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的金融监管越来越强调成本的收益分析,强调问责的考核,但在我国,由于行政管制色彩较浓,经常忽视或者低估监管本身可能带来的成本。”在日前举行的“中国金融开放与商业银行改革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博士呼吁银行监管也应注重分析成本和收益。
银行监管应考虑成本和收益
巴曙松说,监管成本可以划分为动态成本和静态成本。静态成本就是需要建立庞大机构带来的行政成本;另外各家银行还有一个“遵从成本”,即监管者制定了许多规定,商业银行、商业机构都要服从,从而大量配备人力物力以满足要求。“例如,现在商业银行每月、每年都需要填报很多报表,其中有些是需要的,有些则是重复的、低效的,许多无效的报表使得我们银行不少员工是‘表哥’、‘表姐’,专门用来填报表的,这都是静态的成本。”
巴曙松说,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动态成本,“动态成本就是监管的加强会抑制创新、抑制竞争。”
监管部门的监管当然有收益,如公众对于金融体系的信心,但是许多时候确实会增加银行的成本。他举例说,一位广东省政协委员近日向广东省政协递交提案,建议取消深圳市人民银行的“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理由是“这是一种变相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提案中提到,深圳市人行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需参加人行指定的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否则将不予办理《贷款卡》年审,而评估费根据企业资产总额的大小收取5000元至30000元不等。
巴曙松说,金融监管的收益就是维持金融体制的稳定,维持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但监管成本比收益还要大的时候,这样的监管是在浪费资源。”他表示,这种理念在国际上已经深入人心。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法》提出了“好的监管”的六条原则,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则和理念,就是任何监管措施的出台必须向公众披露这个监管措施的成本是多少,预期收益是多少,备选方案有几种。
巴曙松认为,监管的问责制应该提上议事日程。“现在监管机构权力越来越大,谁来监管监管者,成为显著的问题。监管者可以说,要选择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差异化的管理,但对于不同银行,监管者如何确定你可以跨领域扩张,他不可以跨领域扩张,依据是什么?这种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是什么?权力执行的边界是什么?”所以,监管机构出台监管措施的时候,有必要本着对金融市场主体尊重的态度、市场化的态度,给出一个大致的成本收益分析和判断的报告。
银行监管应鼓励创新、强化市场
“金融创新为什么可以进行?这是因为,只要有违规行为,就表明在现实中有客观的金融服务的需求,这个门不开就走新门,只是你看不见而已。”
巴曙松举例说,虽然到目前为止还不允许投资香港股票,但很多内地资金早就在那里热火朝天地炒作港股了。“只要有现实的金融服务需求,就会有现实的金融服务的管道,合法或者不合法地提供出来。”
“对于金融创新,目前还存在一个基本的、根深蒂固的理念上的差异。计划经济条件下强调管制的监管措施是,法不批准不可行,我没有批准你,你是不能做的,所以导致很多创新开始的时候没有人接受,也不知道什么是创新,做的时候胆战心惊,做好了,监管部门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做不好,出现大的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使得市场主体的创新预期非常不稳定。”巴曙松认为,市场化条件下的、尊重市场的创新监管政策应该是“法不禁止即可行”。
另一方面,传统观念还认为,监管多一点,市场就少一点,市场多一点,监管就少一点。而目前的金融监管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不仅没有正向的激励,还有负向的激励——“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他认为,现在发展的新趋势是,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主体的盈利要求是相容的,是互相加强的,即正向激励或者激励相容。激励相容的监管应该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对商业银行和投资主体的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监管不是让你少盈利,而是帮助你稳健地盈利,应该从那些能够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的角度去强化、巩固它。”
银行监管应转向强调功能监管
巴曙松说,去年在市场上出现的货币市场基金就带来了一种尴尬:货币市场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货币市场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应该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而基金是由证监会监管。
“从分业监管、强调机构的监管转向混业和强调功能的监管是全球的发展趋势。”
巴曙松还提出,监管准则应当全球化。监管机构和监管条例还应接受公众的评论和监督,最终的目标就是达到收益最大、成本最小。(时间:2004-4-22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