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投资需求政策取向
2008-3-17 10:16:00
 

(一)投资宏观调控需要多种政策有机组合

由于单一政策工具作用有限,因此,应对日益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需要借助于多种政策手段,必须多管齐下,形成合力。1978-1991年的三次投资宏观调控,操作上主要表现为压缩基建投资规模、控制贷款规模,国债政策、税收政策、利率杠杆等间接手段较少采用,政策的组合使用少。这种相对单一的行政手段主导的调控操作简便、短期见效,特别是面对占据投资主体地位的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投资欲望比较有效,间接性的市场手段反而容易失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非公经济日益壮大,“一刀切“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压制住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但是,却对非公经济造成损害。同时,这种方式也由于“一刀切”,容易造成经济的大起大落。1992年以来的三次宏观调控,尽管仍然采用了行政手段,但是,行政手段的作用已转化为“发信号”、“打招呼”,在此基础上,越来越注重发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主导作用,避免经济的大幅波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土地政策和环保政策、投资政策与消费政策、扩大内需与结构调整的多种政策配合与协调使得政策组合更加丰富,更能应对复杂的局面,更能平衡各方的利益与诉求。这是未来投资调控应该遵循的方向。

(二)投资政策调整应更具灵活性,体现调控水平和艺术

199612月,刘国光和刘树成在《人民日报》发文,总结3年半来的宏观调控。他们把软着陆的经验总结为四点:第一,及时削峰,而不是等到经济扩张到难以为继的时候才被迫调整。第二,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适度从紧而不是全面紧缩,在结构上则做到有松有紧,对低水平无效益的企业紧,对泡沫经济紧;对高水平高效益企业松,对国家重点项目松。第三,适时微调,在适度从紧的总原则下,根据经济运行的具体情况微调和预调。第四,自始至终抓住软着陆的主线。宏观调控明确提出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并且自始至终贯彻了这一任务。与1993-1994年的成功经验相比,2004年的宏观调控具有决策反映速度快,注重结构调整,政策之间力求协调的特点。宏观调控的重点始终针对泡沫行业,而对农业、能源等关键的支持力度不减。虽然各商业银行的分支行均严格按照总行的产业目录进行项目贷款,国家严控投资的产业已很难得到银行的继续支持;但是,银行自觉调整信贷结构,电力、交通、石油、石化、社会事业成为信贷投放的重点。与货币政策相配合,中央政府的财政政策也转为中性,即适当压后政府项目的预算拨款。由此可见,未来投资调控可能是见势快、动手早的调控,注意准确把握调控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看准的问题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

(三)充分估计行政性调控对经济可能造成的损害

如上所述,未来的投资调控具有复杂性的特征,与10年前明显不同,由于微观经济主体结构与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的宏观政策最先受到伤害的往往不是国有企业,也不是地方政府,而是冲锋陷阵的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却恰恰是近年来我们采取各种政策措施进行扶持,希望其发展壮大的经济力量。从铁本事件可以清楚地看到,真正违规的不是企业,而是各级地方政府。这种地方政府生病、民营企业吃药的作法打击了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积极性和可能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信誉。行政方式的主要缺陷是政府部门掌握的信息不充分、不完全,容易造成调控上的一刀切与盲目性。由于行为能力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中央政府干预经济的结果往往不能实现预期的社会经济目标。许多行业的周期性发展规律表明,与中央政府调控方向相反的企业决策反而容易在未来某个时期获得成功。目前,中央政府严控其发展的钢铁、有色、水泥、纺织、造纸等行业,由于产业内部产品品种、规格、技术和质量水平不同,其中必然存在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投资机会,但是,行政调控很难区别对待,很难避免伤及无辜。

(四)通过调节要素价格调控投资需求

要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调控投资,特别是要把扭曲的生产要素价格调节到正常水平,对投资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应该对各地地价、水价和电价的减免政策进行清理,根据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与生态保护的要求,由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确定各地真实的要素基准价格,地方政府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例如,在水资源稀缺的地区大幅度提高工商业用水价格,以抵制相关产业的过度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区土地出让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工业土地以低价协议出让方式为主,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并以拍卖为主。地方政府通常是用房地产用地拍卖所得弥补工业用地出让产生的亏损。现在需要对这种土地出让制度进行改革,即改变房地产经营用地100%拍卖的局面,对部分用地实行招标或挂牌出让,以降低土地价格,降低房价。同时,要严格规定工业用地(特别是开发区用地)出让价格不能低于当地的基准地价,不能任意减免,以防止各地在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

(五)探索建立防止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长效机制

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在改革以来的多轮投资热潮中均表现得十分明显。在片面政绩观的支配下,各级政府必然会通过各式各样的土地、税收、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以扩大本地的经济总量;由于地方政府的投资活动缺少必要的约束机制,导致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往往成为超越当地经济发展需要、恶性透支未来的无限制扩张。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尊重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的要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体制基础。但是,如果地方发展经济的愿望不加节制、恶性膨胀则会妨碍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各地均强调自己发展的特殊性和必要性,则经济与投资的降温将成为一句空话;如果对地方政府违规现象查处概率极低,又缺乏一种使大家合作来遵守和执行的制度,则重复建设、盲目投资、结构趋同、无规模经济和过度竞争就仍将层出不穷。对地方政府行为的节制可以是来自于中央政府的纵向约束,也可以是来自于本地区内部的横向监督。如果单纯依靠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而来自于本地区的民主监督和制约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将会反复不断出现。因此,应在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中加入外部性及可持续发展、就业以及社会事业进步等方面的内容;增强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债务融资的民主监督与制约;提高社会公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民主参与程度。

(六)扩大投资需求与扩大消费需求相配合

扩大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是扩大内需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而某种意义上讲,扩大消费需求对于中国经济更为迫切。这不仅因为消费需求在内需方面占有很大比重,而且因为投资需求归根结底会受到消费需求的制约。未来要加快养老体制、医疗体制、教育体制改革,改善消费预期,降低储蓄率,提高消费率。改变住房政策导向,不断丰富住房市场体系。尽快落实将城市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用于建设廉租房或用于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补贴。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降低自有住房持有率,使更多城市居民可以通过租房方式逐步改善居住条件,避免住房投资挤出或抑制其他消费。

 

 

 

                                        作者:刘立峰、王元京

 
 
  • 标签:投资 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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