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中国的土地问题与城乡关系再认识(上)
2012-6-15 18:01:00
 
    内容提要:近年来,学界关于中国近代以来土地问题的讨论,对中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史学与西方学术界为主流的现代性范式,都提出了程度不同的反思。近代以来中国的土地问题与城乡关系再认识,核心是需要重新处理地权、赋税与租佃关系的变动。这其中,太平天国之后江南地区的城乡变革与阶级分化尤其关键,它导致国家与地主、农民之间租税关系剧烈变动,使得城乡分化、阶级分化与乡村治理关系的变革成为近代历史的主旋律,--这一点需要重新理解。正是晚清新政以来,中国作为现代民族国家进入艰难的锻造历程,它开启了中国前所未有的城乡分裂的格局,其分裂的过程再造了中国社会二十世纪以来最主要的阶级关系,它成为二十世纪中国革命的背景,也是原因。
  关键词:近代、地权、租税、城乡关系、阶级分化
  近年来,学界关于中国近代以来土地问题的讨论,对中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史学与西方学术界为主流的现代性范式,都提出了程度不同的反思,并强调要破除意识形态和政治为先导的“概念化书写”,从“建构”历史转为对历史的“真实”的获得。但是建构与真实之间的关系并非二元对立,而恰恰是互相包涵的。其中,强调中国的土地集中程度不高,自耕农占大多数,--这些讨论针对的是传统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基本叙述,即土地的大量兼并,地主的剥削导致了革命。但是,土地没有大规模的集中,并不意味着土地占有没有严重失衡。其实,相关的调查在二十、三十年代之后的中国,并不在少数,其中最重要的调查来自满铁,以及国民党政府的土地委员会和行政院的农村复兴委员会。今天根据一项1920-1940年代中国东南地区土地占有资料的重新研究表明,地主人均占地是贫农的10-30倍,少数地主、富农占地不集中地区这一比例在10倍以下,许多地区远高于此比例,“多种调查材料显示的地主与贫农间人均占有土地的差距,隐含了土地革命的可能。可以看到,在东南地区大多数调查中,占人口一半左右的农村贫困阶层,其人均占有土地不足一亩”。二、三十年代以来,从阶级角度对中国土地问题的调查并不能被简单推翻。
  (一)近代以来的地权、租佃与赋税关系再考察
  今天的翻案文章中,以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一书,以及秦晖的相关论述为代表。高著的主要观点为,过去的地主和富农共占有的土地比例为不到50%,而不是过去认为的70-80%左右。但是,即便根据高著对三十年代至五十年代地主土地占有数量调查的综述,5%的地主占有约40-50%的土地,依然是严重的土地不均衡。在方法论上更值得商榷的是,高著在讨论中国的地主、农民和地租的租佃关系时,是把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之后的乡村社会混同于明清时期的乡村社会的状况,“作为近代人眼里‘中国革命的对象’的、一般人所说的历史上的租佃关系,其实主要是就清代情况而言”,“我在写这本小书(《租佃关系新论》)的时候,我最后就把民国年间的一些材料给舍弃了,我基本上还觉得我在谈清朝”。高著把农民的“抗租”看成是历史上“一贯的行为”,并以此作为解释地主与农民关系的主要变量,这使得高著大量考察的是明清的案例,而对二、三十年代的大量农村土地调查和研究基本不做处理,从而排除了对晚清以来现代化因素导致的土地变革因素的考量,特别是国家权力下行而导致赋税沉重对乡村社会的影响。这样的历时态的结构主义方法论也是秦晖在《田园诗与交响曲》中的基本路径。不过,有意思的是,他们的结论却迥异:高王凌对传统的回顾使得他认为,中国并非专制主义,民主救不了中国;而秦晖则据此得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东方专制主义的典型代表。
