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中国城市化》2005年10月号)我是因文章题目——《“城乡两制”是“三农”问题的核心》的吸引,而来读童大焕先生的这篇短文的。文中转述了胡鞍钢先生的著名观点: 加上农民工在内的“四农”问题,本质上是“一国两制”问题,即中国自建国以来确立的城乡两种不同身份居民的制度安排。
对此,我举双手赞成。然而,作者对胡鞍钢先生的观点似乎有所保留。我期望读到更为深刻的见解,但结果不免有些失落: 通篇下来,似乎仅有概括胡意精髓的本文标题,才是唯一的亮点。
党中央对于“三农”问题的关注,不可谓不“高度”——都已经成了全党工作、全部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还有什么词汇可以用来再加以强调?以中国语言词汇的丰富,我看也是“江郎才尽”了吧。
但多年下来,为什么“三农”问题的解决收效甚微,甚至都有了一种积重难返、回天乏术的感觉呢?我以为,是因为没搞明白问题的症结所在,路子选得不对,而又未能精准抓住要害。
“三农”问题的根本症结是城乡二元结构,解决的路子是伴随工业化的城市化,而要害是应改革阻碍农村人口顺畅地城市化的城乡分割体制。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到了一定时候,就要强调“共同富裕”;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到了一定时候,就要强调“西部大开发”;同样道理,传统的城乡发展模式到了一定时候,就要强调“两个趋势”,“以城带乡、以工促农”。这些变化,是否作为发展的大势,以及大势是否已经“所趋”,固然是需要政治家的大智慧回答的;但解决好“桥”和“路”,同样也是摆在领导人面前的问题。
中国人有时很健忘,所谓“好了伤疤忘了疼”。如今的好形势是从哪里来的?很多人或许也会一脸的茫然。当然,有人会说是靠邓小平,同时更准确地说是靠他开创的改革开放新时代。但平心而论,这并非人们的共识。谓予不信,环顾一下“光说不练”的改革氛围,就可以“心里明镜似的了”。
邓小平同志当年解决“三农”问题,无论是推出联产承包还是肯定乡镇企业,都是靠改革。尽管是经营机制层面和“体制外成长式”的改革,但还都是靠改革。在“三农”问题因浅层次改革效应递减而日益凸现出来的今天,不靠深层次的改革还能指望什么?套用我过去常说的一句老话: 改革到哪里,发展就会到哪里;改革到哪里,“三农”问题的解决也就会到哪里!
背景文章:
“城乡两制”是“三农”问题的核心
■童大焕
一年一度的两会在即,“三农”问题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国情专家胡鞍钢日前提出,中国其实存在着“四农”问题,除人们常常提到的“三农”问题外,还有一个农民工问题,这将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
胡鞍钢表示,“四农”问题本质上是“一国两制”问题,即中国于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城乡两种不同身份居民的制度安排,让农民工处在一个“既不着(农)村,也不着城(市)”的环境里,使农民工个人收入转移支付、个人及家庭的公共服务形成一个巨大缺口。进入21世纪后,政策上的“绿灯”尚未解决本质上的“一国两制”问题,农民工问题因此日益凸现。胡鞍钢认为,中国沿海地区也是农民工主要聚集区,应该率先完成“一省(市)两制”到“一省(市)一制”的转变,进而推动实现“一国一制”。他呼吁沿海地区要让农民工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并分享成果。胡鞍钢表示,解决“四农”问题的最终目的就要使农民工成为市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它将成为继土地改革、“大包干”之后中国农民的“第三次解放”。
胡鞍钢强调农民工问题、强调城市化的重要性没有错,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三农”问题,既有城市化道路由于历史和现实政策的原因受阻的问题,也有农村资源单向度向城市流动造成农村大量“失血”的问题。农村的存款、农村的人才、农村的资金,几乎都是单向度地向城市流动,而城市只有极少量的财富通过购买农产品流向农村。但那少量的资金很快在巨大的人海里分散殆尽,平均每个农民真正到手的寥寥无几。稍微富裕起来的农民都逐渐、依次到小城镇、中等城市和大城市购房置业,却很少有大规模资金回流农村购房置业,因为相关政策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房,这不仅阻断了千百年来“告老还乡”的中国文化传统,也阻断了大笔资金回流农村的道路。
土地问题也类似。今天已经有很多人在关注农民的增产增收问题,但在七个农民为三个城市居民生产农副产品的条件下,不论是农副产品的价格提高,还是农副产品的增收,对农民实际收入的增加意义都不大。特别是还得时时警惕增产后导致价格下降、“谷贱伤农”、增产不增收的问题。
所以,解决农民问题要有城乡一体化的大思路,任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都不可能解决问题,甚至适得其反。
笔者以为,不管是“三农”也好“四农”也罢,想根本性解决农民问题,是否应从两个大方面入手: 一是“里应外合”解决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问题和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中的市民化问题。前者要求改革和完善土地制度,通过土地私有化或者“永租制”完善土地产权,以此促进土地自然流转,促进农民向市民转变,促进城市资本向农业投入,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的效益。后者则要求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之间、城市之间的公民自由流动不应有户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障碍。二是建立无歧视、无障碍的城乡统一大市场,取消各种阻碍城乡自由交易的政策壁垒,不管其出于多么高尚的目的。以此理顺少量城市居民向乡村“回流”的道路,提升乡村的社会和财富品质,并最终达到缩小城乡差距的目的。
[来源: 《新京报》(经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