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中国的土地问题与城乡关系再认识(下)
2012-6-15 18:02:00
 
    (三)  近代以来的城乡分化、阶级分化与乡治变革
  杜赞奇在其著名的关于华北农村的研究中指出,清末华北地区在县衙之下的盈利型经纪人相对较少,清末厘金制之后,为县以下的国家经纪提供了捞钱的机会,人数开始增长,而其迅速膨胀则是民国之后的事情。民国在向农民征收摊派的时候,是以整体的村庄为单位的,这就摧毁了传统的保护型经纪人的文化网络。二十世纪之后,村领袖的主要职能就是征收摊款。而随着二十年代乡村的贫困化程度加剧,自耕农陷入土地抵押给城居地主、终年借贷无法偿还的恶劣境地,富人的私人财产也不断减少,其部分田亩往往也不得不转给或者抵押给城居地主,其收入已经不足以应对全村摊派的垫付,而垫付给贫农的钱款也总是无法收回,这导致乡村精英被迫退出乡村政治,而恶霸无赖则填补空缺,成为欺上瞒下的赢利型“土豪劣绅”。杜赞奇的研究发现,到了三十年代,村长已经不再是乡村中有地位的领袖,也几乎没有人能够靠自己的财富和关系来树立威信得到村民的拥戴。
  值得注意的是,恰恰是这些人与城居地主有着密切的关系,使得城居地主对乡村的控制和压榨越来越强化。当村民把自己的地抵押给城居地主自己作为佃农继续耕种,“在土地涨价时提高押金,增加接待或延长付款期限等问题上,村民都得祈求地主的‘开恩’,随着城居地主控制力的加强,原先那些向村民介绍低利借贷和高价帮工雇工的村庄保护人的作用下降,村民们不得不转向依赖那些与城居地主有关系的人,而这些人则不一定完全替村民着想。” 杜赞奇调查的案例发现这类人作为城居地主的代理人,通过租佃和借贷关系收取佣金,从地主那里获得优惠条件租种土地和获取低息无息贷款,从未站在村民一边。他们不但将担任公职视为捞油水的权力,而且勾结县衙中的赢利型国家经纪作威作福。 在杜赞奇看来,土豪劣绅与村民的对立,体现的是现代国家政权没有得到传统的文化权力支持,却在乡村强行延伸的内卷化表现,也是结果。乡村土地从耕作者手上转移到城居地主,乡村传统精英的失散,以及自耕农的破产,这些导致华北的村界和村庄共同体的权力处于解体中,这是乡村作为社会解体的征兆。
  由此可见,华北农村的阶级分化并非没有发生,而是更多地发生在城居地主与乡村的自耕农之间,它派生出新的与村民对立的赢利型经纪人阶层。由于没有江南地区两田制地方惯习的制约,华北小自耕农的抵押田更容易丧失,更容易缺乏保护。而村庄内部的阶级分化则趋于同质化,富有的乡村领袖不是卖掉土地就是逃离村子,富农则走向贫困化。
  乡村社会保护型经纪向赢利型经纪的转变,正是晚清以来最大的社会变革,它是现代化的国家政权建设与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直接背离的产物,这个过程也极大地损害了国民党政权在乡村的合法性,以致国民政府也不得不掀起打倒“土豪”的运动。在梁漱溟看来,晚清以来乡村最大的问题正是:“稍微有钱的人,都避到城市都邑,或者租界。……再则有能力的人,亦不在乡间了。因为乡村内养不住他,……最后可以说好人亦不住乡村里了”,要选村长,土豪劣绅是一定愿意当选的,而且当选的必定是他们。他们是国民党地方自治方案遭遇到的最大敌手。
  国民党方面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1933年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上,陈立夫、张道藩、罗家伦等提案认为:“吾国连年天灾人祸,民不聊生,而人民之不识字者占百分值七八十左右,于此而设立机关,空谈自治,是无异南辕北辙,背道而驰,结果自治之组织愈大,豪强之把持愈加,自治之耗费愈多。人民之负担愈重,名为自治,实乃自乱。”