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划分存在问题与改革思路(上)
2007-12-21 15:08:00
 

        

一、我国现行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

 

    1我国现阶段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特点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对各级政府职责划分过于原则,各级政府之间职责交叉重叠、支出责任重点不明确,缺乏比较合理、规范、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和细致划分。宪法对我国的行政区划、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原则,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范围做出了原则性规定[1]。宪法规定中央政府的职责包括:全国行政管理,计划和预算编制,经济管理和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外交,国防,民族事务,以及侨务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包括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1994年分税制改革在重点规定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的同时,对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划分进行了初步划分,规定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2]。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3]。但由于这种划分仍然是粗线条的,并保留着原有的基本格局,除了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主要属于中央政府外,各级政府的职责并没有明显区别,高度重叠交叉,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几乎全是中央政府的事权延伸或细化,形成了同一事务各级政府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政府之间的分工主要体现在同一事务的具体划分和相应的支出比例大小。

    2鉴于单一制体制安排的特点,各级政府之间管理和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以上级决定为主,缺乏必要和足够的协商与统筹,且变更随意性比较大,缺乏稳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有效性。作为中央集权为特征的单一制国家,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服从国务院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外,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赋予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的职责。由此形成了各级政府 下管一级的情况,中央对全国性的事权财权安排具有决定性的权力,同样,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事权财权安排具有决定性的权力,上级文件而不是正式的法律成为政府间关系的基本依据。上级政府在安排与下级以及下面几级政府的职责的过程中,虽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但由于安排的主动权、设想或草案的制订和提出、以及最后的决定权都在上级,上下级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称,上级处于法律和事实上的优势和优先地位,而不是从上下各级之间的综合平衡和统筹协调来考虑问题。因此,这种安排本身即先天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至各级之间的事权安排存在一定的责任与权利的不平衡。

    3各级政府之间在公共服务管理和支出责任的具体事项划分中实行多重标准,相互交叉冲突,缺乏规范性,以致地方承担了一定的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责任,而中央则对一些地方性公共物品负有提供责任。我国现阶段各级政府事权划分实行多重标准,主要的标准包括:事务的公共物品属性,即全国性公共物品或地方性公共物品,行政隶属关系,以及辅助性的属地原则。一般情况实行公共物品属性和行政隶属关系两个主要标准,首先按照事务的公共物品属性进行界定,全国性公共物品一般属于中央政府的事务,地方性公共物品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务。与此同时,保留了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条块分割的特点,部分公共物品的提供责任仍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不仅如此,在根据公共物品属性和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基础上,属地原则在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划分中也发挥了辅助性的作用。一些按照公共物品属性和行政隶属关系应该是全国性或中央政府的支出责任,根据属地原则部分地转嫁给了地方。地方政府由于承担了一些不应该由地方承担的事务,致使地方政府财力紧张,一些地方性的公共物品难以及时有效提供,中央政府不得不以直接提供或补助方式间接参与部分应该由地方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由此造成了中央与地方职责错位。

 

    4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和支出责任重心设置偏低,事权配置与各级政府行政和财政能力不适应,与国际惯例和转轨国家改革方向不一致。高级次政府承担的管理与支出责任相对不足,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的实际支出责虽然我国现阶段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大同小异,但总体来看,公共服务的职能主要由中央和基层政府承担,处于之间位置的省市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比较小。就中央和基层政府而言,相对于中央的强大的财力,财力比较薄弱的县乡两级政府承担了过多的支出责任。从各级政府事权重点来看,中央政府的职责以高级即积极职能为主,省级政府的以高级和中级职能为主,地市级政府的以高级和中级职能为主,中央、省级和地市级政府的首要支出都是基本建设。只有县乡政府以中级职能为主,首要支出是教育支出。由于政府事权配置的重心偏低、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其收入和行政能力不对称。虽然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中占55%左右,但经过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后的政府支出构成中,中央财政支出大致占25%30%,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转轨中国家中央政府各自的平均水平。省级政府大致占25%30%,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转轨中国家各自的平均水平。地处基层的地市和县乡政府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例高达50%55%,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转轨中国家各自的平均水平。中央和地方之间存在收入和支出两个反向纵向不均衡声明,一方面中央政府承担的事权和直接支出责任不足,中央政府相对缺位。而能力比较有限的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2我国现阶段政府职能与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的不利影响

