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看政府创业资本的定位与运作
2008-8-29 16:15:00
 

    摘  :从制度演进的角度来看,创业资本是对传统金融制度尤其是商业银行制度缺陷的弥补,而以种子资本等创业前期资本形式出现的政府创业资本则是对商业性的民间创业资本制度缺陷的弥补,是创业资本投资制度的二次创新。中国作为发展中和转轨中国家,创业资本市场存在市场发育不足和市场机制失灵的双重缺陷,一是由于相对富裕阶层没有形成,天使资本、商业性种子资本等创业前期资本极为缺乏。二是民间商业性创业资本发展不足,且倾向于投资创业中后期。为此,客观上需要政府以相对于发达国家更大的程度和深度介入到创业资本投资中去。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政府缺陷,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必须也只能定位于创业前期,提供商业性创业资本所不愿提供的创业前期投资,而不能定位于创业中后期,与民间创业投资机构争利,替代而不是弥补市场的作用。同时,政府创业投资机构要尽可能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创业资本作为特定条件下的次优选择,应随着民间创业资本的发展而对其规模和定位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防止和避免对市场不应有的替代,切实发挥补充民间创业资本的积极作用。

 

    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是指专业性投资人员为具有一定增长潜力、可以快速成长成为经济增长重要贡献者和增长点的新兴企业即创业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股权性资金支持,并通过经营管理服务对所投资企业进行全方位培育和辅导,在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通过上市、转让等手段退出所投资企业,以实现资本增值,并开始新一轮投资的资本。我国的创业投资从80年代中期开始先期探索,至今仍没能发展起来,与几乎同期起步的我国台湾等地区拉开了明显的差距。究竟是什么因素阻碍了中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一般认为,政府过度包办创业资本、民间资本发展不足、缺乏政策法律支持、退出渠道、专业人才和服务机构等、尤其是政府参与过度、民间资本发展不足是导致中国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据此,一个时期以来,出现了一种倾向性意见,认为发展创业投资,不能依靠政府资金,必须也只能依靠民间资本。我们同意大力发展民间创业资本、并逐渐使之发展成为我国创业资本主要力量的观点,但同时认为,由于我国转型发展时期市场失灵和市场发育不足的双重存在,完全否定或排斥政府的作用是片面的。从各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历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创业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资本的适度参与和政策鼓励与扶持作用的必不可少,政府与市场不可偏废,也不能错位。鉴于我国作为发展中和转轨中经济的双重特殊性,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民间的种子资本不发达,客观上需要也只能由政府创办创业投资机构来提供种子资本等早期投资,发挥弥补市场发育不足、纠正市场机制失灵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务必注意到在弥补和矫正市场缺陷的同时,也可能会出现政府缺陷,为了有效地避免政府缺陷造成的损失,一定要适当把握政府在创业投资中的定位。政府的作用应该是扶持、鼓励和保护民间创业投资的发展,并提供市场所不能完全提供的服务于创业前期的种子资金。吸取国外官办或受到官方资助的创业资本运作的经验教训,我国下一步应该在大力发展民间创业资本的同时,对政府创业投资机构的市场定位与运作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主要投资于创业早期,补充民间种子资本的不足,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发挥领投和拾遗补阙作用,并按照市场方式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克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固有缺陷,而不能简单地提倡政府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

 

一、   创业资本是为弥补传统债权和股权融资缺陷而进行的金融制度创新

 

    所谓创业投资就是对新创立企业的投资。从微观经济学生产理论的角度来看,新兴企业的创立就是将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组织起来,形成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合方式和生产函数,构造一个熊比特式的“创新”过程。就微观范围内各种生产要素的供求状况而言,劳动和土地的供给基本上是充裕的,但资本、技术和管理等则是相对短缺的,因此,制约要素组合的主要因素是资本、管理和技术,但其难度因企业规模和发展阶段而不同。大企业或成熟企业不仅可以轻易地从市场取得劳动和土地,也可以比较容易地从市场取得资本、但从市场取得技术和职业经理人则要相对困难一些。因此,大企业往往拥有过剩资本,寻找创新技术和杰出管理人员。对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企业而言,自身一般拥有技术成果,管理虽然重要,但并不迫切,相对而言资本最为短缺,制约新兴企业创立并成功经营的关键问题是资本。

