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2024/2/23 9:45:00
 
  中国高水平开放步伐加快的三大转变
  近年来,随着地缘竞争挑战加剧,全球出现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排他主义,正严重冲击二战以来的国际经贸秩序,多边贸易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一些国家大搞脱钩断链,“小院高墙”,筑高贸易壁垒,强化技术管控、投资管控、长臂管辖。而在“逆全球化”加深的背景下,中国高举全球化大旗,坚持开放发展理念不动摇,以扩大开放为深化改革增添动力,高水平开放的步伐加快,并呈现三大转变。
  一是从被动地履约式的政策性开放,转向全面自主均衡的制度型开放。如果说改革开放40多年来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多年来的开放进程主要是遵守既有国际规则“履约式”开放,那么新发展阶段对外开放必须更具主动性,更加契合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实现自主开放、均衡开放、制度型开放。
  二是从注重便利化层面的改革转向更加注重自由化层面的改革。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通过降低关税水平,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持续提高,但要素自由流动、贸易投资自由化水平仍然较低,地方保护主义、区域性壁垒、条块分割、准入壁垒也导致资源要素未能有效流动。扩大开放,不仅包括对外开放也包括对内开放,202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相继出台,不断加大要素市场化改革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志着结构性改革和对外开放进入“深水区”。
  三是从眼睛向内的体制机制创新转向眼睛向外的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全面推进制度型开放,必然要求加强规则对接、规制协调、管理提升、标准制定,培育壮大参与新一轮国际竞争的新优势,更好利用全球先进资源要素。当前,国际经贸规则加速重构,2018年以来,全球范围内先后有《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等超大自贸协定签署。这些协定关注的重点已从传统的关税、配额、海关监管、非关税削减等“边境措施”,转向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知识产权、竞争法规、国有企业、监管框架等“边境内措施”。近年来,我国正积极主动对标先进经贸规则,提升与新一轮全球经贸规则的相容性,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培育和激发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潜力。
  中国高水平开放纵深推进的三个基点
  一是以制度型开放为主轴统领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改革开放的现代化进程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几乎同步,经济体制经历了一条从“政策型开放→商品及要素流动型开放→制度型开放”的开放发展路径。制度型开放是商品和要素开放的升级阶段,其本质是“境内开放”,它不同于以往的降低或减轻贸易壁垒等“边境开放”。自2013年开启上海自贸区建设探索以来,我国逐渐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向制度型开放,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转向引领国际经贸规则,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逐步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开放的系统性和制度性正在显现。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聚焦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线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化水平,增加透明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是以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护航外商投资。202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涉及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数据跨境传输、研发支持等领域和议题,要求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
  中国已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陆续发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经过7次缩减,为建设开放、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政策支持。2013年至今,我国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条目由最初的190项缩减到现在的27项,缩减幅度高达86%。全国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由2018年的48条减至31条,缩减幅度达35%,对外开放的范围更大、层次更高。特别是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时宣布,中国将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至此,我国制造业条目限制已经全部归零。
  三是以打造高水平开放平台为契机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5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近年来,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力度不断加大。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地积极对标DEPA、CPTPP、RCEP等高标准贸易规则,积极开展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对接先行先试。
  我国已先后设立28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37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12个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搭建宽领域、多层次的创新平台。其中,28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深入探索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政策体系和开放路径,形成一系列创新经验和实践案例,有效引领带动全国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开展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和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设立区域性国际业务出入口局,在重点园区开通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积极探索建设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新机制。
  未来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方向与路径
  从高水平开放未来发展方向看,要迈向新高度就必须实现新突破。目前,我国对标国际高标准规则还有较大差距,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发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还任重道远。为此,要坚持顶层设计与试点探索相结合的思路,实施更具系统性、前瞻性、战略性的改革开放举措,全面扩大我国在全球多边规则框架中的影响力与主导权。
  对内,以加快营商环境改革升级,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应对近年来改革探索形成的成熟做法加以提炼和系统集成,使我国制度型开放体系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积极推动“边境后开放”改革举措加快落地。目前,世界银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电信联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经济论坛等组织纷纷将数字营商环境纳入评价指标体系,数字营商环境也成为吸引外资的重要参考指标。为此,应对标世界银行新的宜商评价指标体系(B-Ready)加快数字营商环境改革,推动评价体系中高标准经贸议题规则落地,不断补齐营商环境国际化的短板弱项,推进各领域营商环境指标进入国际化先进行列。
  对外,积极参与全球贸易投资谈判,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第一,继续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加快推动恢复上诉机构正常运行。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渔业补贴、投资便利化、贸易与环境等议题谈判。第二,加快升级现有FTA。积极推动RCEP各参与方尽快将服务贸易规则中的正面清单模式转为负面清单模式,有效减少边境壁垒。第三,深入参与数字贸易、绿色发展、产业链供应链等新兴领域规则制定等。重点以CPTPP谈判作为制度型开放契机,在知识产权保护、补贴政策、政府采购、国有企业等“边境后”领域,加快形成高水平的新型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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