1933年5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公博、副主任委员王陆一致函要求立法院尽速制订县自治筹备委员会组织法:“现距中央规定完成县自治之期限已近,而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因无法定组织,各自为政,多假托于地方豪绅之手,支离破碎,名实俱无。”1935年11月,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总结说:“回顾过去成绩,全国1900县中,在训政将告结束之际,欲求一达到建国大纲之自治程度,能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者,犹杳不可得,更遑言完成整个地方自治工作。”《大公报》批评这样的自治成为“病民的新政”,人民苦痛甚于自治之前。
  国民党秉承孙中山地方自治的宪政理想,以使民众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权利,却屡遭挫折。1935年11月,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仍然强调指出:“必须将官办自治改为民办自治;将土劣自治改为革命自治,而后真正地方自治,始有彻底实现之可能”,但是在实践中,其官办自治从来没有真正转化为民办自治。因而当时就有论者主张从宪政的角度摈弃地方自治的方案,而直接以基层组织代之,因为地方自治与民主政体的基层组织之间是对立的。而蒋介石从剿匪的角度要求推行带有军事制度的保甲制,地方行政部门也更热衷于这种方便征夫派款的保甲制,于是国民政府逐渐从推行自治变成推行保甲,试图把保甲的方式融入“自治”,以形成一种军事化的自治方案。
  1940年日本人推行大乡制和保甲制,杜赞奇认为是承袭了国民党的目标, “此举确实达到了某种国家目的,如催征钱粮、清丈土地,使国家行政机构得到加强。但同时,为完成这一任务而往往迫使乡村领袖与村民对立,结果使正直之人‘退位’,地痞恶棍充斥于乡村政权,这使国家政权在民众中的威信更为降低,实际上这是一种‘内卷化’的政权扩张。”为了打破以自然乡为基础的利益集团而建立新的乡村基层权力体系,外来的统治毫不留情地摧毁传统乡治结构,“在国家政权继续内卷和高赋税的压力下,促使乡长服从国家目标的根本条件--与乡村社会利益完全分离--也迫使乡长成为最残酷的国家经纪人,它比以往的经纪人更有权威、更具压迫性。” 在杜赞奇看来,正是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导致的土豪、污吏和苛捐杂税为二十世纪波澜壮阔的农民革命铺平了道路,日本的入侵只是使得这个问题更加激化,其统治与民国政权并无太大的差别,国家政权的内卷是整个民国时期的普遍现象。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以农民为主体的革命动员,把现代民族国家衍生的贪官污吏、土豪劣绅作为斗争的目标,有效地与反抗残酷的外来侵略政权的民族解放斗争结合在一起,这就使得乡村与国家的关系成为二十世纪中国革命的结构性问题,也是1949年之后的新政权必须面对的最重大的历史课题。
  从晚清以来的“新政”开始,二十世纪前半叶以城市为核心、自上而下的现代民族国家官僚化和政权建设的激进推进,极大地改变着中国传统的城乡关系和社会结构。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并非没有经历剧烈的阶级分化,而是相反,阶级分化是以城乡急剧分化为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无论是江南,还是华北,乡村的贫困化导致村社内部阶级分化趋同,土地进一步细碎化,富农减少,而农民与城居地主的阶级分化加剧。城居不在地主对乡村的控制强化,伴随着国家以城市为核心的政权建设强制下沉,构成了二十世纪前半叶乡村社会的主要格局,其危机也源于此。
  (四)   结语:“乡治”还是“自治”?