 

    1、传统的银行信贷或资本市场融资解决不了成长型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一般来说,在健全的金融体系中,企业融资首选银行信贷融资,其次选择资本市场融资。至于最终能否从银行和资本市场等传统融资方式中获得资金支持,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类型和发展阶段。如果创立以安排就业为主的稳定型企业如社区服务企业等,则对技术和管理的需求比较低,虽然在用完自身资金之后会产生部分外部资金需求,但由于其只有市场风险,没有技术风险,且企业规模比较小,风险比较小且可预见、易控制,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或配以信贷担保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债权融资即可满足其资金需要,既不需要也不可能与资本市场打交道。如果是由技术人员创办的科技型等成长型新兴创业企业,自身拥有待产业化的现成技术成果,管理即使不被认为可有可无,也往往是兼职的,因此,获得资本是成功完成生产要素组合、实现“创新”的关键,但其融资的难度也因此而显著增加,能否获得银行信贷等传统融资方式支持则取决于其发展阶段。成熟期之前的技术性创业企业,不仅面临市场风险,而且还具有一般稳定型创业企业所没有的技术风险,因为面临双重风险,失败的概率比一般创业企业要高得多。除了少数特别有经验的商业银行家之外,一般谨慎的商业银行家往往不意愿为其提供资金支持,难以通过信贷市场获得资金。就资本市场而言,由于企业规模和发展阶段因素限制,新兴创业企业的许多信息都只是离散的私人信息,难以量化或形式化并通过常规传媒予以披露,以致在创业企业和潜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甄别企业的真正风险程度。因此,作为“一般投资者”的潜在投资者也不意愿投资于初创阶段的新兴企业,后者难以从常规的资本市场获得资本支持。即使在柜台市场、初级市场、创业板市场等专门或主要面向创业企业的小盘股市场,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规模。在此背景下,专门为成长型新兴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专业性投资制度--创业资本投资应运而生。从制度演进的角度来看,创业资本是在传统的金融“市场失灵”情况下进行的金融制度创新,是一种形式的市场对另一种形式的市场的替代。

 

    2、创业投资一般是股权投资而非债权融资、且往往是中期 而非长期投资。创业企业尤其是技术性创业企业获得的资金支持,一般来说并非债权资金,而是股权资金,所以才形成了创业资本而非创业资金的概念。多数情况下,创业家即新兴企业的创办者作为技术成果的拥有者,往往将成果视为自己生命的物化形式或自己的孩子。就象孩子缺奶的人家总是希望为孩子请一个奶妈,而不是将孩子过继给别人一样,创业家大多只意愿接受债权性资助,而不意愿出让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以获取股权性资金。因此,创业家一开始并不乐于接受股权性投资。但由于商业银行家并不意愿为创业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而创业投资家又不提供债权资金。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技术成果闲置不用和有条件发展壮大之间的两难选择中,创业家最终不得不有条件地接受创业资本的参与。理性地分析,其实这也是创业家的最优选择。因为,一个拥有技术成果的创业者,如果成功了,收益是基本确定的。如果选择债权性融资,一旦创业失败,必将因此而负债累累,连累个人工作和家庭生活。而如果接受股权投资,失败只是证明自己的成果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市场不接受而已,并未因此而受到太多的负面影响。不同融资方式的不同成本收益比较决定了创业家最终将接受股权性的创业投资,且往往是一种中期而非长期投资。一方面是因为创业家对股权的出让是有条件的,即双方约定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创办人优先赎回原先出让的部分股权。另一方面是因为创业投资家作为专业化的投资者,往往只是一个“过客”,并不长期持有创业企业的股份,而是在一定阶段后通过股权转让将其所持股份变现,退出所投资企业并开始新的一轮投资。

 

