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这一要求将极大释放新一轮发展红利、改革红利,从而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奠定基础。
大家知道,由于中国经济地理分布上独特的“胡焕庸线”现象,导致了这条线的右边人多地少,36% 的国土面积上生活着 94% 的人口。全国现有 2.3 亿户农户,户均经营规模 7.8 亩,经营耕地 10 亩以下的农户有 2.1 亿户,小农经济特征明显,小农户对粮食供应的占比高达 80%。而同为人多地少的日本虽然人均耕地只有 0.7 亩,但农户平均规模为 22.5 亩;美国地广人稀,约有 220 万个农场,每个农场平均面积约 2550 亩;加拿大拥有 24 万个家庭农场,每个农场平均规模超过 4000 亩,而且规模两万亩以上的农场也并不少见。这些国家由于耕地规模相对集中,更加容易推广农业科技,农业劳动生产率也更容易提升。而中国由于户均规模上不去,规模经济难以体现,粮食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丰产不丰收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也是我国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面临的最大制约。
对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城乡融合发展进行了系统部署。《决定》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当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66% 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48% 之间还有 18 个点的差距,约有 2.5 亿人。落实上述政策,到 2030 年,把这 2.5 亿人全部落户到城镇, 并在此基础上持续努力,实现到 2035 年、2040 年时户籍城镇化率提高到 75%,将会有几个实实在在的红利:
一是随着农村人口大幅减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具备了条件,乡村振兴也有了产业基础。按照上述目标,到 2035 年、2040 年时,现有 2.3 亿户农民减少到 7000 万户左右。那么在农村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就成熟了。那个时候户均土地将可以由现在的 7.8 亩地左右扩大到 30 亩左右,将可以为农业大型机械的应用、农业科技的推广创造更好的条件,有效规避农民老龄化、农村空心化、农田撂荒化带来的风险。那个时候,户均来自务农的收入将可以由现在的 2 万元左右提高到 10 万元,基本与双职工的农民工家庭进城打工的收入相当。这将是一个重大进步,城乡收入差距会进一步缩小,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就能更加坚实。
二是将为新型城镇化创造新的需求,培育新的动能,进而推动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到了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的阶段,部分城市人口在减少,不利于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增长。按照三中全会部署,如果在未来 10 年内持续推动近 4 亿人进入城镇落户,不仅可以有效增加城镇劳动力供给,消化相对过剩的房地产库存,摊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还将会推动形成一批新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事实上,中国式现代化固然需要农业的现代化,但从根本上还是要靠以城带乡,靠一批超大城市、特大城市以及超大特大城市带动下的城市群都市圈的有力带动。要靠这些超级大齿轮带动各类中小齿轮运动,中国经济的这个超级大机器才能越转越稳、越转越好。
三是几千年来,中国农业人口占多数、农业文明占主导的现象将成为历史,再过二三十年,城市文明将完全占据主导地位。按照三中全会的部署,如果能够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升到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大体一样的水平,不仅“农民工”这一历史现象实现了根本的消除,还意味着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将出现质的变化,即由过去由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农业国真正转为城镇人口占多数的工业国,城市文明、市民社会在中国将正式进入发育定型、日益成熟的新阶段。中国长期以来以农耕文明为底色的社会文化将逐步被城市文明、市民社会所塑造、改变、颠覆甚至替代,由此带来的原有的农耕文明下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消费和健康观念以及意识形态认同等都将进一步发生重大变化。
要实现上述发展红利,还需要一系列政策举措、一系列改革举措。对此,三中全会也做了具体部署。
一是要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决定》提出,把握人口流动客观规律,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固然会给流入地城镇带来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支出的压力,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但也蕴含着巨大的增量红利。目前,全国村庄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中的占比超六成,但只承载了全国三成多的人口。如果我们加快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就可以激活这些存量土地蕴含的市场价值。这不仅有利于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也将有利于区域间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但目前这一改革仅停留在部分区域试点,在全国层面尚未全面推开。跨省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仍采用批量上报、部委审批的方式,定价非市场化、资金结算滞后现象十分突出,对相关利益主体特别是被征拆宅基地的农民利益保障不够,亟需进一步深入推进。
二是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决定》提出,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这些政策组合起来,就是要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事实上,中国农民目前最大的问题是 97% 的年收入来自劳动收入,几乎没有财产性收入。而城市居民拥有的住房、股票等资产上涨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可能占整体收入的 50% 以上。虽然农民每家每户都有一亩三分地,但这一亩三分地尚不能变成可以产生现金流的信用品,无法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而盘活农村“三块地”,实现土地资源依法有序流转,可以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加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逐步完善推广,农民和农村因“三块地”带来的财产性收入会逐步增加,城乡差距会得到较大改善。
三是要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多年来,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农民储蓄被通过银行体系贷给城市工商业户,农业的经济剩余也被“剪刀差”流向了其他产业。这种单向的流动应该改变。要系统实现资本、技术、人才要素向乡村流动、在乡村兴业,需要农村有良好的治理体系和制度安排。对此,《决定》不仅明确承包地再延长三十年,还明确要求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这些改革,都有利于资本、技术等要素下乡经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而资本、技术下乡带来的不仅仅是农业产出的增加,而是整个农业产业链的全面提升,未来农业就有望成长为“第六产业”。所谓第六产业,就是按“1+2+3”的思路,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来赋能第一产业,形成从“田园”到“餐桌”的高水平产业链供应链。事实上,经过多年的改革、创新和发展,我们已经具备了以现代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来改造农业的物质技术条件。一些地方已将发展“一村一品”等特色农业与冷链物流、直播电商结合起来,探索出了根在农业农村、触角延至全国各地的成功模式,就是以工业的思维、互联网的思维在经营农业。如果现在 8.9 万亿的农业 GDP 被改造后能产生 18 万亿的 GDP,那农民的收入也会翻一番。事实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物的需求正从“吃饱”向“吃好”再向“吃得更健康”转变,这种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为中国农业的“新革命”创造越来越丰富的场景。
总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将深刻改变中国的面貌。我们对即将实现的中国式现代化充满信心。当然,这个美好愿景是干出来的。要按照《决定》要求,在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进展全面释放城乡融合的新红利,推动中国经济更高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