  中国的地权关系极为复杂,随着不同的社会形态和地区有不同的地方习俗和惯例,地权表现也因此不同。对地权多重性的研究和重视,始于清末民初日本人据台后对台湾地权习惯的调查,民国时期在全国各省也有过不少调查报告。 其中租佃与雇佣的区分,一田二主甚至一田三主:田底、田面与永佃权(以及在此基础上更细分的多重地权),族田与义庄等,都使得现代意义上的土地调查方法捉襟见肘。地权从华北地区的小自耕农为主,到江南地区普遍的一田二主的租佃制,以及华南地区的一田三主制度等多重地权制度,使得佃农的身份涵义南北迥异。而农村中的小地主、不在地主、城居地主以及经营地主等地主类型的区分,也使得地主具有多重差异。因此地主与农民的租佃关系并非一律,而需要具体区别。对于这些关系的不同处理都会导致统计数字大为不同,比如在统计上普遍有对不在地主的忽略,而晚清以来不在地主比例却不断上升。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关于土地问题的调查,因为无法具体区分上述地权的复杂性,其统计数据在今天存在争议也可以理解。费孝通就曾批评过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在云南的调查,把雇佣关系混同与租佃关系,其他的乡村调查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田面权属于地方惯习,清朝和民国的法律都不予承认,黄宗智提到满铁调查中,日本人的调查组在非常细致和专业的调查中,就忽略了一种出租田面权的制度“混种”。1949-1952年共产党在上海郊区的征粮和土改过程中,也因为对此种复杂的地权关系认识不清,而导致阶级成分划分偏高和错划,征粮过重而导致农民集体反抗。但是,上述复杂的情况也使得对上个世纪以来土地调查数据简单的肯定或否定都需要更加审慎的态度。这些,高著中都没有分辨。
  另外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高著中没有把地租率与赋税的互动关系放在一起考量,单纯看地租率,民国时代也许并不高于晚清,但是这一现象需要与赋税关系结合起来分析。国家、地主与农民在不同历史阶段权力博弈关系上的改变,会改变地租与赋税的结构。江南与华北在地权关系上的差异,传统上使得华北的农民抗争多是针对国家政权的抗税行动,因为小自耕农需要直接向国家交税;而江南地区则是佃农抗租活动以不在地主为目标,因为在国家与农民之间,有一个拥有田底权的地主阶层负责向国家交税。民国之后,农民与地主负担最沉重的是赋税和摊派,它是导致地租关系变化的重要变量。因为摊派的急剧增长,最底层农民受压榨的程度不是下降,而是更加高昂。因此,民国时期地租率没有明显上涨,或者可能低于晚清,并不意味着农民负担减轻。江南地区国民党的税收和各种繁多的附加税和捐税的增加,使得1923-1926至1931-1933年,各县的实际负担增加了36%-98%,地主的利益收到强大挤压,而农民抗粮斗争与赋税负担变动过程正与此平行发展,其反抗的目标也从抗租变成了抗税。三十年代由于经济动荡和赋税的沉重压力,华北的自耕农大量沦为佃农,而地主则普遍都市化与不在地化,赢利型经纪人取代了保护型经纪人,地方豪强和村级恶霸雄起,传统的以自耕农为主体的村社面临分化和解体。租佃则从有利于佃农的长期分成租转化为有利于地主的逐年定额货币租,佃农丧失了稳定的租佃权利,租约变动频繁,地租负担加重,农民无产阶级化加剧。而国民党地方政府由于其军事化与现代化的需求,其额外摊派往往逼迫佃农来完成,“总之,到了二十世纪30年代,华北平原小农的生活情况已和清初截然不同”,它已经是一个阶级分化鲜明的社会。
  与高王凌著作的单一视角相比较,白凯(Kathryn Bernhardt)在《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中,综合了传统马克思主义史学、东南亚农民研究中的道义经济学与市场经济学三种代表性研究视野,其研究结论包括:长江下游地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并不是被二十世纪革命所摧毁的,而是明清以来的结构变迁累积的结果,--这一结论并不支持目前流行的1949年之后的政权摧毁了乡村传统自治结构的翻案论。其主要依据是明末清初就已经开始了大土地所有者迁居城镇的过程,使不在地主越来越多,这导致地方精英结构的改变和国家权力的介入。白凯根据《苏州府志》认为,至迟清代中期,40-50%的江南地主居住在县城,30%-40%居住在市镇,只有10%-20%居住在乡村。 她认为江南具有双层宗族体系:城镇的高度组织的家族和乡村的松散的同族,这反映了精英和农民分割的社会差距和空间距离。江南的义庄不同于华南地区,并没有成为精英和农民之间的桥梁,其宗族组织没有有效缓解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紧张关系。 但是,这类论证并不足以让人信服,其关键就在于江南地区一田两主的地权结构对于村落社会形态的意义,究竟如何理解。