    3、创业投资通常需与管理服务等一揽子配套提供。创业家拥有技术成果,创业投资家拥有资本,创业家和创业投资家的合作,意味着资本和技术的结合,形成一种新的要素组合方式只剩下了最后一个要素--管理。对于大企业而言,有了资本可以从职业经理市场去购买管理要素。对新兴创业企业来说,有了创业资本的支持可以从市场上获得劳动和土地,却难以通过职业经理市场来解决管理要素的供给。由于创业企业规模一般比较小,工作量用不了一个全职经理人员,也难以承受价格过于高昂的全职职业经理。事实上,正是由于上述原因,适应于新兴创业企业的企业家市场并不存在,因此,创业企业只能也不得不选择兼职企业家。创业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产品开发,创业家作为技术所有者或核心技术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负责技术之外的事情,且技术才能和企业家才能往往并不同时存在于一个人身上,所以不可能由创业家来兼作管理工作,而只能由资本所有者即创业投资家来作兼职经理。创业投资家一般不是被动投资者,而是主动引导、指导和培养企业的主动投资者。创业资本通常与企业管理等创业家自己不可能提供的所有其他生产要素一揽子配套提供,才能满足创业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创业投资家首先必须是企业家,其次才是金融家 。因为创业投资家必须能够提供创业家自身所不能提供的所有其他生产要素,并将其组合起来,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企业,而不仅仅是单一的资本要素本身。

 

二、政府创业资本是为弥补商业性创业资本缺陷而进行的二次创新

 

    既然创业资本是为了弥补传统的债权和股权融资缺陷而进行的金融制度创新,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金融制度,其必然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表现在投资阶段上,市场化运作的民间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主要或更多地投资于风险比较小的创业中后期阶段,于是在创业前期投资中形成了一个市场缺陷。在发达国家,对创业早期阶段创业资本市场此一缺陷的填补,过去主要依靠自发性的市场方式,通常由少数利润目标约束不太强的天使资本、种子资本等特殊类型的民间创业资本提供。随着越来越多的新兴企业创立,天使资本、种子资本等民间资本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对创业前期资本支持的需要,这种以市场方式来弥补市场缺陷的方法趋近于其极限。加上天使资本等主要投资于创业早期阶段的私人股权资本的分布和运作往往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与市场需要和政府意图不尽投合。为了弥补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的缺陷并补充种子资本等民间创业前期投资发展的不足,由政府出资设立,提供种子期和初创期资本的官办创业投资公司、或者政府资助的创业资本等新型创业资本应运而生。由此可见,直接或间接的政府创业投资是创业资本投资制度的二次创新,是创业投资制度安排中政府与市场方式的组合和互补。

 

    1、政府间接介入:小企业投资公司。政府介入创业资本的最初探索是资助某些特定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创业前期投资,以克服民间创业资本自发投资中的中后期倾向,引导其向创业前期阶段延伸。政府对创业资本的这种介入方法如同政府特许收费并垄断经营的“灯塔”一样,是政府的间接介入,其最早的实践是二战结束之后美国出现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是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最早实践,也是现代创业投资基金的雏形。ARD实行“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其创立标志着美国创业资本发展到了组织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为了促进和规范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1958年美国颁布了《小企业投资法》,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制度 。小企业投资公司专门向规模较小的企业投资,主要投资于成长期之前的创业早期阶段。《小企业投资法》颁布初期,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发展迅速,短短5年时间即设立了692家小企业投资公司(刘健均,2001),并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推广。加拿大模仿美国ARD1963年成立了加拿大企业发展公司 。日本于1964年成立了三家半官方性质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财团法人中小企业育成会社”,为民间资本不愿意投资的早期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支持。虽然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起来、并成为创业资本的主流组织形式之后,小企业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中的地位有所下降,并逐渐将其投资重心转移到了小企业重组方面,但在6070年代尤其是60年代小企业投资公司是创业投资的重要力量。

 

