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共财政 矫正“市场失灵”
2007-4-2 10:36:00
 

  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财政、税收作为“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系统,应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服务于大局。要以建设公共财政为导向,发挥好财税统筹协调的分配、调节能动作用,从多个方面、以多种形式支持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在继续贯彻稳健的财政政策,维护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同时,需要把短期的政策调控与中长期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的合理调整,紧密地结合起来,这种调整的大方向,就是突出财政的公共性而实现整个财政形态向公共财政的转变。

  这一导向,是与以人为本、注重多方统筹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和针对矛盾凸显期的到来而强调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纲领,直接呼应的。着眼于维护经济平稳运行而培育内需、拉动消费的过程,财政需要更加自觉、更为得法地做好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工作,按照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定位,以收入、支出的多种手段,优化公共利益所需的政策环境因素,促使千千万万的市场主体和广大消费者,从生产、消费的不同角度和不同环节,切入“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转变粗放增长方式,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的路子。

  还要把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综合协调,在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事务管理中,由公共理财为先导,发展健全规范的民主化、法治化的公共选择机制,注重增进社会公平的再分配调节,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环境保护、国土整治、公共医疗卫生防疫体系的建设、义务教育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保障的健全、扶贫开发等等,应摆在财政支持的重点位置,改进税制与税收政策,需要围绕这些重点合理设计,有所作为。

  同时,在转变政府职能之中,财政体制还要作出进一步的较大改革,其框架上,以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为突破口,应力求扁平化,减少层级,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并使“分税分级”体制在省以下具有可操作性;对中央、省和省以下不同层级的政府事权,要作出合理界定,按政权—事权—财权—税基的逻辑链条,理顺匹配关系,形成各级的规范预算,以及自上而下的中央、省两级规范转移支付体系。

  这些如果见到眉目,则省以下分税制的实质性贯彻便有望柳暗花明,困扰我们若干年的基层财政困难,当可走上“治本”之路。这样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必将发挥综合性的“解放生产力”的效应而助益于“做大蛋糕”、统筹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

 
 
  • 标签:公共财政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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