  这里,张佩国对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值得关注。其研究根据大量的案例表明,虽然江南地区的土地交易圈因为市场联系的紧密而扩大,但是因为田面权滞留乡村,村庄的产权边界反而更为清晰。因此,村庄作为村落共同体对于理解江南复杂的地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比如江南水乡水面公租的收益权是以村落为单位的,对村外之人具有排他性。“在一田两主制条件下,即便对于田底权属不在地主的田,农民也认为属于自己村界内的土地,从而使村庄产权边界呈现了一定的稳定性。” 因为田面权保留在村民手中,村里的外来户也很难成为田面权的所有者,而田面权则可以让渡、抵押、典卖和出租,还可以作为家产遗传。因此,不在地主的土地交易其实主要限制在田底权。白凯关于不在地主从清中叶之后大量增加的数据,应该是在这个意义上的。土改之前的调查数据表明,江南地区外乡地主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多的达到百分之七八,青浦县朱家角镇三湾村,全村土地全部属于不在地主,但是,“一村土地尽属村外业主,然而田面权仍滞留乡村佃户层,田面权又具有所有权的性质,故村庄产权边界仍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黄宗智在对长三角小农经济的研究中也发现,三、四十年代,田底权的买卖可以如股票债权一样频繁,但是田面权的转手却极少,田面权受到各种习俗的保护,极少绝卖,因此村民对土地的耕种代代相传,非常稳定。但是,黄宗智和白凯的研究中,都没有把这一地权关系放在江南村落共同体意义上界定,而是认为与华北平原相比,江南的村落更具有“自然性”,主要由同族集团松散联络,没有超族的组织形式。
  张佩国的研究论证并强调了村籍作为一种地方性制度与地权具有密切的关系,土地资源的村社占有使得村社具有封闭内化的共同体性质,地权的多重性并没有破坏乡村的共同体性质。这种村界和村产的观念即便在土改的过程,也得以保留,反而是来自国家的行政权力向这种乡土的习惯法妥协。这一点在张乐天关于浙北盐官地区的调查中也得到验证,土改前,盐官地区几乎没有经营式地主富农,大部分土地都出租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土改的原则是在“原耕基础”上抽补调整,结果,大部分农民的使用土地没有抽动,“土地改革结束以后,社会各阶层的人均占有土地情况与土改前的人均使用情况相类似。”当然,土地占有关系变了。张著中举出的一个案例是,土改的时候,江宁县东山镇小里村的四户外乡雇农居住该村五年,因为无法找到家乡地方政府机关开介绍信,土改结束后,直到1951年春都没有分到土地。而该村虽在城镇工作的店员、工人,只要愿意回来,都可以分得土地。 这些都是村籍制度因为土地改革而表现出来的性质,村籍制度其实已经深刻地影响了土改。黄宗智研究的长三角地区实现和平土改,由于几乎所有的村民都向城居地主租佃田底,自己拥有田面,村社内部的阶级分化很低,如果根据租佃和雇佣关系,全村人都可以归于一个阶级。因此,土改的革命性意义其实在于“挥笔之间便取消了城居地主收租的权力”,--这其实意味着城乡关系模式的重大变革。黄宗智由此认为,土改使得江南村民成为华北一样的自耕农,不需要向地主交租,而是向国家直接上税,它意味着国家权力伸入了自然村。但是,我们对此还需要有更多的理解。
  正是因为江南的村落社区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导致土地细碎化以及田底、田面权的地产多重分割,使得一方面小块土地成为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则是在此基础上的普遍手工业兼业和商业。土地则成为规避商业风险的根基,因此,虽然江南地区城镇商人和手工业人口不断增加,其与家乡土地的“根”并不会因此断裂。正是这样的原因催生了江南地区众多的城镇发育,城乡关系不是分割,而是因此更加密切互动,城乡经济高度一体化。