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农户的产权冲突
2007-9-20 15:35:00
 

  ——“斗南事件案例分析

  公司+农户尽管已经被公认是一种农业产业化的有效形式,但在我国,与一般东亚小农经济不同的是我国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由此形成小农与村社产权两级构造,因此这个号尤其难写好。

  斗南事件说明,大企业进入农业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政府、企业、农民三者利益目标不同的条件下,学会与实质上已经占有农业资源的分散小农进行谈判。企业如果仅仅以政府为交易对象,尽管表面上可能得到以最低成本进入农业资源开发并获得超额利润的机会,但最终还是会遭遇小农为保护土地产权而进行的多种形式的抵抗,产生不可预期的过高交易成本。

  一、背景

  1、一般经济地理环境

  斗南行政村西邻滇池,南距县城2公里,属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管辖。村内办有全国最大的鲜切花批发市场,国内各大城市约一半的中低档次鲜切花来源于此。该村现有人口5064,土地2700多亩。人均虽然仅有半亩多,但由于大部分种植花卉和蔬菜,农民生活水平在当地仍属上乘。

  2、农村改革中的地权演变

  斗南村原来是有20个生产队的蔬菜专业村,1979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大队一级改制为行政村并设立对乡级政府负责的办事处,主要承担行政和公益事业的管理职能。村委会下设到自然村,与7个经济联社相重合,但土地却是按照原20个生产队的实际面积和人口分配到户的。亦即:该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即使不能按照现行政策要求,以原生产队为单位,那么最高也只能算由联社所有。

  又由于,斗南村土地到户后18年未再大调整(指由村集体按照人口变动重新发包土地)”,因此农民实际上已经拥有了土地除名义所有权之外的大部分产权。根据现行土地法律和政策,斗南行政村办事处并非集体经济组织,也非村民委员会,故在法律上不是该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3、花卉生产和经营的发展过程

  斗南村原来当过教师的化姓农民80年代末期开始自发在承包地上种植花卉,其他农民起而效尤,面积逐渐扩大到现在的1800亩。1992年,该村鲁姓农民自发进行花卉的外地运销,1993年开始在村头形成零散收购的临时市场,1994年交易多了就发展成村内的路边市场。办事处遂于1995年贷款380万元,建设了正规的收费市场并拓宽了与公路相连的村道。

  进而,市场的规模交易带动了周围各村的花卉生产,形成了以斗南村为中心、农民自营为主的约5000亩的花卉生产基地。

  二、斗南事件概述

  19961214,斗南村发生了数千农民包围办事处、上百人抄砸隆格兰公司的事件。又由于该村花卉行销全国而造成很大影响。当地政府最后认定为严重打砸抢,收审20多人,批捕1人。

  1、起因之一

  1995年前后,花卉产业被确定为对云南以两烟为主的传统产业的替代产业;而且是其中的重点。当地政府在进一步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中,开始尝试实行公司+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方式,斗南村也在1996年与隆格兰公司商定,由公司投资4000万元,建立占地70亩的花卉育种、栽培工厂的计划。并且随之与另一家名为金林的公司商定,再建一座占地100亩的批发市场。隆格兰公司所占土地原为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秧田,由于斗南村早已不再种植水稻,该地块又靠近湖边、低洼易涝,已渐成荒地,所以公司占地的形式是租赁,每亩年交70元租金给办事处。合同签订之后公司开始拉土垫地,施工建厂。重载车辆很快压坏了村里出钱农民集资修建的两条路。农民于是群起断路。

  隆格兰公司还租赁了办事处与花卉市场斜对门的临街办公用房,装修改造成公司下属部门,并像在城市一样在门前原是街道集市的地方划出内部停车场,农民却继续按原来的生活方式在那里摆摊,由此引发了与公司的冲突。农民于是群起在公司门口打墙。

  2、起因之二

  隆格兰公司施工中与农民的矛盾尚未解决,又传出了办事处与另一家金林公司签订合同,出让100亩土地另外再建一个花卉市场的信息。

  与出让给隆格兰公司的原来由集体经营的土地不同的是,这100亩地的产权主体不是办事处,而是涉及两个生产队数百个农民,因为地是靠村近路的好地,而且早已承包到户约20年了;办事处按照全村土地的平均收益计算租赁费为每亩每年3500元,而农民在这块土地上的年收益每亩超过万元;更何况,这两个队人均土地低于半亩。于是,认为既要失去土地、又要吃大亏的农民终于爆发了。