    2、政府直接介入: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市场缺陷可以通过另外一种方式的市场来弥补,也可以通过政府来弥补,尤其是当市场方式难以弥补市场自身的缺陷时,政府方式的介入显得必不可少。美国是民间创业资本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政府间接参与创业投资最早的国家,但为了弥补民间创业资本发展不足、为新兴创业企业提供足够的创业前期资本支持,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还出现了一些资金部分或全部来自联邦或地方政府、专门投资于种子期创业企业的“种子资本基金” 。与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间接支持不同,种子资本基金是政府参与创业投资的直接方式。从名称即可看出,种子资本基金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定位于商业性投资机构不愿涉足的创业早期。即便如此,种子资本基金通常也交由私营部门经营,按照商业化模式运作。在美国的邻国加拿大,联邦政府唯一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官办机构--加拿大企业发展银行(BDC)则设立了专门的创业投资部。鉴于其官办性质及特殊使命,BDC主要投资于一般创业投资公司或投资基金所不愿投资的企业早期发展阶段,发挥着引导社会投资的领头羊作用和弥补民间投资缺陷的拾遗补阙作用。BDC对整个创业早期投资大约占全部投资的60%,为一般创业投资基金的2倍多 。从BDC的经验来看,为了弥补民间创业投资的不足并发挥引导民间投资的作用,政府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是必要的。但即使是赋予特殊使命的官办创业投资机构,也应按照市场方式运作,在行使特殊使命的同时一定要有利润目标的约束。不能因为赋予特殊使命而放松利润目标约束,也不能为了利润目标而放弃使命而与民间资本争利,即政府出资创办的创业投资机构,应该是对于市场失灵的弥补而不是对于市场的替代。可以说北美尤其是美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发达和健全的商业性现代创业投资体系,尚且在间接的政府创业资本之外,创立直接的政府创业资本,说明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机制非常健全的条件下,市场缺陷仍然是存在的,且市场方式自身对于市场缺陷的解决也是有限的,不得不需要政府的介入,在其他国家尤其是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的转轨中和发展中国家更不待说。

 

    3、政府缺陷及政府与市场结合方式的选择。市场缺陷与市场不足需要政府的介入,但并不意味着任何方式的政府介入都是有效的。事实上,市场方式有缺陷,政府方式同样有缺陷;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创业资本有缺陷,政府创办的创业资本同样有缺陷,这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是政府介入创业投资的最早探索,但由于政府参与的方式是向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小企业投资公司以债权形式而非股权投资于有短期还款能力的企业,违背了创业投资的宗旨。而过重的公司税以及公司与投资者的双重税负使小企业投资公司运作成本居高不下,加上受《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小企业投资法》等法律条款限制,使得基金的投资运作空间过于狭小且难以吸引优秀的基金经理人。因此,小企业投资公司制度在经过初期比较大的发展之后不久即陷入了困境。鉴于小企业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产业中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为了促使小企业投资公司尽快恢复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除解决了困扰小企业投资公司多年的一些结构性问题外,还推出了“参与证券计划”,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为从事股权投资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公开发行长期债券提供担保并代付定息。小企业投资公司由此获得了长期资金来源,从根本上改变了投资方式,可以向小企业提供长期股本投资,发展成了真正的创业投资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制度也从此得以新生。该法案1994年实施以来,新设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户数迅猛增长,而提供的股权投资比重不断上升(刘健均,2001)。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兴起、中落和复兴的曲折过程既为后来此类机构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教训,也从正反两个方面显示了政府参与创业投资的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既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市场方式必然是最好方式,也不能习惯性以为政府方式就是最好方式。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并不必然要由政府来弥补,但也并不一定完全可以由市场来弥补。在有些情形中,市场自身的弥补是有效的,即可以通过一种形式的市场替代另外一种形式的市场,这时候失灵的只是特定或具体的市场组织形式,而不是市场机制。但有时候,市场失灵却难以完全通过市场来解决,这就需要政府的积极介入,但政府介入必须通过恰当的方式,否则有可能会出现政府失灵。为了既避免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又避免政府失灵,不能简单地对市场或政府方式进行否定或替代,而要积极地探索市场和政府的有机结合,在市场自身的弥补中可以引进政府方式,在政府对市场的替代中也需要引进市场因素,选择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成本最低点。

