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作为债市一级托管人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表示,暂停“09岳城建债”估值。这引起了业内震动,也引发了社会对俗称“城投债”的极大关注。
“09岳城建债”是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募集说明书表明其主要收入来自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的土地储备收入。但投资者认为这家公司可能并不能实质持有或控制城建管理中心,进而对岳城建收入来源等财务数据产生质疑。
自1990年以来,“09岳城建债”这类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行的、用于公共产品的企业债券,就开始活跃在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上。
由于我国的《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即使是目前发行的地方债券也是以中央政府代办形式发行),在巨大的融资需求下,这种变通的方式就成为当前地方政府获得项目资金的一个重要手段。
尤其是近来,这类债券发行有提速的迹象。3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在谈到4万亿投资中地方政府如何解决近3万亿的配套资金时说:“我们对于暂时缺少配套资金的项目要利用地方的融资平台,扩大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从去年4季度到目前,我们已经发行了45只企业债券,大体筹措了1300多亿的资金,目前向国家提出申请,待发行债券的还有50多家,总共也是接近1000亿元”。
由于介于企业债券和地方债券之间,这类俗称“城投债”的债券一直受到多方质疑。
应该如何看待这种债券?它与企业债券和地方债券有什么区别?它能否走到阳光下?未来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制度该如何设计?《中国投资》就这些问题专访了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投资系教授宋立。
《中国投资》:这种由城市投资公司或建设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是不是也可以算作是地方市政债券的一种形式?
宋立:与一般企业相比,这类地方市政建设企业更多地承担公用事业建设任务,他们的资金来源应该主要是项目收益和相应政府财政的拨款或资助。但是由于一次性投入与经常性收益或者补助之间的巨大缺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并以项目收益进行偿还。由于当时缺乏地方政府债券或者市政债券,将市政建设收入债券纳入企业债券,属于临时应急或变通的性质。
因此,这类用于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企业债券本质上就是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是典型意义上的收入市政债券。
市政债券这个概念源自美国,是地方政府及其代理机构为市政建设和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主要工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责任债券,并不与特定的项目相联系,而是以发行机构的全部声誉和信用作为担保的债券,其还本付息得到地方政府的信誉和税收支持。另一类是收入债券,与特定的项目或部分特定税收相联系,其还本付息来自投资项目(如高速公路和机场)的收费,因此它的风险要高于一般责任债券。大部分收入债券是用来为地方政府拥有的公用事业和准公用事业(如医院、学校等)筹资。
如果要把我国当前的债券与美国进行对比的话,地方债券接近于一般责任的市政债券,城投公司等发行的企业债券则与收入债券接近。
《中国投资》:这种由城投公司发行的企业债为何遭到质疑?
宋立:这类债券的出现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正因如此,这种做法受到了一些质疑或批评。因为它在政府担保方面不够明确和规范,采取了迂回的方式,所以受到投资者的质疑。
但是,这种债券有它的优越性。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是,澳大利亚在多年的探索中,也发展出一种很有生命力的国库公司债,与我国的“城投债”非常相似。在并没有刻意模仿的情况下,我国市场自己形成了这样一种形式的债券,这显然是市场的选择。
二战后,澳大利亚各州恢复和发展经济特别是基础设施,急需大量资金,但当时,州政府没有独立的发债权。80年代后,一些州政府开始成立了国库公司,在州政府和金融市场之间搭建中介平台,借这个平台发行债券,然后再从中央国库公司贷款弥补资金短缺。这种以公司债券面目出现的债券,由于有政府担保,实质是地方政府债券。
1992年之后,澳大利亚各州获得了独立的举债权,这种模式得到了推广,各州纷纷成立了自己的国库公司,国库公司债券不断得到规范和完善,延续至今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事实上,澳大利亚同时也存在市政债券。市政债券和国库公司债券并存,但是市场最终选择了国库公司债。
另外,从美国的经验看,收入债券形式的地方债券的比例越来越大,与一般责任地方债券相比,收入债券不直接构成地方政府债务,有利于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和债务负担。发行这种债券也不存在严格的市场约束,发行者作为独立法人可以有比较好的透明度,其偿还能力不受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因此受到市场的欢迎。
《中国投资》:这类企业债在我国的市场上也非常活跃,这的确是市场的选择。那么它未来有可能走到阳光下吗?
宋立:我认为,这类债券应当在规范下率先发展。比较而言,发行一般责任债券存在比较大的道德风险,也可能存在市场能否接受的问题。从美国经验来看,有几点需要重视,一是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各州的财政完全独立,地方债务偿还和投资者利益是有保障的;二是地方政府受到有效监督,债务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三是地方政府能否发行债券主要取决于其财政状况是否健康,而不是经济发展及贫富状况。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一般责任债券相对于收入债券的比例也越来越少。
而我国在现阶段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划分仍然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仍然不尽合理,地方政府存在从上级直至中央获得更多好处的强烈冲动,中央财政往往不得不成为地方负债的最终债务人。地方政府负债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部分市县和相当数量乡政府的隐性负债已经比较高,除非与城市化和市政建设相关的税收挂钩,否则债券的偿还面临很大问题。
在这种条件下,发行一般责任的市政债券可能性较低,那么我国完全可以从条件相对成熟的债券品种开始探索,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先完善和发展企业债券形式的市政债券,逐步过渡到与地方政府直接发债并存的模式,最终由市场来决定未来发展方向。
《中国投资》:从我国当前的两类地方公共机构融资手段来看,一个是企业债券,一个是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您认为这些融资手段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
宋立:当前中央代发地方债,这种模式有它的弊端。同样从澳大利亚的经验看,澳大利亚最初也是由中央政府的借款委员会统一监管联邦州政府的借款事宜,并由中央政府代替州政府发债借款,州政府的筹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的借款行为在数量、种类、期限等方面不能很好地满足州政府的需求,同时,由中央代发地方债券的制度也带来了道德风险,这个制度不到10年就完结了。
澳大利亚的经验说明,中央政府发行债券转贷地方政府的做法难以持久,这种代发模式两边不讨好:地方认为中央干预过多,中央则认为它承担了地方的偿还责任。只有规范的债券融资才是最为有效的方式。
规范的债券融资需要首先在法律上给与地方政府举债权。我国的一些专家提出了发行市场化的市政债券的建议,从大的方向看,地方政府应该具有举债融资的权利。但是考虑到我国转轨时期的体制限制,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发展一般责任债券性质的地方债券条件都不太成熟,但是可以进行一般责任债券的试点。
所以我国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先从条件相对成熟的债券品种开始探索,先完善和发展企业债券形式的市政债券;第二步,待条件比较成熟尤其是一些基本的制度条件成熟后,修改《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再推出市场化的地方政府债券。
来源:中国投资
文/本刊记者 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