今天温铁军论述的土地作为中国农民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有其历史和社会根源的。黄宗智在对长三角和华北平原的对比研究中,强调江南的一田二主的双重土地制度是土地耕种稳定的原因,因此社会和阶级分化在村社内部被抑制。而没有此种制度的华北平原,土地转手和租佃关系只涉及单层的土地所有者,这导致土地频繁买卖之后耕种者也频繁更换,社会和阶级分化也严重得多,“这提醒我们不能将流动性简单等同于商品化”。 应该补充的是,正是双重地权的社会保障机制,才是江南地区传统上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原因。这一点,对于理解今天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依然重要。
  有论者说,中国千年的土地私有化都没有导致土地大规模兼并,并生发出资本主义,因此土地私有化与资本主义的关系是个伪命题。这样的论述抹杀了传统中国的土地私有化与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化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前者的私有化是内在于社会的自我保护之中,受社会惯习、民俗、村规、族约的制约,或者说,其土地私有化本身就是这些社会惯习的体现,比如江南地区退佃几无可能。而无论华北、江南或华南,其村社和宗族成员都有土地优先购买权,并有非常苛刻的地方习俗阻止土地外流,因而传统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具有重要的伦理经济的性质,具有社会保护的特色。而资本主义私有化却是以冲决上述所有社会保护为前提的(即将土地转变为以增值为唯一目标的土地资本)。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之后,华北农村大量的自耕农破产沦为佃农,很多村社凝聚力因此下降,村社和宗族的土地优先购买权随之丧失,失去自耕农和地方习俗保护的村社共同体也随之解体。但是,资本主义对传统社会的摧毁,带来的并不一定就是资本主义的成功,而是相反,是资本主义的失败导致了中国的革命,特别是乡村的革命。这使得华北,而不是江南,成为中国农民革命的温床。白凯描述江南地区的农民不热衷革命,其实正是因为建立在江南市场经济基础上所构建的社会保护传统并没有被彻底摧毁。这一点,是需要重新认识的。
  明清之际,即便是居住在市镇的江南地主,依然通过氏族的纽带保持着与乡村社会的互动。虽然江南的义庄主要属于住在城镇的官僚和商业的大家族,但是义庄的慈善和救济功能,依然是把城镇地主的氏族保障建立在乡村的土地基础上。此外,徽商和徽州文化在明清之际的崛起与繁荣,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这一点。徽州虽然在传统的江南苏、松、常、镇、杭、嘉、湖七府之外,偏处江南,但无徽不商,徽商在江南重镇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得江南研究中无法忽略徽商的存在。白凯的研究中,完全没有引用徽州的材料。其实,徽州的情况,从另一个向度,说明了在外地主的官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更能够强化以村社为单位的氏族的存在。徽州地处内陆山区,土地贫瘠,徽商的发达与宗族互为依存,其外在资本的反馈,促进了徽州经济与文化的高度发展,经济不是内卷,而是通过外卷的方式,把徽州山区与一个幅员广大的商贸网络密切联系在一起,而其中的网络节点就是以村落形式聚合的氏族。徽州的村落多为单姓氏族聚集村,大多数村落的族田往往要占全村土地的一半以上,徽商成为徽州地区社会保障和公共品提供的主要承担者。