 

三、转轨时期发展政府创业资本具有双重必要性

但必须恰当定并商业化运作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的创业投资产业发展是从政府创业资本开始的,近年来随着民间创业投资机构的迅速发展,政府创业资本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至今仍然在整个创业投资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时期以来,出现了一种倾向性意见,认为发展创业投资,不能依靠政府资金,必须也只能依靠民间资本。我们同意大力发展民间创业资本、并使之逐渐成为我国创业资本的主要力量,但同时认为,由于市场失灵和市场发育不足的双重存在,我国应该在大力发展民间创业资本的同时,继续发展直接或间接方式的政府创业资本。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不可偏废,两者的功能也不能错位,完全否定或排斥政府作用的做法是片面的。

 

    1、发展中和转轨中经济的双重特点决定了我国当前政府创业资本必须有更大的参与程度和深度。由于处于发展中和转轨中经济的双重特点,目前在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中,一方面存在市场发育不足,创业投资发展相对滞后、创业资本的规模和创业投资机构数量都比较少。另一方面存在市场机制缺陷,已有的创业投资机构运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种子资本等创业前期投资严重不足。目前我国国内创业投资的重要力量有:政府出资的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和高新区创业投资机构、大型企业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境外募集设立、由境外公司管理、但在中国投资的境外创业投资基金等三股主要力量。大型企业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已经进入我国市场的境外创业投资基金,现阶段倾向于创业中后期尤其是后期投资,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战略投资或前上市辅导,而不是真正的创业投资。致使创业前期投资严重不足,原本希望民间的种子资本等富裕个人或家族资本来弥补此一缺陷。但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率先富裕起来的那一部分人虽然数量在增加,但远远没有达到产生巨富阶层的富有程度,天使资本等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形成的。因此,我国不仅一般性的创业资本比较缺乏,投资于创业早期的创业资本相对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更加缺乏,且难以通过市场方式来弥补,必须也只能由政府来弥补此一空缺,事实上也只有政府才能真正弥补。政府创办创业投资机构来进行早期投资,是在不得已情况下一种没有选择的次优选择,也是当前约束条件下的一种择优选择。如果说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的后期化运作只是转轨阶段的制度问题的话,那么种子资本发展不足则与发展阶段和转轨特征等密切相关,从弥补市场缺陷和市场不足方面考虑,要求政府创业资本必须以比发达国家更大的参与程度和深度。所谓更大程度是指政府创业资本的数量与规模要比发达国家更大一些。没有建立政府创业资本的省市应及时建立,已经建立的需要及时健全完善、克服当前存在的诸多缺陷,以弥补民间创业资本的不足。所谓更大深度是指政府创业资本不仅要参与创业前期投资,也可以适当参与当前民间资本不愿或难以参与的其他阶段,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前移,向创业中期甚至前期延伸。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目前虽然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国创业资本中占有比较大的比重,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民间创业资本发展严重不足,而非政府创业资本真正过剩。因此,下一步在大力发展民间创业资本的同时,仍要积极发展主要定位于创业早期、并按照商业化方式规范运作的政府创业投资机构。

 