    1由于政府职能界定不合理,公共服务管理和支出责任不明确,政府活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顺序颠倒,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及宏观经济稳定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能力比较低的政府试图发挥比较积极的作用,最基本的职能反而没有发挥好。能力比较低的政府承担了能力比较高的政府才需要承担的职能。作为转轨中政府,由于历史原因承担了一些具有较高能力的政府才可以承担的职能,但作为发展中政府,一些必须由政府承担的基本的公共服务职能没有履行好。最基本的公共产品职能往往由供给能力比较低的基层政府承担。能力比较强的省市政府本来应该在提供这些基本服务的基础上,可以再具备一些中介功能,但实际情况是没有提供基本公共产品,而是试图提供一些促进市场发育的中介功能。客观上赋予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责任和压力,鼓励各级政府举办投资项目,致使各级政府在收入最大化的激励下争抢好税基好税源,把本地本级税基做大,将短期内无助于地区经济发展的支出项目压缩下来或干脆推下去,最终不得不通过牺牲基本公共服务等方式为改善投资环境、发展经济创造资金条件,是地方政府轻基本服务、重高级服务,重经济发展、轻社会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动因。从有利的方面来说,地方政府被动的经济发展冲动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从不利方面来看,地方政府的职能扭曲在一定意义上是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频繁波动的重要原因。

    2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职能错位,财权和财力相对集中而管理和支出责任重心设置偏低,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管理和支出责任过重、支出责任与收入能力不匹配,不仅导致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不足、县乡财政困难,也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城乡协调发展以及资源环境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分税制改革之后,逐渐出现了收入不断向上级集中,而事权与支出责任没有相应调整,造成中央与地方事权错位、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相互错位,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事权过重、支出责任与收入能力不匹配。由于事权下放,50%以上的支出发生在市县乡三级,尤其是县乡两级担负着相当沉重的支出责任,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失衡,县乡财政普遍困难,隐性债务越来越大,在不同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县乡尤其是乡级政府的有效运作,严重地制约了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并对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客观上加大了城乡之间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不平等程度。

     3公共服务与财政支出标准不规范,公共服务的范围、顺序、水平或标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扭曲,财政经费普遍紧张与使用铺张浪费同时存在,不利于经济社会统筹与和谐社会建设。由于事权和财权划分的不合理、支出责任与财力分配的不匹配,有能力的高层级政府承担的责任比较小,而承担责任比较多的低层级政府财力十分有限,加上一些政府部门或领导人的急功近利倾向,政府应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顺序与水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人为扭曲。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或没有提供,或没有按照要求的水准提供,不必政府管理的事情管了不少。应该优先提供的没有优先提供,可提供可不提供的优先提供了不少。由于在公共服务及支出方面缺乏明确而规范的顺序和标准,一方面出现大量的奢华浪费的政绩工程等,同时可以得到经费的单位出现了严重的铺张浪费等脱离我国现阶段国情和财力的高支出、高消费等铺张浪费现象,资金不足与铺张浪费并存,重复建设、重复引进、盲目建设、盲目引进等问题依然存在、脱离经济发展阶段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大量存在,财政资金使用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由于结构扭曲,致使一般公共服务的财力紧张,有些难以得到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经费十分紧张,基本公共服务难以有效提供。支出不足与支出过度并存,支农、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支出严重不足,而在政府投资,包括城市建设、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运用财政资金建设经营性高档消费设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度支出问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等。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2] 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3] 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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