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土地问题,难度相当大,必须从总体上来调整。不但要从土地制度本身去调整,还要从财政的角度、税收的角度来调整。
土地制度上的改革,主要的问题我认为有几点:一个就是土地管理法。从名称上可以看出来,土地管理法是规定政府对土地如何进行管理的法律,但是,却包括了征地的内容。征地是把你的地变成我的地,把集体的地变成国家的,这不应该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内容。土地管理法的调节范围应当是不管土地财产权的主体是谁,私人、集体、企业、国家单位,都应服从政府来按统一规则管。现在把征地纳入管理行为,反映了政府在土地问题上,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里面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一级土地市场是否应该由政府来垄断。国家垄断城市的一级土地市场是可以的,但是国家垄断不等于政府垄断,国家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机构垄断经营土地,而政府则主要是管理。管理的职能和所有的职能分开,才能形成一种制约机制。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要垄断到什么程度?是否可以把农民的利益也统统垄到手里?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把农民的土地变成国家的,然后再来垄断,从宪法的角度来看,还说得过去。但是,政府不允许城市以外的农民的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不允许农民出让、出租,这在道理上就讲不通了。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有所突破。有人主张,城市土地也应该保留集体所有权,其实也不是不可以,但涉及修宪,涉及设计与实施财产税等,难度比较大。在不突破宪法的前提下推进,可能现实一些。所以,我主张城市的土地仍由国家来主导,但国家不等同于政府;城市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应该放开。这样做会不会使农村和城市的土地一级市场互相干扰?我认为影响不能说一点没有,但是不会太大,因为这是两个区域的发展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是有一个前提必须保留,那就是政府对土地用途的管制还是必需的,因为现在耕地的占用实在是太多了。这一条世界各国的政府都是要管的。当然如何管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