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条例》第四章“要素保障”的内容,在“总则”精神的引领下,聚焦推进各类市场主体“要素支撑”的平等,我想谈五点体会:
第一,“三个平等”是贯穿整部《条例》的核心要求。《条例》指出:“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权利、机会、规则“三个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形态的逻辑起点。当然,现代市场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如当年革命导师倡导的共产主义,是一个立意高远的奋斗目标,但我们总要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开始做起,从“三个平等”的价值取向开始做起。
第二,“要素支撑”中要努力推进实现“三个平等”。中央号召,要弘扬“企业家精神”。企业家就是整合运用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投入、从而创造社会财富的“能人”和“高手”。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取得、拥有、使用和收益”全过程中,都应当体现“三个平等”的要求。
第三,“三个平等”要落实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等不同的市场主体。“各类市场主体”的具体划分,可以有许多种,最主要的划分就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这两大类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目前我国的民营经济,不但占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头”,更占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头”(即“五六七八九”)。《条例》提出,“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使用资源要素的“平等”。相应最大的针对性,恰恰在于要对民营经济主体或谓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做到在资源要素使用全过程中的“平等”。
第四,“三个平等”不仅要体现在名义宣传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实际生活中。资源要素使用“平等”的落实还在路上,同时有关规范的效力也要进一步增强:过去是文件规定,今后更多的应是法律法规;过去是宣传贯彻,今后更多的应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三个平等”关键要全方位覆盖行政和市场“两个主体”。有人会说,限于市场主体的事,没有必要把行政主体扯进来。但我认为这在认知上是有偏颇和缺陷的。《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应当保障……依法平等使用”之句式,就表明作为监管层的行政主体,对实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三个平等”,显然是高度且密切相关的。而且,要求“依法平等使用”的资源要素之中,无论是“土地”“环境”还是“公共服务资源”等,基本上都是由行政主体提供的。在实体性经济活动中,他们其实也是要素交易(供需双方)的其中一方,而不仅仅只是完全超脱于交易之外或之上的单纯监管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