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规划]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2021/2/20 13:19:00
 

  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制定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支点,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开好局、起好步”;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再次强调“在供给与需求两侧发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紧紧扭住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加强需求侧管理,立足京津冀、面向‘三北’,努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区域商贸中心城市”。这是天津市委市政府按照党中央的战略指引,根据天津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基础条件,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作出的主动谋划。展望“十四五”,在全球经济增速减弱的大背景下,积极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既是天津实现动能转换、培育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又是激发内生动力、畅通经济循环、促进天津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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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形势]坚持底线思维 确保重点抓手
2020/7/2 14:34:00
 

受新冠疫情冲击,面对更加不稳定、不确定的国际经济发展环境,我国经济运行在未来一段时期将面临很大的挑战和压力。为此,中央在加大“六稳”工作力度的同时,提出“六保”目标,为我们坚持底线思维、守住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底线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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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注重三大关系的协调
2018/11/16 13:45:00
 


  作者:黄凤羽 韩国英 辛宇
  内容提要:新时代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进一步推动仍然面临着筹资职能与再分配职能、劳动所得税负与资本所得税负、税收制度与征管体系之间关系的协调问题。本文以协调这三大关系为切入点,从理论政策及征管实践等层面,分析探讨了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制度 筹资 再分配 税负 征管体制
  1950年新中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之后历经数次改革,于1994年初步确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现行税收制度体系。此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乃至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辅助性税种,都进行了相应的立法、改革和优化;而个人所得税法虽然自1980年以来已由全国人大进行了七次修正,但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参与看,其中的意见分歧也显而易见。究其原因,既源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天然属性,更因为中国的个税改革,尚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厘清、协调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筹资职能与再分配职能的协调
  一般而言,个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两大基本职能,而这两个职能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协调。自1981年以来,我国个税收入规模从1981年的0.05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11 966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从不足0.01%上升到8.3%。1然而,伴随着收入规模的逐渐攀升,个税再分配职能的缺位也被广为诟病。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个税法第七次修改的目的,正是优化税制和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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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市场机制主导下的税收总量与结构调控
2018/11/9 14:23:00
 


  作者:黄凤羽 吴奇
  内容提要:税收是联结政府和市场的纽带,不仅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稳定市场预期的重要工具。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要求税收政策主要着眼于宏观税负,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并保持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稳定、协调。结构性税收调控应作为补充,不缺位、不越位,以矫正市场失灵。
  关键词:宏观税负 税收中性 税收调控
   税收之于现代政府,既是获取财政收入的普遍方式,也是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当纳税人由于其纳税身份、行业、所处地区等因素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而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趋利避害”的调整,国家便实现了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如果将“市场机制主导”作为确定税收政策的前提和指导原则,那么无疑应强化其“中性”特征,突出其组织收入的职能,以“宏观税负”为标志,实现对市场的总量调节;而非中性的结构性调控,仅限于对市场机制的修正和补充。
   一、税收在市场中的核心地位
  市场经济中,私人经济部门是资源配置的主体,他们根据价格信号进行决策,进而完成对资源的配置。可以说,价格是市场经济中的核心变量,而税收恰恰普遍存在于市场当中,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成本和价格产生广泛的影响。与此同时,税收制度表现为各种形式的立法,其决策权掌握在政府手中,甚至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税分配关系,也要借助分税制进行规范。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税收位于宏观的政府管理部门与微观经济主体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核心地位。
   (一)税收在市场体系中的高渗透性
  市场经济中的征税过程,涉及征税部门和纳税部门
  两个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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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对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职能的思考
2010/9/20 11:00:00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职能具有的局限性,提出将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调控重点的现实性。为强化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调控职能,还应建立以分类扣缴为基础的综合所得税制,建立鼓励和督促个人申报的税收制度,并优化费用扣除标准。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收入分配  再分配
  近年国的居民收入分配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对我国的收入分配状况及其形成原因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的同时,如何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职能,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职能的“有所不为”与“有所为”
  个人所得税是现代复合税制体系中开征最为普遍的税种,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其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职能都受到广泛关注。随着市场经济下贫富差距问题的逐渐显现,利用个人所得税进行再分配调控,也成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但整体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职能不应被过分夸大。
  (一)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职能的局限性
  1.总规模的局限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30年来,收入规模大幅增长。l981年个人所得税总额为0.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不足0.01%;1而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达到3944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6.25%,2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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