    2、我国当前的政府创业资本不是弥补民间创业资本的缺陷,而在客观上形成了对民间创业资本的替代。从我国政府创办或具有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的运作状况来看,从由于资金缺乏、定位不准等原因,没有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受退出渠道不健全的限制,并非主要投资于企业的创业早期,没有发挥政府资本所应该发挥的弥补商业性投资机构缺陷的积极作用,一些机构越来越投资于创业中后期;二是受资金规模或后续资金来源的限制,投资方式不够规范,一些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提供的仅仅是债权融资,而非股权投资,有些甚至是利率和附加条件比较高的债权性融资;三是受机构利益驱动,在一定程度上只是政府拨款的简单的有偿使用,并逐渐向商业性投资机构过渡,而非锁定于应有的政府性机构。归结到创业资本的市场方式与政府方式的关系方面,现有的政府创业投资机构不是在做政府创业资本应该做的事情,而是在做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做的事情,即当前创业投资中的政府方式不是在弥补而是在替代市场方式,这正是有些人反对政府创业投资的原因所在。四是管理服务比较缺乏,创业投资机构以科技和金融人才为主,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管理人员十分缺乏,创业投资家与创业者在知识结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同构性,缺乏互补性,不能有效地补充创业家的不足和缺陷,形成互补优势。由此造成了一方面创业企业尤其是技术型新兴企业普遍认为缺乏资本支持,而另一方面许多创业投资机构的大量资本闲置投不出去,有些甚至进入股票市场进行短期炒作的二律背反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从表面上来看,说明了我国当前的创业投资中出现了中后期资本过剩、而前期投资不足的结构性矛盾。考虑到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比重较大的现实,说明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没有主要投资于创业前期,而是集中于创业中后期,从而造成了创业资本“相对过剩”的假象。就其实质而论,说明政府创业资本不是在弥补商业性创业资本的缺陷,而在客观上形成了对民间创业资本的替代,迫切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3、解决政府创业资本缺陷的办法不是简单取消政府创业资本,而是合理把握其市场定位和运作方式,探索政府方式和市场方式的互补性结合。从当前的状况来看,政府创业资本虽有种种不规范之处,没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试图解决市场缺陷的同时出现了政府方式的缺陷。但必须看到,解决政府方式缺陷的办法并非简单取消政府方式,退回市场方式本身。而应针对政府方式存在的具体问题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以新的政府方式取代原有的政府方式。考虑到我国的客观现实,借鉴国外官办创业投资机构的经验,我们认为,具有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应该明确以下个个方面:一是在投资阶段的选择上,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应该有进有退。退出民间资本意愿投资的创业中后期,主要进入民间资本无力或不意愿投资的创业企业的早期发展阶段,提供种子资金等早期资金,补充民间种子资本的不足,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发挥领投和拾遗补阙作用。即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务必雪中送炭,不必锦上添花,更不能投资于民间资本希望投资的阶段和领域,排除或代替民间资本,或与民间资本争利。二是在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应该逐渐减少目前主要流行的贷款或变相贷款,逐渐发展相对规范的股权投资,早日成为真正规范的创业投资机构,发挥榜样和投资领导者的积极作用。考虑到当前政府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等方面的客观限制,可以借鉴美国“参与证券计划”的有益经验,可以允许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特殊类型的长期企业债券,并由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和贴息,以解决其长期资金来源,为其进行股权性投资创造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为了有效地克服市场方式和政府方式的缺陷,一方面要制定有效的政策引导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的资本投资,另一方面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应该积极探索商业化运作。制定扶持民间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是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作用。从国外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来看,政府对创业投资比较成功和规范的扶持方式是税收优惠和财政担保与贴息。我国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应该主要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担保贴息两种手段进行,在创业投资发展初期,应该以税收优惠为主。对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在营业税、增值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以此引导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前期进行投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性创业资本的“市场缺陷”。在政府创业资本的商业化运作方面,要学习借鉴加拿大BDC和美国种子资本基金的经验,在提供早期投资的同时,追求利润目标,而不能是政府拨款的简单的改头换面。既可以直接进行种子资本式的创业投资,发挥弥补天使资本缺乏的作用,也可以参与发起创业投资基金尤其是种子资本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创业早期。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创业资本作为当前特定条件下一种不得已的次优选择,从长远来看,应该随着民间创业资本尤其是主要投资于创业前期的种子资本等的发展壮大而不断对其规模和定位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防止和避免对市场方式不应有的替代,切实发挥补充民间创业资本的积极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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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健均,2001,《美国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武士国、宋立(主编),2001,《创业投资:国际经验与中国抉择》,中国计划出版社

    沈仲祺,2001,《对创业投资基金立法的几点思考》,http://www.vcab.org

    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司PPOP项目组(宋立执笔),2001,《加拿大创业投资产业发展概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立,2001,《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反思》,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与实践》第12期,http://www.vca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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