  有意思的是,徽州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是以村落为单元的,名门望族多以村落为聚集地,而不是在城镇。徽州的城镇分布密度低,规模小,与典型的江南地区迥然不同。明清之际的徽州府志对户口记载都没有区别城乡,因此后人无法从历史记载中估算其城市化程度。这其实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徽州地区村落的重要意义,徽州文化和经济的发展不应该用都市化水平来衡量,而是需要重估村落作为文化与经济载体的重要性,--这一点极其重要,却缺乏足够的研究。笔者籍贯所在安徽旌德县,历史上隶属徽州,家里老人一再提起的民谣就有:小小的旌德县,大大的朱旺村。朱旺村据称是明太祖朱元璋后裔所建,有数百年历史,分为上下两都,上村为十四都,下村为十五都。两座朱氏宗祠,四座庙宇,曾拥有菜子、兴隆、乾元、庆丰等商号,一座村落能够拥有这么多商号,可见其繁荣。旌德另一名村为江村,据称建村已有1400年的历史,明清两代就有127位进士、举人等,近代以来也是人才辈出,不胜枚举,如明代父子进士江汉、江文敏,清代名医“人痘接种法”发明者江希舜、清代翰林编修江志伊、民国海军将领江泽澍、社会党创始人江亢虎、民国代总统江朝宗、民俗学家江绍原,抗日先驱江上青(江泽民之父)、数学家江泽涵等,以及胡适夫人江冬秀。对于城镇不发达的徽州来说,理解其社会形态最重要的方式正是需要研究村落单位的意义,拥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与名门望族的古村落,徽州比比皆是,可惜在社会发展以城市化为标准的观念遮蔽下,村落单位的整体性学术研究工作尚未有效开展,而我认为这正是徽州研究的关键所在。
  (二)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的国家与租税关系之变动
  其实,仔细看白凯的研究中,她的确是把太平天国运动看成是长三角地区国家、精英与农民的关系发生转变的分水岭。因此,真正具有近代意义的是太平天国之后社会结构的变化,新的社会变动的因素由此加入进来,从而形成了新的动态过程,这也正是该著着力论述的要点。
  19世纪40-50年代,江南地区的集体抗租抗税迅速升级,其原因正是鸦片战争之后银价上升与物价下跌所造成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关于银价上涨的原因学术界尚存分歧。这导致江南地区田赋上升,给地主和佃农都带来沉重负担。一些江南县份有惯例按照上层绅户、下层绅户和民户三个等级有不同的漕价,民户负担会高于正额(下层绅户)三-四倍。大户还可以利用衙门“卖荒”,即把赋税减免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获得赋税减免,以逃脱厄运。而小户纳税人就难于为继了,他们以“包揽”(“诡寄”)的方式委托绅户代为完税,绅户可以按照自己的短价交纳小户之税,并收取小户的手续费。19世纪40年代中期,常熟100户左右的大户代表90%的小户按短价纳税。当出现滚雪球效应时,小户数量就越来越少,“因为税基萎缩,地方官员的反应就是提高小户税率,也因此更加刺激小户去寻求绅士包户的庇护,或者把地产卖给大土地所有者。这使得税基进一步缩小,促使地方官员试图向剩余的普通土地所有者征收更多的钱粮。”如此恶性循环之后,土地收益急剧下滑,赋税攀升,诱使地主通过提高地租来弥补损失,但遭遇了承受更加沉重打击的佃户们的反抗。这导致传统的抗租抗税由个体行为转为集体行动,“19世纪中叶的货币问题和经济衰退是全国范围内的,在其他地区也挑起了同样类型的民众反抗。但是在江南,农村经济高度商业化,租税普遍改折,使得土地所有者和佃户特别容易受到物价和货币波动的影响。结果,这一时期内的集体抗租抗税行动次数(57次)较之国内任一地区都要更多。”
  只是今天,我们需要把这一集体抗租抗税行动放置在村社共同体的视野中来看待,才能更深地理解为什么是“集体”性的。白凯犹豫地提到鸦片战争在广东造成了地方腹地的军事化过程,而江南地区这种情形并没有显著发生,特别是鸦片战争之前,江南地区都相对游离在复明秘密社会之外。因此,她更多看到输入性抗争力量的作用,随着上海和宁波开放为通商口岸,作为天地会支派的小刀会进入上海。 显然,这些都不能足够有效地解释江南集体抗争的组织资源。她描述1842年佃农集体抗租运动被推举出来的普通种田人领导闵元元时,表示对“闵元元自己要取得领导权的原因,不很清楚”。但从她的描述可以看出,即便是小刀会的成功反叛,也需要依靠当地农民的支持,特别是当地的抗税领导人,如青浦县白鹤江村的周立春。他本是当地的保正,负责征收田赋,但是他却极力保护本地业主的利益,面对不合理的赋税,他带领纳税人冲进了青浦的县衙门,之后藏匿在白鹤江村到第二年,并与各村订立盟约拒绝纳税。这里就有明显的村社共同体行动的印记。白凯的研究发现,集体抗租的领导主要来自本地佃户阶层,而他们的攻击对象往往是住在城镇的与官府有勾结的大地主,也就是不在地的绅商大地主。