  晚清新政以来,中国作为现代民族国家进入艰难的锻造历程,它开启了中国前所未有的城乡分裂的格局,其分裂的过程再造了中国社会二十世纪以来最主要的阶级关系。正是破产的乡村,孕育了作为无产阶级的工人和农民的诞生,它第一次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就成为二十年代轰轰烈烈的国民大革命的主角,从此之后,这个阶级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构成了中国社会革命与变革的主轴,一直到今天。从毛泽东到梁漱溟,都是因为大革命在乡村鼓发的巨大浪潮,从而发现了农民推动历史的力量。
  新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就是中国的现代性问题;与其说它是一个问题,不如说是体现为系统性和结构性的社会历史变迁进程本身。它充满矛盾与悖论,这使得“斗争”,特别是“阶级斗争”成为掌控二十历史进程的重要的,或者说唯一的武器。这正是为什么梁漱溟把乡村危机看成近代中国最核心的问题,革命与改良都必须由此而行。梁漱溟是把“乡治”或“村治”看成是自己介入中国政治的改良方式,“并不是地方自治或乡村自治的简称,而是一个有特殊意义和整个建国计划的主张,不过要从乡村入手,又归本于乡村。” 他严格区分并强调自己的乡村实验,不同于国民党地方自治方案,“我们从没有称过地方自治为‘乡治’或‘村治’;本非同物,不可以混也。而张汉儒先生辄以国民政府在中山县举办地方自治,目为村治运动。……这在我们既不敢当,在国民政府亦不愿受罢!” 村治和乡治的目的,就是要在近代都市文明之外,辟造一种乡村文明,使社会重心从都市移植到乡村,并希冀以此来应对城乡分裂之大变局。
  由此出发,梁漱溟对国民党的地方自治运动有严厉的批评。在他看来,从晚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预备立宪,筹备地方自治,到辛亥革命继续进行,城镇乡设立议事会;一直到民国,从联省自治失败到1927年国民党完成全国统一的政权后地方自治运动再起,所有的地方自治统统失败。他在1930年所作的《敢告今之言地方自治者》中,尖锐地指出:“国民政府果欲完成地方自治,则如何挽回我固有经济日就颓崩之势,而开动其生发进步之机,使地方向荣、乡村兴起,实为最当先解决之绝大问题。乃当局者似初不照顾到此,只是颁布自治法令,督促实现。这好比对着干枯就萎的草木,要他开花一样,何其愚昧荒谬。在当局似亦明知办不到,而要指限克期完成;明知没有实际,而必要摆这面子;如何虐苦人民、贻害地方,在所不计。”
  自治的要义,就是尊重地方上人的意思,承认他们有此一种新权(自治权)。现在却反其道而行之,不顾地方上人的意思,蹂躏他们既有的权利;讵有这等筹备自治的道理么?诸公知道,农民的血汗几已剥取到最后将不能自养其身,将无以营其下一[年]度之生产么?……若剥取来,养些职员,把他消耗了;则生产益减,农民益贫,自治之机益将断绝。诸公知道,自清季到民国历次举办新政,三十余年间无一次不是欺骗农民,农民听到新法新政就厌嫌头痛么?
  在1932年写下的《中国之地方自治问题》中,梁漱溟强调国民政府地方自治失败的根源在于,地方自治其实只是“编制”,只是让某一地方有所属,乡属于区,区属于县,等等,有所属就是使一地方没有“自己”,而属于“他”!中国社会缺乏自下而上的团体组织形式来主导自治,政府的地方自治方案是抄袭西洋余唾。从权利出发使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均成为法律关系,乡长与乡民之权均有规定,乡长与乡民均可检举、罢免或逮捕送官,并非领导乡民爱惜团结,而是领导乡民打架捣乱。因此,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这“四权”实是使人民捣乱打架的工具,西洋行之甚便,中国仿之,只受其毒害而已。
  因此,真正的乡治必须政治经济教化三者合一,以此重建乡村团体。中国的文化运动须从乡村起手,慢慢有小而大开展,由下而上生长,需经过长久的培养演进。文化运动成功之后,那时的中国,名之为国家可也,不名之国家亦可,国家与社会将合二为一,“好像社会生长发育,国家自然没有了;名为社会尚属合适,名为国家不甚相符。一切国家均将如此,而中国独先成功”。 从中,可以看到梁漱溟乡村建设的方案是试图针对性地处理国家与社会在结构上的冲突与分裂,其敏锐之处在于把社会本位放在高于国家的位置上,并希冀再造内发的社会力量来重塑国家,如此国家与社会才还可以相符,--其问题意识正来自于近代以来乡村社会的大崩解,以及这个过程中国家的失败。近代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不断加剧的分离,是病灶所在,而从不是解决病灶的方法,--这正是与西欧的不同,因此克服这样的分离,正是近代中国历史的重要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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