有金融资本的出资人职责统一赋予各级财政部门,对建立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提出要求,要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暂行规定》充分吸收了《指导意见》精神,针对出资人更好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重大事项审批和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等内容提出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市场应该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国有金融资本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选择。《暂行规定》以公司法等法律为准则,进一步明晰出资人职责,厘清出资人和受托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强化授权管理机制,理顺委托代理关系,有利于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完善现代化治理架构:一是全面统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强化财政部门的管理权利和主体责任。二是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国有金融机构法人权利配置,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委托代理设计,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规范公司治理机制。三是推进国有金融资本运作的制度化、法制化,提高管理透明度,及时、合规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运营情况,接受国家和市场监督。四是完善管理者绩效考核体系,推进激励相容制度,更好激发管理者的工作热情。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

《暂行规定》明确,财政部门要主导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建设。同时,对建立全流程动态监管机制、制定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及内外监督工作制度等内容也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这对实现国有资本稳健运营、保证国有金融资本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及更好实现保值增值要求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财政部门需要定期向本级政府履职汇报,接受监督与考核。对国有资本全口径管理情况要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汇报,并及时向社会披露国有资本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这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程序化和透明化管理提出了要求,有助于国家更好掌握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运营情况,有助于回应社会大众所关心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的各类问题,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无序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效率。

完善核心环节风险管理

通过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现其持续健康发展,能够更好地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在维持我国金融市场稳定中的中流砥柱作用。

其一,强化重大事项管理,防范决策风险。

此前,多个部门对国有金融资本具有管理权,“政出多门”、权利责任不对等经常导致“行使管理权力有余,但承担责任不足”的情况出现。这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架构导致在做出重要决策时,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协调,大大降低了决策效率,提高了决策成本。

《暂行规定》对《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明确,出资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出资机构派出股东代表,并提名董事、监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按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明确出资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审核权,包括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法人机构设立等内容。同时,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制度、企业年金制度等激励机制由财政部门拟定。明确财政部门及受托人在现代化治理机制下对重大事项的管理,有助于完善出资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控方式,压实出资人在事关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主体地位,保证出资人能够在事关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中的话语权,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控制风险事件的发生。

其二,明确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防范道德风险。

《暂行规定》指出,出资人要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进行选择与考核。出资人机构拥有对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有权对国有控股或参股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所派人员资质必须要经过严格审核和定期考察。《暂行规定》对管理者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予以明确,并提出要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这有助于激发管理者内在动力,鼓励管理者更好行使资本管理权,助力国有金融资本做优做大,避免内部套利、监守自盗等风险事件发生。

其三,统筹兼顾,协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总体上看,作为《指导意见》的重要补充和延伸,《暂行规定》立意高远,更加系统地明确了财政部门的出资人职责,从源头入手统筹金融资源布局,强化了财政部门在国有资本监督与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促使财政部门更好发挥管理责任,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从中央部门看,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利于更好落实部门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和授权管理体制,更好地运用国有金融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在地方层面,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强化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能够在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之间尽快建立“防火墙”机制,以便充分发挥金融体制改革的内部协同效应,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协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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