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月12日下发通知,宣布再次上调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在半个月之内,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上调两次,如此做法确实出乎市场意料,即使在中国税改史上也尚属首次。因此,其背后折射的政策意图尤为值得关注。
按照官方的解释,当前恰逢油价“十连跌”窗口期,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是“正当其时”。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可以发挥“寓禁于征”的作用,合理引导生产和消费需求,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是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利用税收手段推动经济结构升级;三是可以筹集更多财政收入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等方面,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环境。
应该说,通过税收杠杆作用来抑制成品油的消费,减少原油的进口,是符合中国产业调整方向的。同时,改革措施强化了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的功能,有助于达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文件中把调整消费税列为完善税收制度的任务之一,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此次调高成品油税率就是消费税改革的既定步骤。
其实,消费税既然是一种“税”,它的最主要功能还是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在世界各个国家都是如此。只是由于消费税的特殊性,它在筹集收入的同时,还兼具有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功能,也就是“良税”的成分要重一些。比如,引导和限制某些消费行为、调节财富分配、调节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经济外部性等等。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发生主权债务危机的国家为应对危机、控制财政赤字,纷纷采取增税措施,其中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提高消费税税率就是重要选择。比如,匈牙利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煤炭纳入能源税征收范围;澳大利亚从2009年7月1日起,扩大啤酒和葡萄酒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希腊2010年3月为削减财政赤字对特定类型的产品开征奢侈品税。如此种种增税措施,其实看重的都是消费税的筹资功能。
当然,在中国也不会例外。一方面,由于经济增速放缓,从2013年开始,中国的税收收入罕见地跌入个位数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民生需求和经济“稳增长”的需要,财政支出快速增长。在支出压力的逼迫下,中国既定的“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难免就会陷入“增多减少”的尴尬境地。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按理说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部分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品移出征税范围,比如普通化妆品、普通酒等;二是把部分严重污染、大量消耗资源能源产品和奢侈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但现实的情况是,减税的项目迟迟没有出来,增税的措施已经连续出台。当然,官方的解释是增加的消费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新增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增加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还有一部分用于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
笔者以为,在中央级次收入中,消费税已经成为继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强调消费税的筹资功能,没有必要回避。对于消费税的下一步改革方向,特别是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是否与国际油价实行联动,国家应当从整体战略的角度多加考虑,在调整时多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充分解释。一句话,成品油消费税的调整决策过程应该做得更透明些、更坦率些。