  白凯论证了正是因为太平天国运动对江南地区的席卷,并直接向佃户收税的方式,极大地改变了之后清朝重建佃户、地主与国家三方关系的博弈。大地主与国家的联合关系得到强化,1886年之后,国家通过建立追租局,使得对欠租佃户的追诉从正规司法体系中分离,免除了昂贵的诉讼成本。通过国家催租系统提供的服务,地主可以绕开法庭,收租和催租系统变得更有效率。但是,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却恶化了,乡村传统的儒家伦理对于租佃关系丧失了维护的效用,阶级冲突公开升级。另一直接的诱因是1902年之后,晚清颁布新政作为清王朝最后的国家现代化的努力,重建教育、军队和警察以及议会的改革,其成本主要通过增加税费来解决,土地税额由此增加了4%-6%。而绅商地主“要么自己作为收税人,要么作为通过正规渠道所征经费的指定接班人,越来越紧密地与田赋联系在一起,”这就促使得农民的抗税不仅指向国家,并且指向精英阶层。
  由此,清朝最后十年间,江南迎来了佃户集体抗争的高潮。辛亥革命之后,昆山县有130多个村庄联合起来集体抗租,佃农抗租的浪潮淹没了江南每一个角落。这是因为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大户小户之间呈反方向的差别税率”,而绅商地主却继续得到官方的庇护,“在稳定地租关系的努力中,地主和官员越来越互相依赖,这代表着两者在这一时期因为更充分发展而出现了交叉,这些发展包括:精英影响的扩展,国家更多地介入地方社会。通过集体资源的动员,地主更有能力促使地方官员将更多的财力和人力注入地租征收;而地方官员在地租负担的调整中也越来越多地进行干预。国家的介入将地租关系置于一个全新的基础之上,这个基础最终对地主极其不利。” 这样的历史视野,对于近代以来租佃关系的研究是不应该被忽略的,但是这在高王凌的研究中都被有意无意地缺失了。
  1927年前后,江南土地所有权快速向城居地主转移,不在地主的比例持续上升,很多县份从一半到百分之九十都是在外绅商地主。 20世纪30年代的统计,一田二主在吴县达到90%,常熟达80%,无锡达50%,约67%的平湖农民在拥有田面权的土地上耕作。这使得中介的收租代理机构发达,而国家力量则制度化地进入专门的催租代理机构,县级保安团和保卫团成为协助地主收租和镇压佃户的军事力量。1927年之后的国民党中央政府曾严禁追租处,代之以地方仲裁委员会,并试图实现减租运动,但很快就以失败而告终。因为在国家征收的土地赋税陡升的情况下,这一政策遭到了地主阶级的顽强抵制。作为一个以允诺农民解放为其政治诉求的现代政党,国民党的减租减息和平均地权的主张,都使得它的政权理念在性质上不同于传统国家政权,这也使得它陷入一个无法自拔的两难困境,即它无法兑现它的民生与民权的政策,这成为国民党政权失败的一个重要层面,对此,下章再详述。这里只强调由此生发的一个醒目的现象,即三十年代抗租活动加剧,“1932-1936年的5年间的佃户行动要比整个动荡不宁的民国时期其他任何一个连续5年所发生的都要多。”
  白凯论证了江南地区在民国之后的农民集体反抗,越来越模糊了抗税与抗租之间的区分,随着国家在地主与佃农之间介入地越来越深,政府开始成为农民反抗的对象,“官员在地租关系中的介入是双面的,佃户对国家的看法也是双面的。国家参与催租,农民强烈反对;但是国家参与设定地租,他们热诚欢迎。而且,事实上恰恰也是他们的行动推动着国家参与设定地租。” 这里,白凯对现代政党政治的作用评估不够。在解释为什么江南农民的集体抗争不是抗税活动的升级,而是抗租活动的升级,并且重新把反抗的矛头指向国家(县以及县以下的地方官员成为农民反抗暴力的焦点)?白凯认为需要从地主、国家与农民之间更广阔的政治背景中去考量。一方面,地主阶级与国家势力的结合,使得强制征收地租更有效率,;另一方面,则是国家在地租设定上的更大作用,使得佃农的集体抗租具有合法成功的机会。不过,白凯还是坚持认为,区别于两广和两湖,江南地区三十年代的集体抗争与现代政党政治(特别是共产党的政治活动)基本没有关系,而是自发行动。这一点其实更多是从组织资源的角度来界定的,大革命前后现代政治理念对三十年代农民集体抗争的影响,并没有被充分评估。而其实正是这些现代政治理念,才给与农民集体抗争更多在国家层面上的合法与可能,这正是现代革命的意义,这一点另文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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