  3、其它原因

  斗南村农民自发的花卉生产经营,本来已经初步形成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据了解,该村花卉大户已经在酝酿参股组成股份制或合作制公司,从事规模生产和开发。这时,政府引入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一方面低价占有原来已经属于农民的资源,另一方面也让弱小的农户经济切实地感到同业竞争的威胁。

  此外,斗南村长期以来内部存在的各种派性矛盾,也可能在事件酝酿过程中有一定作用。

  4、事件概况

  1214,农民已经做出了断路、封门的过激行动,上级政府并未处理,办事处也未对农民要求了解土地出让详细情况和租赁费收入问题的诉求予以满足。致使流言四起,群情激忿。当天,约2千多人聚集街头,要求办事处负责人出来解释。在找不到负责人又有人报告来了警车的情况下,愤怒的群众砸开了办事处的广播站擅自广播,又进而冲入邻近的隆格兰公司砸了办公设施和用品,掀翻警车。第二天,当地方政府组织力量进入斗南村开展工作时,又有约3千人聚集街头。于是政府进行冷处理,待事件平息之后,深夜进村收审犯罪嫌疑人……

  三、简单分析

  1、行为目标问题

  每一个具体的政府,其行为的内在动因是财政收入;企业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农民,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第一目标是安身立命。由于这3个主体的目标差异,而且企业和农民的目标都是不可改变的。由此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生矛盾是必然的。

  问题在于,政府如果宣称自己是农民利益的总代表,而且农业产业化又必须以解决农业、农村、农民这三农问题为主要目标,那么,怎样界定政府作为协调人的角色,或者说政府到底要什么?这些就成了斗南事件应该总结的第一个教训。

  2、村级组织制度问题

  大多数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基础薄弱,农民自组织能力差是普遍问题。具有特殊性的情况是,斗南村在行政村一级已经明确建立上级政府下属的办事处,按照现行法律当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地位。因此无权对原来由各生产队发包给农民的土地作产权处置。这种产权关系不清晰的问题,尽管各当事人并不清楚,但其实仍是斗南事件发生的关键所在。由此发生产权纠纷时,政府应该以国家宪法和现行土地法律、政策为评判依据。今后也应该强调发育农民专业化的、以地权和其它财产权入股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斗南事件应该总结的第二个教训。

  3、企业进入农业的成本问题

  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历来都难以和高度分散的小农进行交易,因为交易成本畸高。当年的人民公社就是特殊政治条件下政府降低与小农交易成本的产物。斗南事件中,有关公司拟议进行的设施农业投入较大,负债经营,必然企望通过与政府这一个对手的谈判,以较低成本占有原来由农民已经占有的农业资源,可事实上办事处并不具有产权主体地位;又因此必然遇到与农民之间交易成本过高的老问题。这是斗南事件应该总结的第三个教训。

  四、小结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地认为斗南事件起因于农民目光短浅、违法打砸抢。

  本案例分析着重强调的观点是:推行公司+农户式的农业产业化,不是一般意义上要求划好号,处理好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而是要注意我国农村与一般东亚小农经济之不同,在于农村集体化及其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形成了特殊的以产权两级构造为财产制度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要认识到: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制约之下,我们不能把土地明确为完全农民私有,那么,我国农村就只能是小农村社制经济而不是小农经济,这是我们不能简单照搬公司+农户模式,而是尽力发展公司+协会+农户的主要原因。

因此,政府切不可过分注重以财政增收为目标,企业也切不可只追求短期收益。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是深入开展以清晰农村产权、重建农村财产关系为中心的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以此把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也要真正理解进入一个新的产业领域时成本与收益应该成正比的道理。(时间:2004-5-9  来源:《中国改革》杂志)

 

 
 
  • 标签:农业 农民 资源 土地 
  • 发表评论: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
    我的公告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
    我的分类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
    最新文章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
    检索
    维护主页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
    最新评论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
    最新留言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
    友情连接
    基本信息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