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快出台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和法律法规
2020/7/31 17:23:00
 

7月26日,由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主办的2020年第二季度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会在北京金融街中心召开。

中国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美欧所首席研究员张茉楠出席并发表《数字主权下的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博弈》主题演讲。

围绕数字主权和全球跨境数据流动,张茉楠认为,中国可以走一个不同于欧盟或不同于美国的第三条道路。因为中国在数字经济发展当中是后起的大国,崛起的大国,可以平衡看到个人利益保护与产业发展,创新与竞争,数据主权与全球治理的平衡,特别是要在发展和安全中找到结合点,在国家主权和国际循环中间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她建议,中国应该加快出台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推动双边/诸边相关谈判;可以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探索国际数据流动师范区域,比如离岸贸易区或示范区或构建安全通道;要在国际层面建立国际数字执法协作体制;从民营经济和互联网公司角度应该更加鼓励平台企业出海,让企业探索跨境数据流动的实践。

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更广泛的区域支持我们的标准,平台公司将其成功模式向海外推广,以此加强在全球范围内的数据安全利益和中国的数字主权。

张茉楠表示,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主权引发很多国际化的问题,比如数据治理问题、责任分担问题、基础设施问题,冲突管理问题。

她认为,当前,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呈现出以下三个主要趋势特征,趋势一是,一些国家出于数据隐私保护、国家主权的完整性,以及国家安全利益等等公共政策目标,不同程度地对跨境数据流动加以政策或法律法规的限制。

因此,无论在多边的WTO(世界贸易组织)、G20(二十国集团)框架内,还是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当下的跨境数据流动无不呈现“有限”特征,“本地化”的诉求也从未消失。OECD开发了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Digital 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总体而言,中国、印度尼西亚、南非、巴西、印度、俄罗斯等非OECD国家限制指数偏高,而瑞士、澳大利亚、美国、挪威等OECD国家限制指数偏低。

趋势二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数据采取“灵活化”对策。鉴于个人数据与重要敏感数据涉及的风险和所需保护的法益各有不同,许多国家都在尝试分级分类监管的方法,通过灵活多样的监管模式,确立宽严不同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政策。例如,法国规定政府管理、商业开发、税收数据需要本地存储;澳大利亚明确禁止与健康医疗相关的数据出境;美国不允许属于安全分类的数据存储在任何链接公共云数据中,特别是对公民敏感数据,美国的安全审查标准不低于欧盟。

趋势三是围绕数据主权与长臂管辖权博弈呈现 “加剧化态势”。美欧数据主权战略属于“进攻型”,通过“长臂管辖”扩张其跨境数据执法;而中国、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的数据主权战略以“防守型”,通过数据本地化解决数据治理与本地执法问题,因此 “长臂管辖”在允许跨越一国传统地域主权限制获取境外数据的同时,也加剧了与他国关于数据管辖权以及执法权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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